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0)02-0030-04 勤政廉政是具有政治伦理内涵的概念,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廉政建设是权力主体的工作任务,分析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丰富廉政建设的内涵和促动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的双重性 所谓道德主体,是指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在道德实践中养成特定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的个人,包括由个人组成的一定组织或团体。道德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也不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履行义务和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是构成道德主体的真正的个人;一个讲诚信、忠实服务于人民的政府则是构成道德主体的社会代表。政府组织作为国家的代表或社会的管理者,其履行服务的义务,承担公共责任,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其应具有的道德主体的属性。因此,道德主体中的个人与社会就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伦理主体的关系。 政府组织具有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双重性、一致性以及两者相分离的可能性。政府组织作为公共管理者既是权力主体,又是道德主体,这就是政府组织作为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双重性。就权力的来源而言,权为民所授,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的公仆,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从权力伦理的角度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权力主体的道德基础,也是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相一致的伦理依据,是中国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的一致性是政府合法性存在的基础。 但在实践过程中,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存在着分离的可能性。就主观因素而言,错误的权力价值观会导致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相分离。如果权力主体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失去了道德自律,将权力个人权利化,以权谋私,那么,其行为上就出现了道德失范。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相分离的根源在于权力主体丧失了其道德属性,失去了作为道德主体的资格。就现实因素而言,监督约束机制无力或不完善,权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失去了有效的监督,这是导致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发生分离的制度原因。很多事例表明,由于某些方面的权力过于集中,权责脱节,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从而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留下了体制上的漏洞。应当指出,权力本身并不具有善恶属性,当权力与权力主体结合在一起时,权力主体运用权力的方式上的差异,使得权力的运作结果出现了善恶不同的区别。因此,权力主体的道德属性对权力的善恶运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关系 事实上,权力主体的道德属性是由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非权力主体是指将国家权力委托给政府组织而在抽象意义上具有权力的公民个人。简而言之,权利是法定的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传统的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会发生扭曲,政府政治是一种统治型政治,在专制条件下,社会赋予个人的义务具有更大的强制性,权力主体成为个人履行义务的强制主体,权力成了谋取统治阶级和统治者个人利益的工具。在权力失去制约和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一方面,权力主体应有的义务消失了;另一方面,被统治阶级应有的权力和利益被剥夺而丧失了权利。因此,统治阶级的权力成了与义务脱节的特殊权利,被统治阶级的义务成了与权利无关的强制性义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政府政治理念的转变,公共服务成了权力主体应有的道德义务和职责,建立服务型政府成了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之间的共同需要。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牢牢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确定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显然,当权力的主体归属在社会关系中发生转换,其性质发生变化之后,作为一种决策、规划、支配、管理公共事务的力量,其对象的指向性也就随之而转移,义务分配关系也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权利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关系中,情形要相对复杂得多。权利主体既有权力主体,也有非权力主体。首先,权力主体执掌政权、履行义务,应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这就是权力主体应有的道德权利。在此意义上,权力主体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正如《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享有八项权利一样。而当权力主体行使的权力超出了公共领域,进入到私人领域,出现了以权谋私,从而使得义务和权利相分离的时候,权利主体和道德主体就失去了一致性。非权力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的权利来自于权力关系的转换,是受权力保护的一种利益。但是,当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托付出去的权力失去了为人民服务的意义时,非权力主体就成了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个人,其履行义务的意义也成了单向度的他律,从而使得个人失去了道德上的完整性,即既没有因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得到应有的报偿和生活的幸福,也没有因为履行义务而获得人的完整性和全面发展,这势必导致人们对道德的失望。道德失望使人们对道德失去了信心和遵从,道德失范的现象由此而生。所以,无论是从权力主体方面看,还是从非权力主体方面看,义务和权利的分离,关键在于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