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阈中的“自爱”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新汉,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哲学史上早就有了关于“自爱”的记载。“自爱”是个体和社会生存的本体论前提,由此为个体在社会中与自爱相对应的友爱和与自利行为相对应的利他行为提供了本体论根据。“自爱”是作为肉体的人的一种属性,因而属于物质范畴;但作为有意识生命活动的人把生命活动作为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后,自爱就由本能上升为人的行为的规范,因而又属于意识范畴。个体作为生命体总是以切身的感性方式来反映个体行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总是以理论的方式来反映个体行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以此来调节个体在构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过程中的行为。正是这些感性和理性的活动为“自爱”范畴的形成提供了最深厚的基础。个体在自己的趋利避害的行为中总是用自爱规范作为评价活动的标准,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自我评价和对外部世界中的人和事进行评价,以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由自发上升为自觉。传统道德哲学主张消灭自爱,弘扬他爱。而现实的需要是,道德教育不是否定自爱,而是帮助人们如何提高自爱的层次。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0)01-0018-07

      “自爱”作为范畴源自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自己的本能,是个体在为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对自己所作所为的长期自我评价,所形成的包含有丰富内容的最基本的规范。哲学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就必然研究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范畴——自爱。

      一、“自爱”的哲学史思考

      《哲学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哲学》卷都没有关于关于“自爱”的条目。但是,哲学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自爱研究的记载:

      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自爱”进行了哲学上的思考。他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①。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欲。这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的基本观点。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进一步区分了两种自爱,一种是贬义的,是对灵魂的无逻各斯部分的爱,“如若自爱就是意味着多占财钱、荣誉和肉体快乐,这是应受谴责的”;② 另一种是褒义的,爱的是自身那个理智的部分,并且听从逻各斯,“己者,理性之己;爱己者,爱理性之己”,③“如若所有的人都在高尚行为方面竞赛,共同事业就会圆满实现”。④ “这两种人是完全不同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伴随着理性所行的事情,才可称得上是自己的行为、自愿的行为”。⑤ 因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爱,“好人必定是自爱者”。⑥

      针对有人认为“坏人被认为做一切都是为了自己”,而好人“总是为了朋友而不顾自己”的说法,亚里士多德认为,“然而事实和这些道理(即上述说法——引者注)并不吻合”。他论证道:“一切与友谊相关的事物,都是从自身而推广到他人。……因此,一个人是他自己最好的朋友,人所最爱的还是他自己”。⑦ 他还由此认为,这种自爱是友爱的基础,“一个人对邻人的友善,以及我们用来规定友爱的那些特征,似乎都产生于他对他自身的关系”。⑧ “友爱,始于爱己,终于爱人”。⑨ 由爱己发展出来的爱人,其基础是德性,为高尚而向往,为善良而追求。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爱向友爱转化的思想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

      在中国古代中,“生”是一个既自然又神秘的概念。《尚书》中记载了禹对舜说的一句话:“正德利用厚生。”“厚生”就在于对人的生命的重视。《易传》讲到“天地之大德曰生”。把生命尤其是人的生命看成是“天地之大德”,因此每个个体爱护自己的生命就成为天地中当然之理。由此,中国古代哲学家就常用“贵生”来概括自爱。

      中国的儒家文化对“自爱”有很多重要的阐述。孔子重生,关注的是现实人的生命。“孔子贵仁。”⑩ 而“仁”的核心是“人”。有一次,马厩失火,孔子退朝归来,“曰:‘伤人乎?不问马。”(11) 在人与物的关系中,首先值得关注的是人而不是物,这是儒家思想“仁”的核心。孟子则说“生”是“我所欲也”;且谓:“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12) 自爱的人不站立在危险的岩体或墙脚下。荀子更谓:“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13) “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14) 生和死是人的最大的利和害,因此,人生来就有好生而恶死的本能。

      近代哲学中,休谟对人性作了深刻研究,著有《人性论》。他说:“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其中最重大的”,(15) “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次强烈的注意扩展到我们的亲戚和相识;对于陌生人和不相关的人们,则只有最弱的注意达到他们身上。”(16) 然而,这种自私不是绝对的,而是“某种程度”上的,他由此断言:“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我相信,我们虽然极少遇到一个爱某一个甚于爱自己的,可是我们也同样很少遇到一个人,他的仁厚的爱情总加起来不超过他的全部自私的感情的。”(17) 休谟还认为,“自爱”这种情感在社会生活中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这就是说,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自爱的目的,就需要为他人着想,为他人服务,“自爱就展现于对他人的仁爱之中”。(18)

      十八世纪哲学家爱尔维修从感觉论的立场出发,也对“自爱”作了深刻研究。他认为人身上的一切都是肉体的感觉,精神的一切活动也源自感觉。这种感觉在人身上表现为“一种喜欢快乐、憎恶痛苦的情感”,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由此这种情感使人们经常地逃避肉体的痛苦,寻求肉体的快乐,力图保存自己的生命,这就是“自爱”。自爱是肉体感受性的直接后果,不管人们的地位和教育有多么不同:“在任何朝代、任何国家,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爱自己甚于爱别人的。”(19) 然而,他又认为,每个人为了自爱又必须与他人联系在一起,即必须结成社会,建立家庭、国家和建立各种关系。理性和经验都告诉人们,单独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因此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原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道德的人乃是使这种或那种行为合乎人道、符合公共利益的人”。(20)

      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弗洛姆对“自爱”作了很深刻的研究。他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当时宗教神学的代表加尔文,并把自己的著作冠以《为自己的人》。加尔文说:“我们并不属于我们自己,因此我们不该以肉体的满足作为我们追求的有利目标”,“正相反,我们属于上帝,因此我们要为上帝而生、为上帝而死”。(21) 对此,弗洛姆说:“有一种教义植根于人的自我蔑视和自我憎恨。”(22) 弗洛姆认为这样一来,“人成了超越自身目标的一种工具,他是全能的上帝或世俗权威、规范、国家、事业、成功的附属物”。(23) 他认为自爱强调的是“人就是他生活的中心和目的”(24),“原则上说,我自己必然是我之爱的一个对象”,这就是“对人自己的生命、幸福、成长、自由的肯定,植根于人的爱之能力,即关心、尊重、责任和认识”。(2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