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0)01-0021-04 一、何为政治的正当性? 政治的正当性问题,作为政治的一个价值判断命题,是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命题。正当性,从非严格的意义上,亦可称为应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它首先是早期资产阶级学者运用的一个概念,初始的意义是针对封建专制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具有反封建的历史进步意义。英文为“Legitimacy”①。马克斯·韦伯在考察西欧资本主义文明的兴起时,提出“工具合理性行动”和“价值合理性行动”两类概念[1](P56)。根据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政治正当性具体可分为“价值正当性”和“工具正当性”。所谓政治的“价值正当性”,是关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最一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系统。“按照社会学的设想,价值被审慎地规定在高于目标的一般的层次上。”[2](P140)“在信念的层次上,价值的‘理由’超越经验的知识,而根植于宗教和哲学的领域。”[2](P142)因此,政治的“价值正当性”是分析社会的政治系统结构和政治伦理的首要的参照基点。所谓政治的“工具正当性”,是人类在关于政治发展的最一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系统基础对人类政治发展所进行的制度创制和组织创制。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政治的“工具正当性”就是一种工具理性行动,具有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形式合理性主要是一种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韦伯认为,从纯粹形式的、客观的行动最大可计算的角度上看,现代世界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现代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官僚制)是形式合理性的。这种纯粹形式的合理性是现代社会结构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当人们在评价清晰、缜密的计算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时,其重要性就必须得到承认[3](P228-229)。工具理性行动既有使行动驱弃情感的形式合理内容,同时也有驱使人们行动走向常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实质非理性特征。政治的“价值正当性”是政治正当性的实质,也可称为“实质正当性”;政治的“工具正当性”是政治正当性的形式,也可称为“形式正当性”。 政治的正当性问题,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政治正当性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换言之,人类社会到底为什么要有政治、什么样的政治才是理想的政治?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不同的生命力。长期以来,人们常常把政治的本质同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国家、阶级、政党、社会集团、权力关系、政治关系、专政、统治、民主、法律、战争、战略、政策、策略等等联系起来。用政治的根本问题去衡量,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大都是从现象学的意义上来解释政治问题的。政治面对的一个客观而基本的事实是,政治都是同人联系在一起的。政治是人类的文明生活方式之一,人类总是生活在政治之中。在现代文明社会,政治更是人类生存无法回避的事实,“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会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一位公民,在一个国家、市镇、学校、教会、商行、工会、俱乐部、政党、公民社团以及许多其他组织的治理部门中,处处都会碰到政治。”[4](P1)马克思在评价亚里士多德关于“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5](P7-9)这一论断时指出:“这个定义标志着古典时代的特征,正如富兰克林的人天生是制造工具的动物这一定义标志着美国社会的特征一样”。他充分肯定了人的这一“政治”性特征,指出:“这是因为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天生的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是社会动物。”[6](P363)“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7](P21)鲜明地肯定了“人是政治动物”这一论断。 从人是社会的“政治动物”这一基本事实出发,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政治的目的在于追求一种“至善”,道德是政治所追求的一种终极意义的目标。他说:“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就我们各个个人来说以及就社会全体来说,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但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5](P130)也就是说,政治正当性的实质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或者说“善良的生活”。 二、政治正当性的历史发展 有史以来,人类在各种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从不同的视角对政治的正当性进行了探索。这一探索的过程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相一致。在古代,政治的正当性首先被置于宇宙秩序中,借助于原始神话、自然和超自然的力量证明政治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长期未受到强有力的挑战。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对政治正当性的需要逐渐增长。一方面是早期阶级社会的政治制度、政治秩序与政治统治的暴行,动摇和逐渐摧毁了传统神话式的政治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试图取代旧政治统治的新政治集团要否定已往政治的正当性,必须寻求新的正当性基础。人类文明的发展、积累和深化,对政治与人类生活的关系、政治的本质与目的,提出了严峻挑战,整个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都需要得到新的证明。在不同的文明中,这个目标分别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这些理性化的世界观具有可教义化知识的形式,对于确立政治的正当性基础,起到重大作用,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展。 近代以来,在近代科学、文艺复兴、哲学启蒙等所造就的世界脱魅格局中,基于宇宙观、宗教和各种本体论的传统政治正当性的终极基础地位受到新的挑战,政治正当性的基础转向为黑格尔所说的“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却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8](P135)卢梭首创了正当性的程序化类型,认为所有政府都是非法性,只是在基于个人同意而制定契约,个人向社会让渡其权利时,政府与社会的权利才成为正当。通过政治强制建立的政治和社会的契约论是政治正当性的基础。霍布斯则认为如果社会契约本身只是通过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联合起来,这种联系实际上是不稳定的,且毫无伦理价值,因为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制个人服从时,权利才具有道德价值[9](P254)。信仰契约制度的正当性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正当性基础,理性的形式原则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取代了诸如自然和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哈贝马斯指出:“既然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证明的程序和假设前提本身就成了正当性有效的基础,“由某种秩序化世界的可传授知识的观念决定的合法性的古典类型让位于在作为自由的、平等的全体设计者中间产生的某种协议的观念决定的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现在,只有协议的程序和假设前提享有无条件的有效性。”[10](P190-191)法理正当性逐渐成为最强势的正当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