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慧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现代生物医学和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更多选择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人的干预日益增强。对人的干预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什么样的干预才是合理的,只有借助人的完整性概念才能获得伦理论证和辩护。完整性概念首先描述了人类存在的基本状态。描述性的完整性概念同时又具有规范性含义:人之身心的完整性要求不被破坏和得到维护、受到尊重。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要求:禁止对个体完整性侵犯的强迫性干预;促进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的实现来保护人的完整性;允许自我增强型干预来尊重人的完整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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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现代生物医学和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由自然塑造出来的人们带来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个体之人及整个人类乃至自然界的干预日益增强。对人类生命个体的干预,根据生命主体是否自主的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自我申诉型干预和强迫性干预。其中自我申诉型干预,依据干预目的是维护健康还是增强性状①,可以分为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和自我增强型干预。在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中,申诉干预的主体既可以出于为己目的,也可以出于利他的动机。身体机能的修复(疾病的治愈、疼痛的减缓、基因治疗、为延续生命进行的器官移植)、医疗预防(如为增强对某种疾病的抵抗力接受某种疫苗)均属于为己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美容整形、用以控制情绪的药物以及将来可能的记忆删除手术均属于为己的增强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简称自我增强性干预);为了他人或公共利益进行的人体试验、为挽救他者生命的器官捐献等属于为他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强迫性干预包括未经未来主体同意在其身上进行的人体试验、克隆人、人类基因操纵。

      从整个自然的演化史来看,自然进化不仅存在着剧烈的突变,更多的是悄无声息的渐变。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类在不断地进化,人类生命有机体内部也发生了新陈代谢、记忆的流逝。因此,人类及个体并不是完整地保存着自然造就的人类原始状态,不是“全有”(all)或者“全无”(nothing),而只是涉及到连续的程度问题。事实上,人类及其内部成员的干预实践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如禁止血亲家庭的出现、避孕,以及为增强体质进行体育锻炼等。只是到了现代,生物医学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生物科技能够以更强大的武器深入到人体内部,以一种非“自然”的方式在微观结构上进行操作性干预,对人造成不可预测的深远影响。在纳粹历史的教训之下,在现代科技背景下,有的法律禁止对人的干预,有的允许对人进行某种类型的干预。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就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赫尔辛基宣言》基本原则第六条要求:“受试者的捍卫他/她的完整性的权利必须永远受到尊重,应采取谨慎措施来尊重受试者的隐私和将研究对受试者的身体及精神之完整、个性(personality)的影响降至最小。”《欧洲生物医学人权保护公约》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该公约的目的: “此公约的参与方应保护所有人类成员的尊严和同一(identity),毫无歧视地确保每一个人的完整性、其他权利和关于应用生物医学的基本自由受到尊重。”虽然这些国际性或地区性的法律文献提出了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完整性来制约对人的干预,但并没有对完整性(integrity)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本文认为,只有在阐明完整性概念的基础上,对人的干预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哪些类型的干预是合理的才能得到伦理论证和辩护。

      “integrity”(完整性)来源于拉丁字“integri”,它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完整性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维度:一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处于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wholeness);二是这个整体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completeness)。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的主要对象是人之身心的统一性,以及它们的连续性不被侵害。人的完整性与自我同一性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本文将从与完整性相关的关键性概念——自我同一性出发,通过考察哲学上关于自我同一性之标准的构成部分的探讨,以期获得一些关于完整性的构成部分的启示。我主张:作为描述人类基本存在状态的完整性概念,不仅仅包括标志人之独特存在的心理连续存在,而且包括心理连续存在的必要载体——人之大脑和身体;心理完整性是自我对自身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统一,分为自我叙述和自我创造;身体和心理的统一。

      一、人之身体及大脑是自我同一性的必要前提

      自我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的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形而上学问题,它要探讨的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人是否持续存在?如果是,判断一个人持续存在的标准是什么?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个标准是判断一个人在时间中连续存在的逻辑上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标准,而不是我们通常所采用的经验性证据如DNA鉴定结果等。它通常可以用一个简洁的形式来表达:判断在t1时刻的某一个人P1与在t2时刻的另一个人P2是否是同一个人的充分必要标准是什么?②

      关于自我同一性标准的探究大致有两条进路:非还原论和还原论。非还原论认为,自我同一性不存在于其他的东西之中,本身是不可被分析、被还原的终极事实。③ 实体就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者,它先验地保持自我同一,因而也就否定了对自我同一性的标准的探究。还原论认为,自我同一性标准存在于其他的、可被分析的事实当中。还原论又有两种形式:物理(连续)标准和心理(连续)标准。物理标准的表达形式可以归纳为:P2在t2时刻与P1在t1时刻是同一个人当且仅当P2拥有与P1连续的物理存在(身体、大脑、足够量的大脑)。

      物理标准遭到抛弃,是因为它与人的本质性特征即意识无涉。自我同一性标准就转向了与意识相关的心理标准。心理标准的表达形式可以归纳为:P2在t2时刻与P1在t1时刻是同一个人当且仅当P2拥有与P1连续的心理存在(记忆联系、日常的记忆连续、宽泛的记忆连续、类记忆)。在还原论者那里,一旦心理连续能够通过其他可靠的方式产生时,大脑的连续存在就显得多余了。如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就设想了通过一个储存装置等量复制大脑内的信息内容来保持心理连续,然后再将这些信息输回原来的或另一个大脑中。帕菲特(Derek Parfit)也提出了一个通过电子传输维持心理连续性的思想实验,进而否定了大脑的连续存在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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