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10)01-0040-04 儒家以“情”为本原构筑的道德哲学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它既不是西方式的情感论或情感主义,同时它虽然关注“理”对“情”的指导,但是也没有形成西方式的理性主义,而是一种合“情”与“理”于一体的情理主义。它以血缘为本位,进而导致情感在其道德哲学体系中的绝对地位和绝对价值。但是道德哲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必然内含理性之维,因此,儒家道德哲学虽然以“情”为主,但是又把“理”融入“情”中,从而,合情合理、通情达理便成为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的终极目标,并且在这种“情”与“理”的交融中化解情感与理性的冲突,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并对中国传统文化理念以及中华民族精神品格的塑造产生着深远影响。 一、儒家的情理与情理主义 儒家的情理概念与情理主义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血缘情感、伦理情感、道德情感三位一体之“情”。儒家的情理主义中的“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的本能的情欲、情绪或情感,而是作为人性的重要内容以及伦理道德精神动力的血缘亲情、道德情感和伦理情感。儒家建构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哲学体系与由家及国、血缘本位的社会结构方式相适应。“血缘本位直接导致了人们对情感的重视,因为情感是家庭生活的绝对标准,血缘关系的绝对逻辑,而家族血缘又是情感培养的母胎,这种双向的运动及其相互作用导致了情感在文化价值系统中的绝对意义。”[1](P13)正由于此,血缘亲情在儒家道德哲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即它是儒家构建道德哲学体系的现实基础,而且,它也是“情”的起点和基础。如孔子以“爱人”为内涵的“仁”的起点规定为“爱亲”,孟子也把血缘亲情看作是实现人生意义的首要动力,在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中处于首要地位。孟子的孝亲思想比较突出,“桃应问曰: ‘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孟子·尽心上》)在这里,无论面临何种冲突和矛盾,孟子都把血缘亲情置于首要地位。暂不论此种价值选择和立场是否合理,但我们却不难看到儒家对血缘亲情的重视程度。当然,儒家特别是孟子在特殊道德情景或人生追求方面把血缘亲情放在首要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他们完全囿于血缘亲情中,他们的本意是通过血缘亲情的推广把伦理情感和道德情感作为自身道德哲学体系的重要基础。伦理情感是一种源于血缘亲情的人伦情感。它既是处理各种伦理关系的原则,又是追求人伦秩序和维系人伦和谐的内在精神动力。它比血缘亲情具有更大的伦理普遍性,是经过人伦之理提升的理性化情感。儒家在建构伦理世界时,提出五种基本的人伦关系:父子、夫妇、兄弟、君臣、朋友,其中,夫妇关系是衍生其他几种伦理关系的根源,在五伦中处于原点的地位;父子、兄弟关系以自然血缘关系为直接基础,是天伦;君臣、朋友关系是家庭家族之外的非血缘关系,是人伦。儒家整个伦理关系的结构是:夫妇关系是衍生社会伦理关系的原点,人伦本于天伦而立。由此可见,儒家伦理关系的特点是在家庭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各种伦理关系,而家庭血缘关系直接以情感为基础的。因此,儒家的伦理关系主要是一种情感关系。夫妇间的关系的维系主要以性爱为基础,父子之间以“慈”“孝”为情感基础,兄弟之间以“友”、“悌”为情感基础,君臣之间虽然更具理性化特征,但是其基础仍是由父子情感关系推广而来的“惠”、“忠”为情感基础,朋友关系发展到极致则为“情同手足”。道德情感是道德主体依据人伦关系进行德性修养的基础和内在精神动力。是道德主体由伦理认知走向伦理行为的过程中最为强烈的情感感受和道德冲动力。道德情感的价值目标是扬善弃恶,向善性是道德情感的根本性特征。基于此,儒家在超越血缘亲情建立道德情感时便以向善之情为人性基础。在儒家那里,对道德情感的论述和阐释最为详尽的孟子。孟子认为,人性的基本结构是三种向善之情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以及一种理性即是非之心,向善的道德情感就是在此种人性结构中衍生而来。而且这种道德情感还与伦理情感处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即伦理情感的伦理普遍性需内化成为道德个体的情感体验和情绪态度,才能真正维护伦理秩序和实现人伦和谐。由此,在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中,血缘亲情、伦理情感和道德情感三位一体,血缘亲情处于本源和基础性的地位,而伦理情感则是通过伦理关系对血缘亲情的理性化的升华,道德情感则是伦理情感的一部分,是伦理情感在道德个体内心中的凝结。 第二,“情理”之“理”。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中的“理”,虽然具有西方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理性的内涵,但是它又不同于理性,它是作为人性结构之一的性理之理、人伦之理或情理之理。“所谓性理,就是由性而理,从人的本性出发,探索万物的本性,或者由人的本性推导出万物的本性。在这种思维方式中,思考的对象不是客观化的自然,而是有情感、有目的的人或人化了的对象,思维的主体也不仅是理性的主体,而是理性与性感的统一体。”[2](P184)“理”的此种特征决定了它在儒家道德哲学中不像是在西方那样处于本体的地位,而是处于“性”或“情”的辅助地位。其功能在于给“情”以秩序与运作的逻辑,即是说“理”对“情”按照伦理普遍性的要求进行疏导和规范,把具有殊异性的感性情感或血缘亲情提升为一种具有伦理普遍性要求的理性情感。例如儒家的“仁”,其首要规定是“爱亲”的特殊性情感。人作为父母爱子女是很自然的事,在动物界中也有类似的“舔犊情深”,子女在与父母长期的情感生活中也会自然反哺孝亲。在儒家那里,血缘亲情具有很强的自然性。然而,当把“爱亲”之情提升为“爱人”之情,仅仅靠自发的情感显然远远不够,这就需要一种理性的反思,需要通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理性推理对“爱亲”之情进行约束、推扩和提升。这样,“仁”就成为血缘亲情和实践理性融合为一的道德哲学范畴,以“仁”要求自身的人也就成为通情达理、合情合理的有教养的人。也正因为如此,孟子的德性论在以情感为基础的前提下,还补充以“理”,唯有有“是非之心”,能够辨别善恶,才能“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孟子·尽心上》),做一个有情有义的大丈夫:“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可以说,在儒家道德哲学中,“理”的功用就是体人性,知人伦,明是非,辨善恶。因此,在“理”以“情”为本体、为实在的前提下,“情”必须受到“理”特别是伦理之理的规约和范导才会具备道德的属性。 综上所述,“情”与“理”这一对特殊范畴表征了儒家乃至于中国文化中一种情理交融、以“情”为源和本,以“理”为用的特有文化精神,以至于形成中国所特有的、不同于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和理性主义伦理学的第三种道德哲学形态,即情理主义道德哲学。所谓情理主义就是以人伦秩序和人伦和谐为绝对价值,以血缘亲情为基础和本源,通过性理之“理”、人伦之理将血缘亲情推广和提升为道德情感和伦理情感,从而使具有伦理普遍性的“情”在整个道德哲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道德哲学。它既是中国文化中的伦理原则,又是个体进行德性提升的内在精神动力。它体现了中华文明血缘文化的根本特质,是中国文化土壤中生长出来的特定的道德哲学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