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0)02-0135-07 道德的本质问题作为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历来为伦理学家所关注。对道德本质问题的不同理解,不仅关系到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同时也影响到伦理学其他问题的解决,以及对道德的社会功能、发展规律、作用范围、评价方式等问题的理解。近三十年来,不少同志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试就近三十年来学界对道德本质问题的探讨做一梳理和概括。 一、从社会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从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观点。罗国杰先生在“新中国第一本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科书”[1]——《马克思主义伦理学》(1982)中就提出:“人们的思想关系,包括道德关系在内,归根到底,都是根源于物质的社会关系,并为物质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所决定。”[2]在其后出版的《伦理学教程》、《伦理学》中,他又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运用于伦理学的研究,不仅深刻地揭示了人类道德的根源和本质,而且深刻地揭示了人类道德发展的客观必然性。”[3]这一观点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关于道德本质的理解和认识,其后人们从利益关系角度对道德本质的把握,也是基于这一认识和理解。杨宗元指出,道德的根源在于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的直接表现就是利益关系。把道德的根源置于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体现了道德的社会历史性[4]。 基于上述认识,有的同志认为,道德之为道德,正是由于它反映了现实的利益关系,道德的特殊本质就在于它是主体对一定的需求关系或利益关系自觉的风俗化、习惯化、社会化,进而原则化和规范化了的认识。因此,道德的本质是被主体自觉意识到了的,在主体内心化和外部原则、规范化的双重升华中,通过主体的良心自律和社会的导向作用所表现出来的一定时代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5]。 正是基于从利益关系角度对道德本质的揭示,有的同志认为道德的本质应当规定为:主体通过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包括他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关系的调节,有目的地创造和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的一种实践精神。当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经济调节、政治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对象,在内容上也有相通的方面,但作为道德自身的内在矛盾,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调节的反映,则是主体在道德活动中,对社会上诸种利益关系规定形成的善恶意识和观念[6]。 还有的同志直接从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是关于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哲学范畴。这种观点认为,道德的本质内容,作为基础贯穿于自然科学及其实践之外的一切社会意识和实践中,所有这些意识和实践都是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道德多种多样,但其内容都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正是各种道德的共同本质;或者说,道德的本质只在于它的内容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7]。 二、从主体性或规范性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在关于道德本质问题的讨论中,比较引人注目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是主体论与规范论之争。主体论的观点主要在于强调道德的主体性,强调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及道德对于个人的自我发展、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的意义。肖雪慧撰文指出,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道德是人的健康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形式[8]。她特别强调,道德“是人探索、认识、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的需要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9]。 王泽应也认为,道德的真正本质是主体性(包括群体主体性和个人主体性)的集中表现的确证,是主体规约和完善自身的社会工具和社会形式[10]。关于道德的主体性本质,还有的同志从“超越性”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论证,认为道德的主体性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理性实践,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道德的主体性是道德主体对其“为我性”的超越;二是道德的主体性是道德主体对旧道德规范的超越。正是道德的主体性本质,促使道德规范的不断更新和发展,特别是对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具有重要意义[11]。 与主体论的观点相反,有的同志则侧重于从规范性的角度揭示和论证道德的本质。夏伟东撰文指出,无论我们怎样引进主体性问题,只要我们尊重史实和现实,就不会把道德的规范性与约束性这个真正的本质置之度外。从道德产生的史实中,我们除了得出道德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调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而外,不能得出别的有关道德本质的结论。实际上,道德的崇高性、道德的尊严和价值,就在于道德是集体利益的维护者。道德原本的用意,决不在于单纯发挥什么人的生命活动,而在于公开声明个人对社会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因此,不管在什么条件下,道德的使命都是在矛盾双方之间进行斡旋,以求得一个尽可能公正的生存与发展的秩序,而且这种斡旋的前提,都是维护集体利益[12]。 有的同志明确指出,作为道德的本质,从其内在的规定性上说,只能是道德的规范性。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中,道德的本质——规范性是不变的,任何社会的道德都以其“规范性”的特征存在着,而作为主体的人对道德的本质——规范性的理解、实施则因其时代的不同而有其不同的表现。道德的本质只能是道德本身所具有的根本属性即规范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