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 565.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10)03-0066-06 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乃至世界最著名、最活跃的道德哲学家之一。为探究“公民什么样的生活是良善生活”这一由亚里士多德开创的本源性伦理学问题,作为道德哲学家的德沃金从政府伦理应当的视域,提出了伦理个人主义“重要性平等”与“具体责任”两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要求政府保持对个人的平等关切和平等尊重,这是政治道德的内在本质要求;具体责任原则要求个人对一切事关个人的选择负起责任,且政府没有干预的权力。 德沃金主张,在伦理个人主义理论中最重要的价值是个人主义的价值,即,每一个独立存在的人的命运和尊严,惟其如此公民才可能拥有良善生活。然而,社群主义质疑德沃金等新自由主义者倡导的道德自由、伦理个人,认为它势必面临价值多元论的困扰,使得公民无法对良善生活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和选择。与之同时,由于自由主义倡导的伦理个人主义也势必造成人们的良善生活之间缺乏一致性标准,从而使人类陷入严重的道德危机乃至陷入道德虚无主义泥潭而不可避免。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就认为,“所谓的当代道德分歧,不过是些相互对立的意志的冲突而已”[1],因此“任何一种道德哲学都要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1](P31)桑德尔也认为自由主义者没有共同的价值观、没有统一的道德规范,对于人们到底过怎样的生活、特别是怎样过上良善生活“缺乏指导自己进行选择的标准”[2]。德沃金否定了社群主义的担忧。他说,“我认为,最合理的哲学伦理学是以一种自由主义信念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平等既不排斥也不威胁或忽视人们的生活的良善性,倒不如说它就是来自一种有关良善生活的有吸引力的观念”。[3] 事实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争可以归之为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公民个人的良善生活在什么样的伦理主张上是否可能?如何可能? 德沃金宣称:如果人们坚持自由主义,坚持其伦理个人主义倡导的“重要性平等”与“具体责任”两原则,那么作为道德自主、伦理个人的公民就肯定会获得良善生活。德沃金正是从此种意义上的哲学伦理学界面建构了其公民良善生活理论。 德沃金认为,作为哲学伦理学意义上的一种良善生活论,就像任何重要的思想分支一样,既复杂又有着严密的结构。他主张,在伦理学的某些相对具体的层面上——比如生活的细节——自由主义能够并且应当中立,但是在某些更为抽象的层面上,它不能也不应当中立,因为此时人们是在哲学伦理学的高度上讨论问题,这时任何人都必须有自己的哲学立场。 在哲学伦理学上探究公民良善生活问题,德沃金认为“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三个这样的问题。其一,这个伦理学问题的根源何在?第二,使生活良善是谁的责任?第三,良善生活的标准是什么?”[3](P273-274)德沃金认为,前两个问题——根源和责任问题——已经在当今西方民主国家所普遍接受的伦理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中得到令人信服的历史性解决。第一条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是,人的生命一旦开始,使其成功而不是虚度光阴,便有着很大的客观重要性,而且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平等的重要性。这是伦理学的根源问题之所在。第二条原则(具体责任原则)认为,过某种生活的人,个人对于它的成功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谁应对良善生活负责的问题。由此,剩下来的问题就是寻求良善生活的标准,德沃金认为这个问题是公民良善生活理论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德沃金公民良善生活理论的全部理论努力之所在。换言之,在德沃金看来,如果对公民良善生活理论进行高度概括的话,那就是探究公民良善生活的标准是什么?以及由此展开的理论阐释。 在德沃金看来,要深刻探究公民怎样的生活才称得上良善生活,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弄清楚:是什么东西组成了良善生活或幸福生活?为此他区分出了伦理价值的两种模式——作用模式和挑战模式——并捍卫了挑战模式。 德沃金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家们接受的是伦理价值的作用模式,即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每个人不同的生活成功与否?个人生活幸福与否?可从伦理价值的一个惟一的要素承载者的角度加以度量和比较,这一“惟一要素”要么是“愉快”,要么是“满足”。德沃金将功利主义者的这种观点概括为伦理价值的两种模式中“作用模式”,即主要从单一的“功利性”角度来判断良善生活或幸福生活的标准等根本性伦理价值问题。德沃金认为必须超越这些将良善生活标准单一化的化约主义的做法,克服良善生活标准问题上的自然主义谬误。他反复告诫人们,在回答公民良善生活的标准是什么,即什么样的生活构成良善生活或幸福生活这样的问题上,人们必须弄清楚一个前置性的问题:何谓幸福?为此,他提出了两种独特的幸福概念。 一种是意愿的幸福(volitional well-being),另一种称之为反省的幸福(critical well-being)。所谓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就是“如果一个人确实拥有或得到了他需要的东西,他的意愿的幸福便因此而得到了改进。如果他拥有或得到了使他的生活更良善的东西,他的反省的幸福就得到改进。”[3](P277)对于意愿幸福和反省的幸福的具体含义、相互区别和联系,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反复予以说明,但在笔者反复研读之后依然觉得其不甚明了[3](P277-282)。笔者大致这样来理解和把握德沃金两种幸福概念:意愿的幸福主要是指“如愿以偿”,人们使用意愿幸福这个概念主要是描述意义上使用,通过意愿幸福得到的东西——即实现了的人愿——对于生活而言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意愿幸福具体包括各种各样的成分,但每一种成分对于每个人生活而言都只具有偶性。反省的幸福这个概念则主要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来使用,意味着某种道德实质性要求,并与某种道德规范理论相联系。反省的幸福本身具有本质重要性,犹如人的生命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一样,反省幸福所包含的内在成分在特定的时空中是每个人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表征为人们所拥有的是一种“应当”。可见,反省的幸福具有某种客观性,不以个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德沃金同时也认为意愿的幸福与反省的幸福是相互关联的,有时二者会“携手同行”,有时又会“自相矛盾”,但不会相互转化。当反省的幸福与意愿的幸福有冲突时,人们无法诉诸第三种更高的幸福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过良善生活而能够做的,就是听从自己的反省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