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6-0005-06 长期以来在中国伦理学界一直都有这样一种说法:道德只讲义务,而权利范畴则属于法律领域;就个人而言,履行义务不应以个人权利为前提。这种论点不仅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曾经拥有一个只讲义务不谈权利的历史传统这一事实,而且也说明了人权的道德视点在中国伦理学界一直就没有得到与其重要性相匹配的应有重视和研究的原因。有力地驳斥上述观点可以从法学和伦理学两个层面来进行。从法学层面,简单地说: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任何法律范畴的背后都有坚实的道德内蕴作为价值支撑,故法律上的权利归根到底来自于道德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去了伦理学领域对道德权利的探究,则法学领域对法律权利的把握与研议也就毫无根基可言。从伦理学层面来看,伦理学当然不可能不讲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从何而来,现代社会却会有一个与传统社会相比截然不同的答案。通过对道德义务在现代社会的生成机理的研讨,我们可以发现,没有对道德权利,特别是对作为道德权利基本组成部分的人权的认可,则有关道德义务的所有的论说便立即成为无稽之谈。 不可否认,道德义务是道德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内容之一,拥有着“约束性”和“应当”的意涵,该“应当”与“约束性”是道德上的,并且是一种强制性的要求,“义务的概念已蕴含着绝对强制的思想,这种强制可以是相对于主体实际的冲动与希冀(即偏好),并且是非这些因素所论证的”①。道德义务总是意味着对行为主体个人意欲与利益的放弃、对自身需求满足过程的推延和对个体自由的限制。道德义务通常体现在如十戒这样的道德行为规范上。一句话,道德义务是约束行为主体做出道德行为选择的绝对性要求。 历史上,道德义务作为一种行为的约束性要求往往是出自于不同的理由或根据的。由于笃信上帝,人们可以将服膺神的召唤作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理由。由于依附于奴隶主、封建主以及君主国,人们可以将这种身份依赖关系作为履行道德义务的根据。而上述大体上属于前现代化时期的情形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履行义务的动机受制于外在的情境而难以普遍化。但现代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普遍性,也就是说,现代伦理学要求履行义务的动机是可普遍理解和接受的。于是便出现了不同于将上帝、主宰或君主国作为履行义务的根据的做法:人们不再是基于外在的因素,而是基于得到论证的理由、基于自身自主的理性意志、基于对自己认定的道德法则的服膺来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这样一种情形,只有在启蒙运动以后的现代社会才会发生。 在现代社会里,人不再是像以往那样被嵌定在先在的由身份关系决定的社会义务的体系结构之中。因为现代社会所实行的是一种由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变而来的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现代社会所展现的是一个由村落型的熟人社会转变而来的都市型的匿名社会,于是传统社会中由身份角色关系所确定的义务载体便蜕变成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自由主体。启蒙运动的贡献,就在于作为个体的人的解放,现代社会的特征就在于对真正大写的、独一无二的、其价值不可替代的人的发现与认同。在这样一个时代里,如果再向一个人提出尽义务的要求,就不能像过去那样诉诸于对其身份关系的识别与追问,因为他既不是奴隶,又不是贫农,也不是卑微的臣民;如果要让一个人尽义务,就要给出一个道德的理由。“事实上在现代道德哲学中所关涉的首先并不是德性与价值,而是这样一个问题:规范性的‘正确’,亦即‘公正’,是如何确立的。”②“一种缺乏道德权威和民主合法性的道德,既无信服力,亦无可靠性。”③现代社会里,并非没有道德义务,只是这种道德义务根植于一种现代社会的人的图景,在这图景中人都是独立自主、拥有尊严的行为主体。也就是说,这种道德义务根植于作为该义务载体的行为主体自主的意愿,取决于其根据自身利益需求独立做出的价值选择,一句话,义务来源于行为主体作为人权的自主选择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如果要让一个人尽义务,要求者就要自行考问:他为何要尽义务,他是否乐意为之,这种义务是否出自于其权利并且与其权利诉求并行不悖?这才是对一位公民,一位拥有人的尊严的行为主体的正确态度。 道德义务不能独立于道德权利得以定义和履行,这是与传统社会相较,现代社会在义务观上所呈现出的一个重大转变。这一转变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其中洛克有关国家角色的观念和康德的人的自主选择的理念所起的作用,构成了这一转变的重要思想理论前提。 在洛克生活的时代,国家是绝对统治者的天下的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国民作为驯服的臣民,对国家及统治者肩负着不容推卸的义务。从历史上看,人权学说恰恰起源于对这种绝对国家之理念的反抗,而终结了这样一种国家概念的18世纪的大革命,正是以这种人权学说作为思想基础的。提出这种人权学说的思想家是洛克。在他看来,人生而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种基本权利,人权就体现在这三种权利形态上。洛克进而指出,这三种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三种基本财产。“财产”一词在洛克那里不仅是物质意义上的财富,而且也是指人的身体、生命、道德人格、道德行为等广泛内容。一句话,“洛克的‘财产’这一表述包含着人本身这一财产”④。洛克想用财产这一概念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人是其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所有者。“因此人是这样一种存在,他自己拥有自己,是他自己的主人。”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