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的理由与道德的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亓学太(1975-),男,山东省莱芜市人,南京邮电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道德哲学、元伦理学、行动哲学研究,江苏 南京 210046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行动的理由是当代西方元伦理学与行动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该理论是用理由来解释行动的哲学企图,即试图在认知性的理由与意动性的行动之间实现理论上的完美契合。在该问题上,休谟主义与康德主义成为两大主流的且相互竞争的理论。休谟主义立足于休谟的欲求概念来刻画理由给予行动现实动机的内在机制,强调欲求是行动的终极诉求,理由是欲求主导下的衍生物,是内在性的,即理由内在主义。康德主义则着眼于行动理由的规范性,立足康德的理性与主体性原则打造行动价值与行动动机的终结性源泉,强调理由对行动的规范性约束是主体自主建构的结果。一个完满的行动理由理论必须同时回答行动理由的动机性与规范性两个维度的问题,然而休谟主义与康德主义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之内均无法完满地回答理由的外在规范性问题。对行动道德价值的规范性判断如果能够成立,仅仅依靠“规范理由”的概念是不够的,最终必须对价值本体问题作出回答,从而使行动理由的理论真正能够为伦理道德提供哲学之根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0)05-0048-07

      “行动的理由”(reasons for action)是当代西方元伦理学界兴起的一个重要话语体系,目的是通过追溯道德的实践性问题最终为道德建构起“证成”(justified)的哲学基础。从根本上说,行动的理由是将行动与理由加以有机连接的一种理论企图,其基本思想逻辑是:每当我们践行行动A的时候,我们必然先前具有引起行动A的理由R。换言之,我们的行动是有理由的行动,行动必然出自于理由。然而,实现理由与行动的契合面临一个困境,即两者之间似乎缺乏最基本的概念联系:理由是“认知性”(cognitive)的,理由的产生、选择与运用过程归根结底是一个理性的思维过程;而行动本质上却是“意动性”(intentional)的。认知与意动的二元对立性使“行动的理由”似乎成为一个概念悖论。①除此之外,行动的理由理论还必须回答理由对行动的规范性约束问题,即理由如何成为行动价值(“善”)的裁决者。休谟主义的兴起主要源于对第一个问题的应对,而康德主义则更多地给予行动道德价值规范性的关怀。本文分别对行动理由的这两大主流理论作了考察,并对它们各自的缺陷作了指摘与批评。

      一、行动的理由与行动的动机

      在试图建立起理由与行动之间桥梁的各种努力中,休谟主义依赖“动机”(motivation)概念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洞见,并迅速成为一种主流的理论。其方法是在理由与行动之间“嵌入”动机概念,并借此刻画了从理由至行动的传导机制。②休谟主义的理论是,每当我们具有行动A的理由时,我们必然具有践行A的动机M,动机M促使我们将A现实化,从而产生了我们所观察到的行动。然而,行动的理由为什么能够产生行动的动机,是休谟主义者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此,他们的观点是,动机的产生实质上来自于主体的“欲求”(desire),而非来自于纯粹的信念。当主体具有某一欲求时,主体自身拥有的理性将生成满足欲求的行动理由,即认知性的信念。

      在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 1981)那里,理性信念是发端于“主观动机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经过“完满思维路径”(sound deliberative route)而形成的理由。某一行动的理由产生了践行该行动的动机,但动机归根结底却是欲求的产物。所以,对威廉姆斯来说,欲求本身可以成为行动的理由。设想这样一个问题,当同事问张三为什么明天要去河北的时候,这实际上是在索取张三去河北这一行动的理由。张三的回答是:“我想去探望我的母亲。”这里,探望母亲的欲求就是张三奔赴河北的理由。休谟主义的核心是所谓的“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即行动的动机必须来源于行动主体的欲求。其背后的理论假设是欲求与信念的二元对立性。张三去河北的理由还可以有多种语言表述,比如,“母亲生病需要我探望”、“我认为(或相信)我的探望将会使母亲感到欣慰”等等。然而,休谟主义者辩称,这些表述性的“理由”并不能提供张三奔赴河北的现实动机,除非他具有关切母亲的欲求。母亲的身体境况需要他前往探望、照料,甚至这种需要是一个客观性的事实,但如果他不想去满足母亲的这种需要,他就不会具有去那儿的动机。

      所以,威廉姆斯认为,行动的理由要成为激励行动发生的理由,就必然发端于行动主体的某一欲求。同时,每当主体拥有某一欲求之后,也必然能够生成为满足欲求而采取行动的理由。他把这一机制下的理由称为“内在理由”(internal reasons),而把超越于该机制的“理由”叙述称为“外在理由”。他强调,真正的理由都是内在性的,不存在所谓的“外在理由”,从而反对外在理由论者。按照史密斯(Michael Smith)的术语,威廉姆斯的“理由”仅仅是“动机理由”(motivating reason),而外在理由主义则强调“规范理由”(normative reason)的存在。当某人的房子着火时,虽然他作出了没有逃生的选择,但事实上却存在着他应当逃生的“规范理由”。但威廉姆斯的观点是,他选择没有逃生,自然有他自己的“内在理由”,比如说他原本就打算自杀。主体完全是自身欲求的权威,没有任何外在的事物能够裁决主体自我的欲求。外界的任何标准如果不能成为主体如何行动的考量,它也就无法构成主体行动的“理由”。所以,“理由”只能是“第一人称的”(first-personal),仅仅对主体而言才有意义。

      相反,外在理由论则否认威廉姆斯的主观理由主义,而强调理由的第三人称性。一个人也许具有彻底除掉其公平竞争对手的“内在理由”,但那仅仅是他的个人理由,事实却存在着他不应当采取这种行动的“规范理由”,即使这个“理由”对他而言是“外部”的。表面看来,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之争是一个本体上的争论,理由外在主义是部分地出于对内在主义主观色彩的担忧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外在理由论者看来,理由内在主义将行动的理由单纯化约为行动主体的主观欲求,排斥了主观之外的规范性权威的可能性,这是无法接受的。具体到道德问题上,如果行动完全取决于主体的主观理由,不存在任何外在的规范性裁决标准,那么我们将无权去评判、指责任何不道德的行为,因为不道德的行为很明显是出自个体的“内在理由”。按照内在理由论者的逻辑,只要主体的行动是出自于“内在理由”,他的任何行动都将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理由外在主义者对威廉姆斯内在理由论的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威廉姆斯理论的目的并不在于试图去证明外部应然规范的非存在性,他所强调的是,这种外部应然规范对主体的行动如果能够发挥作用的话,它必须首先成为主体的“内在理由”。只有“理由”得以内部化,才能给主体的行动提供现实的动机。事实上,对威廉姆斯而言,“理由”是针对行动的专有语言,外界标准如果无法解释主体的某一行动,它就不能被称作“理由”。在该意义上,也许存在着外在的规范,但没有外在的“理由”。所以,威廉姆斯并不像许多理由外在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道德虚无论者。他仅是赋予了“理由”以特定的内涵,即理由必须与主体的动机相联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