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两个考察维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政治哲学的视野,从持有—转让—矫正、起点—过程—终点两个维度具体讨论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正义问题。分配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应是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具体呈现,并受到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反思性平衡。社会基本结构对于财富转让具有背景性规定意义,二次分配的矫正正义性可以得到契约论的充分辩护;起点公平是以人自由存在能力为核心的人的存在关系状态,社会财富分配在起点正义基础之上经过合规则的程序过程所达到的终点,既是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实现,同时又是新过程的起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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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0)01-0005-11

      分配正义是一个含义极为丰富、又极具歧义性的问题。本文基于政治哲学的视野,从持有—转让—矫正、起点—过程—终点这两个不同维度具体讨论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正义问题。之所以抓住这两个维度考察分配正义问题,其基本理由在于:一方面,这两个维度均构成了完整的行为过程,各具有逻辑的完满性,且在这两个逻辑过程中均既有形式的考量,也有实质的考量;另一方面,这两个逻辑过程又不相同,前一维度是从主体的角度集中关注财富运动以及运动过程中的财富分配问题,后一维度则是从财富运动过程的角度集中关注主体的存在状态,以及这种存在状态所呈现出的分配正义状况。这两个维度分别从主体与客体(或财富)方面构成了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大致较为完整的考察,且在这种考察中能够大致包括政治哲学中关于财富分配正义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分配正义:持有—转让—矫正

      持有—转让—矫正这一关于分配正义的考察维度,在总体上是从主体的维度考察财富运动及其运动过程中的财富分配。在这个维度中,在持有正义的基础之上,转让与矫正构成两个基本环节。这两个环节事实上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与二次分配。

      (一)转让公平

      现代社会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社会,除了自愿、平等交换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财富分配方式合乎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要求,或者换言之,除了作为具有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公民自身外,没有其他任何力量能够支配其既有的正当财富。否则,这就是一个在财富分配上存在着剥夺与被剥夺的社会,就不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具有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社会。这样,当我们在讨论转让公平时事实上就有两个前提性规定或假设:转让或交换主体间的人格平等及其自主权利,持有正义。

      转让如黑格尔所说是“意志对意志的关系”,这是一个意志间相互认肯的过程。这个意志间相互认肯的过程通过契约的方式实现[1]80。在转让这一市场交换财富分配过程中,除了作为市场交换社会背景的制度规范约束外,以及除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市场交换中的当事者出于道义而对某些自认为不妥的市场利益交换行为做出某种事后补偿外——这种补偿亦属于市场交换中的偶然现象,不存在着财富再分配意义上的矫正。

      在一般意义上说,转让是转让者将自身所正当拥有的财富在自愿、平等互惠原则之下通过契约与对方的财富交换过程。然而,即使是自身所拥有的财富,是否在自愿原则下就可以无条件、无限制地用以交换?对于那些认知能力、交换背景有局限性的现实存在者而言,如何保证在自愿前提之下的交换真的是互惠平等的?这些均是社会基本结构初次财富分配必须给予规定的基本内容。否则,就会由于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中的诸多问题而伤及平等基本自由权利这一社会基本结构的本质特征。

      1.转让什么?什么可以转让?是否一切均可以作为商品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真实实现不仅仅在于占有与使用,更重要的在于转让:如果只能使用而不能转让,没有处置权,则不能说是真正对此物实现了占有。这是因为转让不仅表达了我对于物的意志,而且实现了我对物的真实占有。不能转让、没有处置权的,就是没有真正占有的。所以黑格尔合理地“把转让理解为真正的占有取得”,把转让理解为所有权取得的否定之否定环节[1]73。

      转让所表达与实现的是主体的自由意志权利。那么,人能转让什么?转让是对“物”的转让,因而,转让的内容似乎是不言而喻、极易判断的。其实未必。由于“物”在其具体现实性上具有无限多样性可能,因而,我们无法就可以转让的物给予规定。对此,我们只能通过否定性方式确定哪些物不能转让。

      根据黑格尔的分析,人格、精神、生命不能转让。即,人格与做人的原则不能放弃,生命不能用来交易。这是因为人格与精神是“我之为我”的内在规定性。我的本性是自由的,没有人格与精神,就没有了我作为人存在的资格或依据。那样,我或者是沦为与动物无异的东西——这就是奴隶、农奴等人身依附性存在;或者是沦为他人的纯粹工具——这就是没有自己的思想、精神、灵魂与良知,完全听命于别人的东西。正是根据这种不能转让的权利,人们有绝对的权利抗拒那些违反其伦理精神与良知而被雇佣去行窃杀人的交易,人们也有绝对的权利拒绝与反抗那些出卖灵魂与肉体的交易。交易生命,就是放弃人格,因而,生命也是不可交易转让的[1]73-75、79-80。

      人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全部时间与全部能力。因为若转让出“我”的全部时间与全部能力,在其现实性上就等于将“我”包括人格在内的全部东西都转让了。因为那样“我”事实上将一无所有,甚至“我”那抽象的人格、精神亦将成为无所住处、漂泊流浪的幽灵。在其现实性上,“我”所能转让的只是有限的时间与有限的能力——奴隶与雇工的区别,正是这种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的区别[1]75-76。

      在市场交换中,“我”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转让属于自己的部分财富,而对于那些不属于“我”的财富,“我”作为“我”个人则无权转让。即使是“我”不是以“我”个人的身份转让这些不属于“我”的财富,那么,也由于这些用以交换的财富原本就不属于“我”的,因而,交换、转让后所得财富也不属于“我”。作为社会成员受托者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及其公共财富,并不是其私人的,因而,她/他既不能将此本不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或公共财富用于私人交换、转让,也不能占有以公共身份转让、交换后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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