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0)01-0017-04 一、“陌生人社会”的来临及其伦理诉求 “陌生人(Stranger)”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然而,“陌生人社会”及其相关伦理问题的提出,却是与现代性有着本质上的关联。一般而言,现代性被理解为某种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1](P1)在中国文化语境下,费孝通最先从社会学视角研究“陌生人”,分析社会结构变迁的现代性问题。他认为,乡土中国是“熟人社会”,而“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2](P10)在这里,“陌生人”是作为整体性概念而被提出的。西美尔说过,“陌生人”概念的意义随现代性的到来而发生了变化。[3](P28)现代工业文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陌生人不断地涌入我们的生活,人们要花费大量时间与他们打交道。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与我们的利益休戚相关,关乎我们的情感投向并构成生活意义的一部分。因此,如果现代生活要持续下去,就必须保持和培养陌生关系(Strangehood)[4](P188)。近年来,在欧美社会广泛流行的“Free hugs”一词,主要是针对陌生人所发生的伦理态度——“拥抱陌生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影响的加深,我国社会结构加快公共转型的步伐,“陌生人社会”的来临已不可避免。在面对陌生人及其利益问题时,每个人都必须依照某种道德尺度,表达自己的内在感受和伦理态度。建构“陌生人伦理”已成为现代文明的迫切诉求。 现代性赋予陌生人以合法存在的基础。但是,陌生人和陌生关系并非天然具有伦理价值。那么,在何种意义上陌生关系具有价值判断?建构“陌生人伦理”如何可能?深究这些问题,布伯阐释的“我—你”关系思路富于启迪。他说,生活中没有孤立的“我”的存在,孤立之“我”的想象和感觉“绝对构不成人生。”[5](P2)凡真实的人生皆是相遇。当陌生的“你”与我相遇时,“我步入与‘你’的直接关系里。”[5](P9)在相遇中,“我”敞亮自身,履行爱的义务,使自身成为伦理存在。对布伯而言,作为真性活动的相遇,意味着彼此的凝视和关照,即双方精神上的沟通与交流,由此进入你我不分的关系境界中。[5](P5)然而,若“以关系为本的话,价值的建立就在于感通。”[6](P398)这种基于内在感通和自我牺牲为中介的关照,赋予“陌生人”以明确的道德价值内涵,从而导致陌生关系转向伦理关系。相反,对陌生人的种种冷漠和歧视,不仅容易使自身受缚于“陌生”而不能关照对象,“我”的存在也因此而发生蜕变,即,当“我”不再将“陌生人”视作伦理对象时,“我”自身也将失掉作为伦理主体的意义,不再是伦理存在。由此,与陌生人“相遇”就不再是简单的认知问题,而形成超越认知空间的伦理价值判断。 布伯对“我—你”关系所作的先验分析,固然有助于摆脱彼此“一味利用”(布伯语)的嫌疑,把握陌生关系的本真性和伦理性。然而,先验分析并不能代替具体历史的评判。从认知意义上看,陌生关系与熟识关系具有完全不同的特质。熟识关系乃是人们基于日常交往而形成的稳定联系,交往对象大多是熟悉的面孔,血缘和情缘发挥无形的监督力量,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因而形成鲜明的“私人性”。其中,“熟识”因被当作相互信任的证据而获得特殊的价值评判。然而,“由于陌生人保持着陌生关系,冻结了距离,防止着亲近”[4](P147)。因此,陌生关系先天带有心理上的隔膜与疏离。吉登斯认为,在现代生活中,人们当面遭遇陌生人时,大多以纯仪式性的客套与寒暄,表现出礼貌的疏远(polite estrangennent)的刻意控制。[1](P70)而霍夫曼所谓的“世俗的不经意”(civil inattention)范式,往往成为与陌生人相遇时当面承诺的最基本类型。[1](P71)这种“转瞬即逝的交往形式”[1](P70),呈现出陌生关系所特有的暂时性、脆弱性和“非私人性”。由于缺乏真诚信赖的长久支持,导致对陌生人的有意或无意的忽视,或直面陌生人的利益受侵犯却心安理得。在很多公共场所,当陌生人深陷困境而急需救助时,路人的冷漠旁观现象却频频发生,这不仅反映出“陌生人伦理”在人们心目中的明显缺位,旁观者对待熟人与陌生人所持有的双重标准,也透露出陌生关系本身的“短暂、瞬间即逝和偶然”等现代特质。正是基于此,“陌生人伦理”才被纳入现代性研究的理论框架。 布伯分析的另一个缺点是,它仅仅关注人们彼此的直接相遇,却忽视了“我”与“你”的复杂间接关联——以“物”为纽带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全脱离利益约束的陌生关系,并且,可能恰恰是由于复杂的利益纠葛,才导致个体道德抉择中的困境和冲突,最终制约公共生活秩序的塑造以及诸多社会利益的实现。例如,借助当代发达的市场贸易程序,那些不曾谋面或永远不可能谋面的人们,享受着对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然而人们无法保证,这些商品或服务是称职的,或者不会因此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所以仅凭“非私人性”的脆弱的陌生关系,尚不足以维系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况且,其中所蕴涵的复杂的利益机制,也使我们不能仅凭感情或义务相信陌生人,而是必须对他们加以防范。为克服这种先天不足,有效培育和引导陌生关系的健康发展,“陌生人伦理”的构建及其现实运作,应当辅之以刚性的法律制度作为补充。在日常生活中,若熟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或冲突,由于顾及到彼此的长远利益,大多喜欢私了;而陌生人之间所发生的种种利益纠纷,则大多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所以“陌生人伦理”并不表现为良好的道德愿望。它负载着现实交往过程中的道德理性——对各自所承担的道德义务或责任的确认。构建合理而有效的“陌生人伦理”,以明确的责任承诺方式缔结契约,约束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联,是有效规避现代性风险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