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0)03-0010-07 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正义问题一直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它是贯穿在西方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发展过程中的一条红线。对个人而言,正义是一种美德,即个人的公正的心灵品质,并由此人们可以做出公正的行为。“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它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个人的正义品质与守法意识和习惯相关;对社会制度来说,人们也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一种美德(当然首先是正义原则),而且,当代著名政治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开篇即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之于思想体系一样。”[2]但是,为什么制度有美德,并且正义是其首要美德,其根据何在? 一、美德、制度及制度的美德 1.何谓美德?在伦理学史上,美德大致被从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加以界定。一是任何物品的组成要素的功能发挥到优秀状态,则表明此物有美德。比如刀子割得快,就是刀子的美德;马强壮有力,并且能够负重、跑得快,就是马的美德等。这是古希腊语arete(美德)的原义。至于说到人的心灵,当人心灵的各种因素如理智、激情、欲望等的功能发挥到优秀状态,即是它们各自的美德,而它们各自的功能既得到了发挥又能和谐协调,就是心灵的总体美德。二是美德是一种优秀的心灵品质。从纯粹内在的方面说,美德是指人们心灵中的各种成分如理智、激情、欲望都得到了扩展,并变得深厚,同时三者相互融合和化通了起来,成为了一个整体,有了高度的人格统一性,这样的心灵品质状态就是优秀的。三是从品质与行为的关系来看,如斯万顿所说,美德就是一种能够以优秀的(足够好的)方式应对环境任务的心灵品质(美德所关乎的领域中的事项有人、对象、处境、内心状态或行为,等等)[3],因为行为是内在品质的外在表现和验证。总之,美德就是一种稳定的、实有诸己的、能有效应对环境任务的情感欲望品质。 有两种关于美德的性质的学说:一是认为美德自身就有内在价值;一是认为美德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有效工具。第一种观点可称为“作为自身目的的美德”说。这种观点认为,塑造、形成美德是我们生活之好的内在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有美德表明我们的心灵品质获得了内在整体的生长和提升,是我们的精神生命获得了力量、达到极盛状态的证明,它是我们的“好生活”的最本质要素。第二种观点可命名为“工具性的美德”说,它认为,美德是实现一些特定目的的工具,它并没有自身的标准。比如说,我们首先确定一种生活的目的,如获得快乐,则我们能够获得快乐的心灵品质就是美德;能够恰当地比较计算快乐量的大小,并作出选择,就是审慎之德;能够克制眼前快乐的冲动而追求长远的、更持久的快乐就是节制之德,等等。至于这种种快乐的获得是否有道德价值,则非其所计。我们认为,“作为自身目的的美德说”更能够彰显美德的存在特点,因为它是心灵获得了内在的、整体的、成长的标志,所以它有着自身的衡量标准;而“美德的工具性”说则遮蔽了美德的本质,因为它以达成某些外在目的为标准。 从以上对美德的基本性质所作的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出,说个人有美德是容易理解的,因为个人有主体的心灵,有着内在的情感、欲望、理智,从其品质的外在表现中我们可以判定其是否有德,当然我们更可以自知其德;但是说制度有美德,却不易理解,因为制度无心灵,虽然制度是人们活动或建构的结果,但毕竟是与人相互外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理解制度能够具备美德呢? 2.何谓制度?制度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构建的一套保证使共同体得以存在并实现其目标的权力设置和行为规则、程序的总和;或者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通过相互交往而逐渐形成的有权威性的惯例的总和。它对共同体中的人都有约束力,一方面把大家引导到制度中来,形成共同体的规则意识;另一方面对违背这类规则的人施以制裁,使其行为重新回归到制度规则中来。制度从其组成来说,存在着以下两类因素:一是制度实体。任何一个制度都是把行为者的行为约束在一定范围内的实体性存在,它们都拥有某种正规强制性或权力,生活于制度中的人都能感受到制度的约束力;二是规则、程序、惯例。在制度中生活的人,通过公告或者是通过学习,了解到规则、程序、惯例的具体要求,从而能够获得一种规则意识。其中最正规的规则即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有一般部门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风俗性的惯例体系。 3.何谓制度的美德?它是指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制度对人们有规导力,能够使人们在其中形成对制度的运行方式及人们行为的理性期待,从而产生情感的沟通和行为之间的相互指涉响应,并形成相互信任。比如在制度中,权力的划分与统合能够使各个部门及其成员发挥其功能,达到较高的效率;对人们的权利的保障是有力的;规则是合乎人情事理的,既有利于办事的流程顺利展开和完成,又有利于行为人满足自己的成就动机,获得自尊和社会荣誉等,这是制度设计中的明智之美德,有此美德,则制度中的各个因素都能较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有效地实现制度的目标。这是从功能论的角度来考察制度的美德。同时,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能够形成一种指涉响应性,即一方面人们能够理解制度的合理性,从而依照制度分配给自己的角色尽自己的职分,另一方面又对他人也会尽自己的职分抱有一种理性的期待,从而确信自己的尽职行为能够与他人的行为相互协调,而不被他人所利用或者被他人所阻碍,于是就会对整个制度产生一种信赖之情。这种彼此信赖的情感能够营造本制度中内在的情感氛围,形成一种类似于个人的情感品质的“制度品质”。这是从“品质”的角度考察的制度美德。一个制度只要具备了这两种特征,就是有美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