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底线伦理到终极价值的转换和实现

——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为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谭培文,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 桂林 541004)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从底线伦理到终极价值的转换和实现是道德建设中的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为破解这一难题开拓了一条有效途径。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实现了辩证统一。从道德发展层次来看,道德价值的培育是二者转换与实现的中介与桥梁。因此,加强核心价值认知教育是二者转换与实现的思想前提;努力实践核心价值是二者转换与实现的基本途径;营造认同核心价值伦理生态环境是二者转换与实现的重要条件。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0)01-0027-07

      建国60年来道德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即前30年的终极价值高位到改革开放初的伦理价值低位,再到21世纪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各族人民获得了独立的尊严和骄傲,其精神动力源于建设好社会主义新中国,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然而在价值引导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过分地拔高了社会道德要求的层次。改革开放以后,被拔高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要求终于返回到了现实的基础之上,底线伦理概念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重视。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使“利益升格为普遍原则”,伴随着物的价值升值的是社会的理想目标、人生意义等终极价值的迷失。跨入21世纪门槛的我国道德建设的现状是,底线伦理虽为大众认同但不坚实,终极价值却正遭遇“娜拉出走以后”的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和概括为破解这一难题开拓了一条有效途径。

      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何种意义上规定了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从底线伦理到终极价值究竟如何转换与实现?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一、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

      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都是对人的存在状态的一种肯定,它们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反映了人之为人的价值性追求,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相互区别

      首先,从伦理价值的时间向度来看,底线伦理的指向主要是现实,终极价值的指向是正在或将要实现的理想。所谓“底线”就是当代现实社会人们“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不能逾越的”行为基准线和水平线。而终极价值的“终极性”不是指穷尽一切和无法超越的绝对性,终极价值也不等同于绝对真理或“终极性的真理”,而是指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又具有超越现实的理想性或价值体系中的理想和信仰。

      其次,从伦理规范秩序的方位来看,底线伦理主要是针对伦理规范的层次性而言,它是人们行为方式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和规范。终极价值的提出源于人的真正的存在以及意义的追寻和社会理想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性。任何一种价值哲学理论,它不仅要确定善或价值是什么,即其含义的界定,确定价值评价的标准和尺度,而且要研究不同的价值和不同评价标准之间的关系,这就必然要涉及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最高理想——这就是终极价值。按伦理规范秩序,底线伦理可以称为下位伦理,终极价值则是上位伦理。

      再次,从伦理规范的陈述形式来看,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具有明显的区别。底线伦理的陈述形式至少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肯定中的否定,即用肯定性的人的行为的底线禁约来表述否定性的戒律。如你“必须如此”的肯定性形式暗含了人的最基本的否定性的人的行为底线约禁,即“你不能那样”的禁约。比如,1947年毛泽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布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即你说话必须和气,不能说话粗暴等。二是否定中的肯定,即用否定性的人的行为底线戒律来表述肯定性的底线禁约,如“你不可如此”的否定性底线戒律,即包含“你必须那样”的肯定性律令。如“摩西十戒”所说的“十戒”就是十条做人的底线伦理规范,其陈述形式就是禁约形式的“不可”,如:“不可杀人”等。即你不可杀人,必须尊重生命。三是用否定之否定形式表述肯定性的人的行为的底线禁约。如即使你不能如此,但是至少也不应当那样,这就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陈述了一个“你必须如此”的约禁。比如,即使你不能服务人民,但至少不能危害他人。但终极价值不同,它一般采用的陈述形式是“理想性的”、“目标性的”和“使命性的”信仰和信念等,如共产主义理想、世界大同的理想和康德的“真、善、美”的人生理想境界。

      最后,从伦理规范的社会作用来看,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各有不同。底线伦理适用于每一个公民,对人的行为具有最广泛的禁约作用。底线伦理作为人们行为方式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和规范,与法律规范处在相互连接的关节点上。这里的“底线”就是一条“不能逾越的”基准线,跨出这个基准线就等于触犯了法规和纪律。由于终极价值是对人的生存意义的真正价值和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理想状态的探询,是一种对社会理想的设定,一种超越现实的愿景和理想信念的信仰与追求,终极价值的作用就不是禁约性的,而主要是导向性的、引领性的和目标性的。

      (二)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相互联系

      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相互联系,任何强调一方而弃舍另一方的思想观点都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自身的本性要求。

      其一,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都是人之为人的伦理价值规范。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虽然有时间向度、层次方位等不同,但是人和社会的价值体系不是一个单一的层面要求,而是一个立体式的构建。包尔生认为:“伦理学属于实践的科学,它的职能就是展示人生必须以何种方式渡过,以实现它的目标或目的。”[1]因此,他把伦理学的职能区分为“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的善论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的德论两种[1](10)。如果包尔生所说的善论主要揭示人生的目的、意义与终极价值是什么,那么他所描述的人们自己必须如何行为才能成功地解决人生问题和达到完善的德论,其中就规定了人的底线伦理。人与动物不同,人的行为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们通过长期的生活习俗的体验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为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而支配个人和社会生活方式的伦理实践规则。这就是说,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都是“展示人生必须以何种方式渡过”,即人之为人的两种不可缺少的伦理价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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