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维纳斯的“道德他者”思想试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马益,文学博士,南昌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江西 南昌 330031)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列维纳斯对马丁·布伯之“我—你”关系的理论解读、对生存与死亡问题的现实思考以及对主体同一性问题的逻辑延伸,演绎其道德他者思想的理论内涵:向善是存在的本性,责任感是相遇他者的前提,情景或事件中介着与他者的相遇,死亡隐喻着他者的神秘,他者界定着未来。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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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裔法籍哲学家伊曼纽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①著述中的“他者”思想非常丰富。1948年出版的《时间与他者》一书是迄今为止少有的关于他者的理论专著。②在列维纳斯的著述中,对他者理论的阐释与道德哲学的内涵紧密相连。这一点,可以借助其在《生存与生存者》(1946年)[1]、《塔木德四讲》(1963年)中所论述的“面向他人”的问题③,在《上帝·死亡和时间》(1975年)中所论述的“他人之死与我之死”的问题[2](P12-19),还有在1984年所论述的“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道德”[3](P75-87)等问题,而得以进一步的认识。

      列维纳斯的他者思想,无论是逻辑起点还是理论目标,抑或价值立场,都指向道德。如果结合主体的自我反思以及主体超越自身的理论观念来说,该理论可谓从主体之“为道德”的角度,超越了主体独语的局限,深化了对话主义的主体内涵,在一定意义上还显示了主体自我反思的深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列维纳斯借助于道德他者理论的阐释,切入到对生存以及生存者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超越了自我与他者的二元对立,而且把伦理道德带向了“第一哲学”的理论境界。基于此,本文将列维纳斯意义上的他者称为“道德他者”。

      那么,列维纳斯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去否定自我与他者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又是如何阐释道德他者的理论内涵的呢?本文从列维纳斯对德国宗教哲学家马丁·布伯(Martin Buber)之“我—你”关系的理论解读、对生存与死亡问题的现实思考,以及对主体同一性问题的逻辑延伸等三个层面,具体阐释列维纳斯道德他者的理论内涵。

      一、对马丁·布伯哲学的理论解读

      马丁·布伯有关原初词“我—你”关系的论述,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主体反思的深入,即主体的思维由原来的主体本位走向关系本位。然而,布伯的上述观念,在列维纳斯的理论视野下,不仅具有主体反思之深入的理论内涵,而且还具有道德他者的理论要素。

      (一)相遇是一种责任

      在《马丁·布伯与知识理论》一文中,列维纳斯说道:“‘我—你’关系拓展了自性的疆域,尽管布伯从未对‘我’进行过区分和限定……‘我—你’关系不是心理学的,而是本体论的,这也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本质联系。……‘我—你’关系是一种真知的关系,因为它保持了‘你’之他者的整体性,而不是对匿名之‘它’而提出‘你’。”[4](P64、66)在列维纳斯看来,布伯的“我—你”关系开拓了主体性的疆域,即将自性的范围由单纯的主体独语拓展成双向的对话交流。④这一点可谓显示了主体反思的理论成果,这是其一;其二,他将布伯的“我—你”关系中的“你之国度”⑤描述为一种包容了“你”的他者状态,即作为他者的“你”并不以“我”之存在为转移,“你”的存在状态是与“我”相面对的。换句话说,“我—你”关系代表的是“我”与他者的面对。

      列维纳斯认为,“思索‘你’是不可能的,因为‘你’之实存,依赖于对我称述的‘人言’。同时,还必须强调,对另一存在担负起责任,则能进入到与之对话。责任,从术语的词源学意义来讲,它不仅仅是言语的交流,它还有‘对话’的含义,它仅仅是前述例证意义上的相遇。”[5](P66-67)在笔者看来,列维纳斯对布伯的解读,不仅继承了布伯的“我”与他者的面对,而且还将“我—你”关系拓展到“面对”之实现方式的语言表述的层面上,而这一点,为列维纳斯从布伯的“我—你”关系的论述中引出道德问题,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二)允诺是一种真理的实现方式

      列维纳斯说:“真理并不是那些对现实进行思考、且毫不动情的主体所能把握的东西,而是借助于允诺的方式才能把握的东西。在允诺中,他者保持在主体的他性中……对于布伯而言,允诺就是接近他性,因为,只有他性才能探出责任的行为。布伯试图在‘你’的关系中维持‘你’之本质的他者,而‘我’不是误将客体视为‘你’,也不是欣喜若狂地将自身认同为‘你’,因为‘你’一直保持独立,尽管我们进入了与之的关系。”[6](P67)在这里,列维纳斯进一步将真理也纳入了主体间的关系范围,即他把真理的实现方式,视为“我—你”关系基础上的“允诺”。而这种关系型的“允诺”,为主体接近他者提供了条件或可能。列维纳斯说:“允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关系。真理并不是由对上述允诺的反映而构成,而是其本身就是允诺……知识通过允诺而与存在契合。为了知晓痛苦,心灵必须将自身投入到对痛苦的深层体验中去,而不是像思辨者那样进行沉思;同样,一切灵魂的事件会同于神秘而不是思辨……但是,痛苦有着一种特权的地位,它预设了一种与存在的契合。对于痛苦,布伯要求有着一种不同的关系,基本上的对话关系,与‘世界中的痛苦’进行沟通交流的关系。”[7](P67)在这里,列维纳斯所言的真理的“允诺”,它造就的是与存在的相遇或契合,而灵魂借助于痛苦所实现的与存在的相遇或契合,与真理借助于“允诺”所实现的与他者的相遇或契合,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可见,通过考察真理的“允诺”问题,列维纳斯链接了真理与道德的相遇或契合,而这一点,为他进一步阐释道德他者的内涵提供了前提。

      (三)责任感是相遇他者的前提

      那么,作为主体的“我”,在列维纳斯那里是如何与他者相遇而实现道德内涵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列维纳斯引入了“责任感”、“内括性”、“忘却”等概念。他说:“对话或者与存在的原初关系,借助于责任感而被暗示为互惠互利的,对话的最终本质表现为布伯所谓的内括性,它是布伯哲学的一种最基本的概念。在‘我—你’关系中,互惠互利能直接地被体验到,且不仅仅是处于‘我’与‘你’的关系之中,它借助于‘你’而与自身更进一步关联,如同‘我’同反过来关联‘我’的那些人相关联一样,即通过‘你’之外表而与自身紧密关联。因此,通过‘你’的方式,它返回自身。这种关系应该与心理现象学的Einfühlung(内括性)区别开来。在心理现象学的内括性之中,主体完全将自身置于他者的位置,由此而忘却自身。”[8](P67-68)在这里,列维纳斯主要阐述了主体与他者相遇的作用机制。在他看来,责任感对于实现“我—你”关系基础上的道德内涵,不可或缺,因为对话状态下的“我—你”关系,是一种责任感作用下的彼此都能体会到的互惠互利的关系,它不是心理现象学中的自我忘却的心理效果,而是一种与他者相遇或与存在契合的原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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