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10)02-0028-05 [收稿日期]2009-12-03 虽然现在已有不少以“基督教伦理学”为主题的著述,但仍有必要提出“基督教伦理学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讨论,首先是因为《圣经》中并未包含不同于其他文化传统的特殊道德准则。《旧约》的“十诫”“写在两块石版上”[1](申命记4:13)。按传统区分,前四条是“神法”,规定人与上帝的关系,写在第一块版上;后六条是“人法”,规定人与人的关系,写在第二块版上。这六条“人法”(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别人所有的东西)是所有文明社会的道德通则,并非古代以色列社会所特有。《新约》中,保罗要求信徒具备“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1](加拉太书5:22),这些德目也是各文明传统所提倡的。正如有研究者所说:“保罗无意对他同时代的人提出一种道德的典范来与古典的道德制度相竞争,更无意要将它们取而代之。”[2](P306) 可以进一步说,保罗认为,道德并不局限于《圣经》律法和福音书,而是赋予全人类的神圣礼物。他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1](罗马书2:14-15)“本性”(physis)指人性;“律法的功用”指分辨善恶的能力,这是上帝刻在所有人心里的自然能力。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凭借自己的“是非之心”区分善恶;合约以外的其他人类可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对保罗的这一启示,有两种极端的解读。 自然神学家使用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的解释,认为人类可以凭借上帝赋予的良心趋善避恶,乃至自我拯救。这一解释显然有违保罗的本意。保罗在上述引文后立即说:“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1](罗马书2:15)这是说“是非之心”受人的“思念”影响,因人而异,以至相互冲突。保罗还说,良心即便能使人区分善恶,也不能使人行善避恶,“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罗马书7:19)。 历史上另有一种极端解释否认人类的共同良心,认为异教徒没有道德,只有基督徒才有道德。这也不符合保罗的启示。在保罗书信中,“良心”(syneidēsis)一词共出现二十次,他区分了“软弱的良心”[1](哥林多前书8:12)[1](提摩太前书1:5)。“无亏的良心”固然要“被圣灵感动”[1](罗马书9:1)才能具有,但“软弱的良心”并非异教徒所专有,基督徒也有之。良心或多或少给人类以道德,只是在良心“丧尽”的情况下,才会行“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1](以弗所书4:19)的反道德之事;不仅外邦人如此,基督徒如不引以为戒,也要重蹈覆辙。 可见,保罗承认人类道德准则的普遍性和道德良心的有效性,他的问题不是如何用基督教伦理来代替人类道德,或以圣灵取代良心,而是如何能彻底实践人类道德准则,或如何坚固、扩展道德良心。概括地说,保罗的回答是,只是因为自由,人类道德准则才能付诸实践;只是由于自由的真谛在于爱,道德良心才能稳固恒久;只有爱心的、伦理学的“金规则”,才能由理想落实到日常生活。保罗的问题及其解答,使得通常所说的“基督教伦理学”得以可能。基督教伦理学不是有别于人类伦理道德的规则和学说,而把人类道德的基础和可能性归结为神圣启示,并对这些启示作出道德哲学或神学的解释。换言之,基督教伦理学是对《圣经》中那些人类道德启示作出的理论解释。 一、自由的真谛 保罗说:“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1](哥林多前书9:19)路德的《基督徒的自由》中有类似的话:“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辖;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众人之仆,受任何人管辖。”[3](P352)这些看似悖论的说法,实际上表达了现代政治哲学中“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保罗说:“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1](哥林多前书7:22)如果说人从罪中“释放”是“消极自由”(freedom from),那么,蒙召做基督的仆人则是“积极自由”(freedom for)。无论消极或积极的自由,从根本上都是“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1](加拉太书2:4);从来源上说,自由源于圣灵的能力,“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1](哥林多后书3:17)。 现代自由主义只强调消极自由,以为自由本身是目的,不为其他任何目的服务。但在保罗看来,基督徒的自由既然来自基督,就要顺服圣灵的能力,为基督服务。保罗说:“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1](罗马书6:16)自由是奴役的对立面,但不是仆人的对立面。仆人有两种,罪的奴仆是奴才,完全没有自由;基督的仆人是义仆,有完全的真自由。不从罪中得到释放,就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而蒙召做基督的仆人,则是自由的目标。 顺服圣灵、以做基督仆人为目标的自由,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自由。绝对自由的鼓吹者不了解,不从罪中被释放的“属血气”的人,被情欲所奴役,根本没有自主意志,更无选择善恶的能力。奥古斯丁说:“试问一个受罪管制的奴隶,除了乐于犯罪之外,还能有什么自由呢?因此一个作罪的奴隶的人,就自动地去犯罪。但在作善事上,他就没有自动力。”[4](P221)这番话是针对佩拉纠主义说的,他们以为,人能够靠择善避恶的自由意志得救。后来,路德与爱拉斯谟争论的焦点同样是:人能否靠自己的自由意志得救?不可否认,按照上帝形象和样式被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而奥古斯丁和路德强调的是,在亚当原罪的人类条件下,人已经丧失了自由意志,只能作恶,不能择善。只是依靠因信称义的恩典,人在基督里“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1](罗马书6:4)。“新生的样式”包括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称义得救之人重新获得的选择善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