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辱感的两个层次与行政人格的塑造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1964-),男,江西余干人,教授,哲学博士,南昌大学博士生导师,从事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研究,上饶师范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荣辱感可分为外在层面的和内在层面的两种。前者可名之为“基于舆情的荣辱感”,后者可名之为“道德性的荣辱感”。道德性的荣辱感以普遍的社会正义原则为根源,对于行政官员来说,公共职位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存在,其履行公共职责就是具体地实现社会正义,所以需要严格的法律约束、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及审美教育来形成他们的行政道德的耻感意识,塑造他们的行政人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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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0)03-0001-05

      在道德哲学中,荣辱情感是人们的一种深层次的情感,它关乎人们对自己生存意义的觉解。由于我们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我们的荣辱标准可能由社会上流行的价值观舆论所塑造着,从而有可能使我们失去自省的能力。在这方面,行政官员由于拥有一定的职位和权力,加上日常行政事务的机械程式性,可能使他们的道德反省能力钝化,而不能产生对道德耻辱的敏锐感受。这就需要从学理上分析荣辱感的层次,并阐述道德耻感的真正根源及其与社会正义原则的关系,最后落实到通过教育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与塑造行政人格的关系的阐述之上。

      一 荣辱感的两个层次

      一般说来,荣辱感可以分两个层次来把握。第一个层次的荣辱感是相对于外在舆论评价标准的荣辱感。这种荣辱感是把自己的思想、行为、情感衡较于外在社会标准而引起的内心自豪或自我满足感和自我贬低或自我否定感。由于社会标准相对于个体来说,是外在的,同时又是历史地变动的,并且有从众从俗的特点,因此可名之为“基于舆情的荣辱感”。在这个层次上,这种荣辱感是被动的、后起的、非反思性的,可能会因为接受社会上的某些不够健全的评价标准而形成不够健全的荣辱观。比如社会的评价标准一般不注重内在的心灵品质涵养,而注目于外在的可比较的标准,如财富、地位等,并且由于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人有可比性,所以,会把财富和地位的获得与否作为评价一个人是否成功的标准,而不会关心一个人达到成功的手段。这种舆论性的评价标准对个人有很强的压力,并进而影响人的内心感受,取得成功即产生一种荣誉感,而没有取得成功则会产生一种耻辱感。这种荣辱感对人们的行为取向会产生很大的导向作用。第二个层次的荣辱感是通过反思人的内在精神品质的应然状态,而自省到自己实有诸己的品质和道德人格是否健全高尚而产生的自我肯定和自我否定感。在这个层次上,荣辱感是主动的、与人的生存品质和道德人格相关的、反思性的,也就是说,这个层次的荣辱感深入到了人内在的心灵品质层次,可名之为“道德性的荣辱感”。有诸己然后形诸外,他们择荣弃耻的行为是他们内在品格的表现。

      内在的品格有着如下的结构:人的心灵分为理智、情感和意志三部分,首先是指理智能够思考人与人相处的普遍准则,认识人伦的当然之则,这种经过理智思考和推论而形成的道德法则,能够引导我们形成健康的情感、欲望品质,从而欲随理动,情缘理发。三者要协调一致,并且要融合化通,既不能使理智过分膨胀压缩情感意志的空间而彻底地否定情感意志,否定人的本性,使人成为没有任何情感欲望的机器人;同时也不能过分放纵情感、欲望,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放纵妄为。的确,历史上伟大的道德理论都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激情不能压倒理智。这种对心灵品质的应然状态的认识,可以成为我们进行道德反省的基础,从而自觉到自己的心灵是否失衡,进而引起一种基于对自己人格品质之省察的荣辱感。

      这两个层次的荣辱感呈现出以下的关系态势:首先,如果我们对自己的人生不经省察,则我们的荣辱感就会漂浮在社会意见之上,从而随波逐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具备一种深刻的省察精神,对多数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所以,我们必须在社会上树立健全的荣辱观。在价值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的当今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信念各异,行为取向多样,甚至会出现以耻为荣的荣辱颠倒的价值观混乱局面。于是,我们必须明确提出荣辱标准,旗帜鲜明地提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褒扬什么、贬斥什么,从而使思想有准绳,行为有遵循,善恶有取舍,荣辱有趋避。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适应着这样一种形势而适时地提出来的。其次,健全的荣辱观是人们对一个人的健全人格进行了深刻思考,并把健全人格的要求外化成的一整套健全的行为规则。可以说,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以“道德性的荣辱感”为基础而提出来的,因为它不仅提出了人们的行为标准,还落实到对人们深层荣辱情感的引导和塑造上,可以说是以塑造人们的健全道德人格为落脚点。最后,应该对“道德性的荣辱感”加以深入的道德哲学探究,探讨如何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到人们的内心品质之中,形成人们特别是行政官员健全的荣辱情感,塑造健全的道德人格,从而达到内外合一,知行合一。

      二 义荣与义辱:社会正义与荣辱观

      荣辱之大分,在于义。儒家认为,荣辱之分不在地位、财富、名声,而在于思想、情感、行为是否符合礼、仁、义的标准。可见,荣辱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且首先落实到人的道德品质上,同时也树立了道德行为准则。在儒家学说中,礼是道德行为规范,仁则是首要的道德品质,而义则是道德价值判断,或称为“道义”。可以说,行为合礼(合礼是需要有敬人的思想情感的),并且有仁爱的品质,则是合乎道义的,也只有这样,才能远离耻辱,获得尊荣。所以,孔子指出:“恭近于礼,远耻辱也。”[1](《论语·卫灵公》)也就是说,有恭敬之心,才能行礼,这样在人际交往中才能受人称赞,免遭耻辱。人际交往本质上是心与心的对待和沟通,所以,“敬人者,人恒敬之”[1](《孟子·离娄下》)。其实,这还只是就外在行为的角度来讨论如何远离耻辱上;实际上,孔子更重“仁”德。所谓“仁”德,就是有爱人之心,并成人之美。前者是主观情感品质,后者则外化为成己利人的实际行为。所以,只有具备了“仁”德,才有追求荣誉的可能,“君子去仁,恶乎成名?”[1](《论语·里仁》)孟子也认为,仁不仅是一种主观精神,更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实际措施,即所谓“仁政”。所以,他要求居上位者要具备仁爱之心,并施行仁政,爱民、亲民,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荣誉,而做不到这一点,则会招致耻辱。所以他说:“仁则荣,不仁则辱。”[1](《孟子·公孙丑上》)“苟不志于仁,终身忧辱,以陷于死亡。”[1](《孟子·离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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