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一个伦理概念,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一个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社会调节机制。公正又是一个多维的视野、多样的体系和多元的文化。本文旨在社会公正视域里审视网络信息化问题。 引言:公正观的历史考察和问题的提出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公正观。物质生活资料匮乏时期“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公正的,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公正的;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资源和其它生产力要素占有者支配劳动成果及剩余价值,体力优越者获得更多的报酬是公正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分配和社会评价向高智能人员、高附加值行业和产品、高技术含量岗位和生产环节倾斜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公正观。 不同的社会领域有不同的公正观。在劳动力市场上,多一点男女机会平等、同工同酬、优胜劣汰是公正的;在公共福利领域,多一点绅士风度、女士优先、男女同舟共济、结果平等是公正的;在现实生活中,按照公众认可的社会制度、体制、机制和规范处理人际关系是公正的,在虚拟社区,用户符合网络的设备、技术、伦理和文化范式的网络行为也是公正的。不同的理论范式有不同的公正观。即使在同一社会时期的同一社会领域,判断同一个社会事实的公正性,如果运用不同的理论范式,其结论也会是不同的。两种基于社会契约的公正理论值得我们注意。以当代思想家英国哲学家理查德·黑尔(Richard Hare)和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哈桑依(John Harsanyi)为主要代言人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公正观认为,使社会中个人功利最大的社会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最大化最小值(maximin)原则,试图建立一套新的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伦理体系。他推论出两个原则,其一,社会中的每个人平等拥有信仰、结社、迁移和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即自由至上原则。其二,即他自己所称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人们按最大化最小值原则要求关注自己在社会中可能占据的最差位置,社会分配的任何不平等不能以牺牲社会中最差成员的福利为代价。他进一步强调,能带来最大期望收益的行动就是符合“价值应然”的行动,社会分配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代表着当代公正理论的两极。前者强调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着重强调社会分配必须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起点的公平。① 司法公正是近年来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提出“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他所谓的司法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而所谓的司法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② 如果我们把这个概念由司法界推广到全社会,那么,实体公正关注主体社会活动的“结果”,而程序公正关注该“结果”产生的“机制、程序和过程”。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结果”公正就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机制、程序和过程”,而科学合理的“机制、程序和过程”也应该导致“结果”的公正,但是二者的考察的侧重点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采用什么“机制、程序和过程”进行生产,只要求“结果”“公正”;而单纯就程序公正来说,无论“结果”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机制、程序和过程”,就是“公正”。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公正局限于经济生活中,关注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占有是否公正,继而,把这个尺度延伸到司法等涉及人们权利的更加广泛的领域。事实上,判断公正与否,不应仅仅着眼于对“最终分配物”占有的多寡,而要辨析获得这种占有和支配权的过程是否合理与公正。科学的公正观,是包括起点公正、规则公正保障下的过程公正以及由此导致的结果公正,应该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信息公正,是一个有待于认真探索的新领域,涉及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网络信息公正是指所有网络信息活动参与者(网络信息传播者、中介者和接受者)通过自主、平等、规范地行使信息权利,构建公正、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网络信息制度、体制、机制和程序。 一、网络信息化中的不公正现象举隅 像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网络信息化中的不公正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影响网络信息的信度、效度以及网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危及金融安全、经济正常运行乃至社会稳定,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目前看来,网络信息化中的不公正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服务商与用户间的信息不对称 尽管交互性是网络的技术优势,网络信息比“前网络传播”的其它媒体更尊重用户和受众的话语权,但是从目前看来,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抵达用户眼球的信息,无论从信息量还是内容的覆盖面,都远远超过用户上传的信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不说网络信息服务商有信息垄断、话语霸权和信息侵犯的主观企图,在设备及技术方面,网络服务商占据主动和支配地位,用户一般无法掌握后台数据和源代码,只能选择浏览信息服务商提供的与用户不断增长、无限变化的差异性信息需求相比样式和个性化程度非常有限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原因、用户个人原因、传统信息传播观的束缚、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审查、监管与过滤,都会引起网络信息“传受关系”的失衡。在网络信息领域,与信息服务商相比,用户处于弱势地位,用户个人信息尚且需要服务商做出“站长会对你保密的”之类、不受法律约束的承诺,用户个人往往对服务商的真实信息知之甚少,仅限于永远收不到回复的“webmaster@”,不对等的权利导致信息交互的不对称。技术至上、内容为王只有服务于“用户为本”,才能使网络信息沿着恰当、公正和协调的路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