特权的两种形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解本远,男,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拒斥后果主义》一书中,谢弗勒提出了“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特权这一概念,特权否认行为者总是必须产生最佳后果,而允许行为者给予其自身利益以更大分量的关注,同时,谢弗勒又通过限制行为者的特权,为行为者设置了一定的道德要求。谢弗勒认为,他提出的“特权”观念避免了后果主义所遭受到的“个人完整性”(personal integrity)的异议,使得道德理论为行为者设置的要求不像后果主义那样严苛。本文将围绕“谢弗勒的特权观念是否提出了适度的道德要求”这一问题展开。通过分析谢弗勒的“特权”的两种形式(分别简称为ACP1和ACP2),试图表明,谢弗勒通过限制行为者的特权而提出的道德要求过低,因而无法有效地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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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0)03-0063-09

      一、特权的第一种形式:“净成本”形式的特权

      一般来说,道德理论向行为者施加的要求应当是适度的。如果一种道德理论的要求过于严苛,这种理论及其要求就是不合理的。后果主义理论要求行为者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产生最好的总后果。而后果主义的批评者则认为,后果主义的这一要求过于严苛。一个著名的批评是“个人完整性”异议:后果主义的道德要求破坏了行为者的个人完整性。[1](P108~118)在谢弗勒看来,为使道德理论避免“个人完整性”的异议,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后果主义的道德要求进行限制,使道德理论向行为者施加的道德要求不那么严苛。正是基于这一想法,谢弗勒提出了“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特权(Agent-centered prerogative,简称特权)概念,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他的理论。①

      “特权”的第一种形式,亦即“净成本”(pure cost)形式的特权(ACP1),出现在谢弗勒的《拒斥后果主义》一书中:“如果后果主义分配给个人的这一产生最佳结果的无限制的责任过分严苛,那么,自然的选择就是允许行为者不去产生最佳结果,因为这样做对他们来说代价沉重,难以承担。……我相信,与分配给其他人的利益的分量相比,一个合理的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特权将会允许每个行为者将某一相称的更大分量的利益分配给他自己。它会允许行为者促进他选择的非最佳结果(non-optimal outcome),而非最佳结果比每一个他可以转而促进的较优结果的较差程度,与他促进较优结果所必需的牺牲的程度相比,决不会超过规定的比例。如果行为者可能促进的所有非最佳结果据此而被排除,那么只有在这时,行为者才必须促进最好的总结果。”[2](P20)

      据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谢弗勒的特权概念。第一,“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特权“否认一个人总是必须产生最好的总事态”。[2](P5)既然后果主义的要求过于严苛,从而面临着“个人完整性”的异议,那么,只有通过否认这一过高的道德要求才有可能避免这一异议,从而降低对行为者的要求。在谢弗勒看来,通过否认后果主义的原则,可能会产生两种非后果主义理论。一种是一般的义务论,这种观点认为,行为者有时不被允许去产生最好的结果。例如,行为者不允许通过伤害一个人以避免使更多人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行为者在产生最佳后果方面存在着约束(谢弗勒称这样的约束为“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agent-centered restriction,简称ACR])。谢弗勒认为,包含ACR的义务论的困难在于,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行为者不被允许实行一个违反行为,即使这样做也可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更多的违反行为。而且,后果主义理论所包含的“产生最佳后果”的特性乃是“最大化合理性”(maximizing rationality)的体现。这一最大化合理性概念的核心是:“如果一个人相信某个要实现的目标是值得欲求的,并有权在两个选项之间进行选择,其中一个选项肯定比另外一个选项更好地实现目标,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选择前一个选项优先于后一个选项是合理的。”[3](p44)后果主义理论体现了最大化合理性,但最大化合理性并不为后果主义所独有,例如,利己主义理论也可以解释为“一个人应当总是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体现了最大化合理性”。[3](P415)通过否定后果主义的要求而产生的第二种非后果主义理论,也就是谢弗勒自己提出的“混合理论”,其核心是特权观念。谢弗勒认为,既然后果主义的要求遭到了“个人完整性”的异议,而包含ACR的义务论有时又不允许行为者产生最佳后果,而这明显违背了最大化合理性,那么,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就是,将后果主义的“必须”或者“应当”换成“允许”。谢弗勒的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允许”行为者产生最佳后果,从而避免了“个人完整性”的异议。因为经过“优化”的道德理论只是“允许”行为者产生最佳后果,这就意味着行为者也可以选择其他的行为,例如优先选择实现自己个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这种理论又避免了包含ACR的义务论所遇到的困难,因为按照谢弗勒的理论,只要行为者愿意,他就总是可以选择去促进最佳后果。因此,与后果主义理论和包含ACR的义务论相比,谢弗勒认为他的理论避免了其他两种理论的困难,显示了其优越性。

      第二,与对其他人利益的关注程度相比,“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特权允许行为者给予自己的利益以更大分量的关注,这是特权观念的核心。“每一个行为者都将有权向自己的计划和承诺投入精力和关注,这一精力和关注与他们从非个人的角度所投入的精力和关注相比是不成比例的。”[2](P14)按照谢弗勒的理解,后果主义理论要求行为者应从非个人的、不偏不倚的角度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如果某个选项可以产生最佳后果,那么,即使这一行为没有给予行为者自己的利益以更大的关注,而是与给予其他人利益的关注相同,行为者也必须选择这一选项。按照特权观念,行为者当然可以选择这一选项,但行为者也可以选择其他非最佳选项,从而给予自己的利益以更大的关注。在谢弗勒看来,后果主义理论也可以为行为者向自己的利益投入更大的精力和关注进行辩护,但这一辩护与特权观念对关注个人利益的辩护是不同的。后果主义之所以同意行为者更多地关注其个人利益,那是因为这样做产生了最佳后果,也就是说,以便对个人利益的关注仅仅是产生最佳后果的一种手段。而特权观念之所以允许行为者对个人利益的更大关注,则是基于一种“个人观点”(personal point of view):每个人都有一种观点,从这一观点出发,行为者实行规划,发展计划,观察事件,从而生活着。[2](P36)正是个人观点在道德上的独立性保证了行为者有权实行非最佳选项,以便对个人利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关注。

      第三,如果谢弗勒的特权观点仅仅是“允许”行为者选择产生最佳后果或者实现个人利益的选项,那么,他的理论尚未对行为者提出道德要求,也就谈不上道德要求的严苛与否了。因此,谢弗勒需要对行为者的选择进行限制。既然行为者既可以促进最佳后果,也可以对个人利益投入更大的关注和精力,那么,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限制也就构成了可能得到的道德要求。但是,谢弗勒显然反对对行为者促进最佳后果的选项进行限制,因为行为者总是可以促进最佳后果。因此,提出道德要求的唯一可能途径就是:限制行为者的特权,即限制行为者对其个人利益的追求。事实上,对行为者追求个人利益进行限制,也是完全有必要的。如果所有的行为者都按照后果主义的原则来行动,那么,他们之间是不可能有道德冲突的,因为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亦即为了产生最佳后果。而不同的行为者基于特权的选项却有可能发生冲突,其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当有的行为者选择促进最佳后果,有的行为者选择追求个人利益时,如果这两个选项不可能同时实行,冲突就可能发生;当不同的行为者都追求个人利益时,如果他们的个人利益不一致,而且不可能同时实现,冲突也有可能发生。这样,谢弗勒就需要为解决这些冲突提供一个有效的方案。在前面的那段引文中,谢弗勒已经通过限制行为者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对行为者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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