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国》第二卷中,格劳孔列出了三种善:(1)仅为其自身的善,(2)为其自身也为其结果的善,(3)仅为其结果的善,然后他问苏格拉底,他以为正义属于哪一种善。苏格拉底的回答是,正义是属于第二种善,也是最好的一种,即既是因为它本身,也是因为它的结果。但格劳孔马上指出,一般人却不是这样想的,他们做正义的事是因为这能给他们带来利益。至于正义本身,他们是害怕并回避的。正义是出于追求各自利益的人的协商而成的。如果不正义能不被发现因而免受惩罚,人们都会做不义之事来为自己谋利。那些正义者,也往往是因为行正义能给他们带来好名声,而好名声不但能带来利,而且本身也是一种利。他的兄弟阿得曼托斯也谈到,一般家长教育孩子要正义,不是为了正义本身,而是为了正义能带来的好名声,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好处。从古到今,没有一个人真正歌颂正义,谴责不正义,就是肯歌颂正义或谴责不正义,也不外乎是从名声、荣誉、利禄这些方面来说的。①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兄弟并不赞成他们讲述的一般人对正义的态度,他们是希望苏格拉底能向他们论证正义本身是什么,即正义自身即为善。可是,苏格拉底却承认,他无能为力。②柏拉图显然看到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道德是人类共同生活的规则或准则,这大概不会有什么争论,因此,它必须是超越我们自身利益之上的东西。那也就是说,道德原则经常会与我们自身的利益相冲突。如果道德与我们的利益无关,为什么还要道德?不应该杀人是因为杀人不符合我们的最大利益,还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不对的?那么,正当防卫,或为了保护无辜的生命而杀人呢?另一方面,为什么有时道德原则显然与我们自身的利益相抵牾,我们还必须遵守它们?这些问题实际涉及了伦理学最基本的问题,就是道德的根据及其正当性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纳入中国哲学义利之辨的视域里面来思考,西方伦理学义务论与后果论、普遍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未尝不可以视为义利之辨的西方版;而德性伦理学同样必须以自己的义利观为基础。无论人们认为道德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都不能改变道德往往与个人利益相冲突这个构成一切道德的基本特征的事实,都无法回避“一个人为什么应该违背他的自我利益而去遵守道德原则”这个基本问题。 总之,义利之辨构成了伦理学最核心、最基本的问题,离开这个基本问题,我们就无法真正理解道德的意义、根据和性质。今天,现代性和全球化带来的种种全球性危机,更加凸显了义利问题对于道德哲学、伦理学和道德本身的基础性意义,离开这个问题,不讨论义利之辨,全球伦理只是一句空话。因为今天的种种危机,归根结底是由于“熙熙攘攘,皆为利往”。③因此,义利之辨就不仅仅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一个命题,也应该是一般道德哲学的基本命题。本文即从一般道德哲学的立场,从传统义利之辨的讨论出发,来探讨此一命题的若干内在问题及其普遍意义。因此,它不是一个纯粹哲学史或思想史的研究,而是一个道德哲学的基本研究。 (一) 我们的古人对义利问题远比现代人敏感,义利问题始终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儒家那里。儒家向来把此一问题视为自己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张栻在《孟子讲义》的序中称:“学者潜心孔孟,必得其门而入,愚以为莫先于义利之辨。”象山教人,以义利之辨为先。④朱子更是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⑤不但儒家的很多论题如“人禽之辨”、“王霸之辨”、“君子小人之辨”、“经与权”的问题等,都与义利问题有关,甚至可以说是围绕着这个核心问题展开的,而且儒家也以此来理解和评判中国历史,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朱子与陈亮关于“汉宋功过论”的争论。 虽然义利问题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却一直未能得到现代学者的足够重视,这是耐人寻味的。然而,人们对它的冷漠,不能消解它本身的重要意义。义利问题的意义,绝不限于古代。随着现代性的弊病日显,现代道德哲学危机日迫,人们可能不得不重新将它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予以重视。 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义利问题的关键在“义”。现代学者往往把“义”等同于道德原则,⑥但义利之辨中的“义”,却并不那么简单。虽然义的观念在孔子之前已经出现,但一般认为,只是在孔子那里,“义”才成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观念。⑦也许是孔子最早把义和利作为一对对立的概念加以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历来对《论语》中“义”的解释都为“适宜”或“合宜”。如皇侃释“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的“义”字为:“义谓所宜为也。”⑧何晏《集解》引孔安国语:“义者,所宜为也。”⑨皇侃并释“信近于义”(《学而》)中的“义”字为:“义,合宜也。”⑩朱子《集注》则释为:“义者,事之宜也。”(11)又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的“义”为:“义者,天理之宜也。”(12)从这些古人对《论语》中“义”的观念的诠释中,我们无法得出“义”在孔子思想中也指与“他人”相对的“自我”(13)的结论,因为这些诠释很清楚,“义”就是“应当”和事理、天理之当然(“宜”)。因此,我们很难从中看出“义”在孔子那里是“作为个人修养之一部分”。(14) 事实上,“义”在《论语》中出现二十四次,无一是作“自我”或“个人修养之一部分”讲的。在孔子那里,“义”大致有五个意思:(1)“应当”、“正当”,如“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2)“合适”、“合理”,如“义之与比”(《里仁》)。(3)“天理之宜”、“事之当然”,如“君子喻以义”(《里仁》)。(4)“善”,如“闻义不能徙”(《述而》)、“徙义”(《颜渊》)。(5)“道理”、“意义”,如“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卫灵公》)。这五层意思实际上有着内在的关联,从其中一个可以引申出其余四个。概括而言,“义”在孔子那里是指一般的道德准则,其顺乎人情,合乎事理,通乎天理,是指导和判断人之行为的道理与意义,其基本特征是合情合理。由此可见,“义”在孔子那里并非主观的东西,它的根据和基础、它的合理性,建立在天理和事理的基础上。自然,具体何事为宜,需主观的判断,但“义”本身并非出于主观,而是客观的行为准则。惟其如此,它才能与“利”构成一对对立的范畴,夫子才能要求人“见利思义”(《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