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的临近,确认各国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京都议定书》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谈判的焦点。2007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正式开启了“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历程。经过艰难的谈判和两年的准备,为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减排协议制定框架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开。但是,“风雨过后,未见彩虹”,哥本哈根大会最终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以接替《京都议定书》的“哥本哈根议定书”。被许多人认为是“人类拯救地球的最后一次机会”的哥本哈根会议留给人们的是深深的遗憾和痛苦的思考。 长期以来,国际气候政治一直由三大集团(即发展中国家、欧盟以及由美日等国组成的伞形集团)的互动所决定。它们在气候政策上的分歧,既源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也源于对不同的伦理原则的坚守。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无果而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国在“如何分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才是合理的”这一原则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发达国家强调的是形式的平等,它们坚持认为,在应对气候变暖这一共同挑战面前,所有国家都应承担相同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实质的平等,认为在参与应对全球变暖这一全球合作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各国所具有的不同的参与能力,而且要考虑各国的历史责任(全球变暖的主要肇事者应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因此,国际社会要想在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分担问题上达成共识,就必须首先在“如何分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才是合理的”这一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原则层面的共识是解决政策分歧的基础。 一、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伦理原则 从消极的角度看,国际气候谈判表现为如何确认各国应当分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积极的角度看,谈判的目标则是确定各国应当享有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某些国家之所以被要求承担减排义务,就是由于它们的排放已经超过了它们应得的排放份额。因此,国际气候谈判的实质是如何分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而依据何种伦理原则来分配排放权就成了国际气候谈判的争论焦点。 目前,对国际社会影响较大的分配排放权的伦理原则主要有历史基数原则、历史责任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平等主义原则。发达国家主要援引历史基数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来为自己的立场进行辩护,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主张把历史责任原则和平等主义原则作为谈判的基础。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这四条原则。 1.历史基数原则 历史基数原则(Grandfathering principle)很难说得上是一条伦理原则,不过,鉴于一些主要的排放大国往往援引这一原则来为自己的较高排放份额进行辩护,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它当作一条“准伦理原则”来加以讨论。这条原则的规范意涵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平分配应考虑不同国家在过往年代的排放规模;一个国家的具体减排数量应当以该国在历史上的某个时期的排放总量为参考依据。 《京都议定书》对附录中A类国家(部分发达国家)的减排要求就部分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因为它要求A类国家依据其1990年的排放水平来确定相应的减排目标。例如,它要求欧盟2010年的减排目标是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8%,而日本的减排目标是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6%。 以往的国际气候谈判之所以认可并接受历史基数原则,往往是出于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考虑”:在制定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总额的计划时,把历史基数作为确定减排目标的出发点是必要的,因为不考虑历史排放基数的做法不会被排放大国所接受,难以实施。所以,为了确保排放大国能够主动配合减排计划,以便最终实现更为公平的排放,我们有必要认可历史排放的合理性,并把它作为分配减排份额的基础。[1] 不过,历史基数原则很难获得伦理上的辩护。首先,即使历史基数原则在现实的政治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不意味着它就是公正的。排放大国拥有较强的谈判筹码,为了达成某种共识,我们只能作出妥协和让步,接受它们基于历史排放基数而提出的排放要求。但是,对排放大国作出的这种妥协和让步,并不意味着基于历史基数原则而制定的计划就是合理的,也不意味着排放大国的博弈行为就是正义的。正如罗尔斯所说:“根据威胁优势来分配的观念并不是一种正义观。”[2](P103)英国学者巴里也指出:“正义行为不能归结为对自我利益的精致的和间接的追求。……正义不应当是为剥削铺平道路的一种设计,不应当是确保具有较强谈判优势的人把其优势自动转化为有利结果的途径。”[3](P362)其次,历史基数原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原则。历史基数是作为实现一个更加公平之分配的起点而被接受的。这样,我们就需要一个额外的原则来确认,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更加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说,历史基数原则需要一个正义原则来加以引导和补充。再次,根据历史排放基数,历史上的排放大国可以获得较大的人均排放份额,而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能获得较小的人均排放份额。这种做法将严重危害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它们的人民难以摆脱贫困和欠发达的状态。这是对后者满足其基本需要的基本人权的漠视。最后,历史基数原则是对人们普遍接受的历史责任原则的公然违背。根据历史责任原则,那些破坏了环境的人,应当承担起修复被他们破坏了的环境的责任;那些向人类共有的大气层中排放了较多温室气体的国家,应当承担起清除大气层中多余的温室气体的责任。但是,历史基数原则不仅没有对排放大国的历史排放行为进行惩罚,反而通过给予它们较多的排放份额而对它们的历史排放行为加以奖励,这无论如何都是难以获得伦理上的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