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道德”到“和谐伦理”

——和谐社会的伦理诉求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瑾菁,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吴瑾菁(1973-),女,江西玉山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中央党校博士后。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和谐伦理是在和谐哲学思维方法论的指导下关于社会交往和关系的协调理论及其规则体系。它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人际伦理准则,是为协调非对抗性的社会伦理关系,寻求伦理关系双方的共处和协作的伦理。和谐伦理具有与革命道德所不同的原则与要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肯定“和而不同”的差异性、提倡“海纳百川”的包容性、强调“抑高举低”的互补性可以成为和谐伦理吸取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从革命转向建设,就需要我们从革命道德转向和谐伦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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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9)06-0093-0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有相应的伦理基础、伦理精神、伦理目标,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伦理为支持。然而,对于什么是和谐伦理,人们却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

      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和谐伦理是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准则扩展到人与非生物、生物等之间的关系,“所谓和谐伦理学,就是关于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其他生物之间、人与所有存在之间以及所有存在相互之间关系并使之和谐相处、互动共生的行为准则的学问”[1]。他们认为,和谐伦理从内容上就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的伦理关系。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的和谐伦理明显地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包罗了伦理调节的所有方面。

      还有一种对于和谐伦理的看法认为,和谐本身就是内在于伦理精神的事实,所谓和谐伦理不过是伦理观的一种价值追求。“冲突与和谐都是内在于伦理精神中的事实”,“虽然在事实世界或生活世界中,冲突比和谐更具有现实性,但伦理精神的最高本质和根本任务,就在于通过自身的文化努力,消除冲突,达到自在自为的和谐。和谐,……是伦理精神最深刻的真理。”[2]这一看法将和谐伦理看做是转换思维的结果,是我们从冲突思维向和谐思维转变的价值追求而已。

      以上关于和谐伦理的理解并没有给出和谐伦理为什么存在的答案,也就未能有说服力地给出和谐伦理的基本框架和结构。要正确理解并解释和谐伦理,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新时代的发展脉搏,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新视角来认识并理解和谐社会的伦理诉求——和谐伦理。

      一、和谐与和谐伦理

      “和谐”一词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词源及词义来说,《说文》中解“和”为:“相应也,从口、禾声;又龢调也,……与和同”。可见,“和”字最初与音乐相关,音调之间的协调一致就是“和”。之后,人们从音乐的协调中引申出“和”有“平”、“合”、“容”等之意,认为不同事物、不同要素之间达到的协调就是“和”。“谐”与“和”具有相同的意思,《说文》中解“谐”为:“詥也,从言皆声”,并有“八音克谐”的说法;《尔雅·释诂》中说:“谐,和也”。从二者的词义来源来看,均从音律的协调一致中引申而来,并具有相同的意思,故后人将二字连用,有“和谐”一说。“和谐”一词内在地就包括了这么几层意思:“和谐”是建立在不同事物的差别基础之上的;“和谐”是这些有差别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一致;“和谐”是为了达到协调一致状态而付出的努力。是故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和谐”这个概念。

      “和谐”的美学意义。在《尚书·尧典》中就有“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的说法,认为动听的音乐就在于音律的和谐,是声音的和谐造就了音乐的美。古人早就认识到,音乐的和谐在于不同声律的协调配合,而不在于同一声律的单一。从音乐中认识到“和”与“同”的本质差异。《左传》中就有“若琴瑟之专,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和“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的说法。明确指出,被人们认为是“美”的东西,包括音乐、饮食、文采等都是一种差异性的协调,是多样性的统一。“美在和谐”的思想在古希腊艺术中也得到了完美表达。在古希腊人眼里,多样统一是美的自然法则,于是,在他们的艺术品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着均衡、整一的原则。在雕刻艺术领域,古希腊人发明了“黄金分割法”,就是和谐美学的完满表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将对称、均衡、统一、协调视为是美的法则,并在绘画、建筑、雕刻等艺术形式中表达了这一点。

      “和谐”的政治学意义。从“和谐”的美学意义中,古人进一步地看到了“和谐”在政治统治、政治管理上的意义。史伯与郑桓公讨论“周其弊乎”时就指出,“周之弊”就在于周王“去和而敢同”,并提出了非常著名的论断,那就是“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也。”(《国语·郑语》)在国家统治与管理中,统治者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协调好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之间的牵制与均衡,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反之,如果朝堂之上只有一种声音,只让一部分人参与到政治的决策与管理之中,就会出现“同”,其结局必然是社会的动荡与极端的不和谐,最终会动摇君主的统治地位。故此,儒家思想极为重视“和”在政治管理与统治中的作为,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和“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并成为中国封建统治者们的指导思想。在西方,自苏格拉底开始,和谐就被引入了政治和社会领域。柏拉图认为,“公正就是和谐”,他提出的“理想国”的社会设想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理念。

      “和谐”的伦理学意义。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将是追求“和”还是追求“同”作为了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虽然,孔子的君子与小人具有多层次的含义,但在这里,显然孔子是在道德层面上使用君子与小人这两个概念的。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是以“和”作为自己为人处世、协调人际关系的准则的,他能平静地接受相互间的差异、听得进去不同的观点、对多样性的差异能协调统一;反之,小人,品德低下的人,往往是以一己之心要求他人,以自己的标准要求所有人,以求达到相互的一致性。故此,人伦和谐成为古代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只有人伦和谐,才能造就强盛的国家,荀子说:“和则一,一则多力”(《荀子·王制》),认为只有在和谐的人伦关系中,才能整合社会力量,使国家强盛、人民富足。于是,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将“和谐”作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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