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6-0059-06 这里所讲的休谟问题,是指休谟在道德哲学方面提出的问题,而不是指他在本体论或认识论上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说,是所谓“是”与“应当”的问题,而不是归纳论证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自休谟提出来后,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解读,也从不同的方面给予了回应,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然而,这些解读有的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有的则是对原有问题的扩展,有的恐怕就只能说是对休谟原意的误读了。因此还原休谟提出问题时的本意和当时的情景,尽可能地接近休谟问题的原始含义,是解决休谟问题必须要做的工作。 为了说清问题,我不得不不厌其烦地引述休谟问题的原文。休谟说:“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按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来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 我们首先看看休谟在这一段文本中说了些什么,再看看人们对它的解读是否正确合理。 休谟在上面的文本中说了以下几层意思。 1.休谟指出,他在此说的内容只是对前面已经作出的各种推论的一个补充说明,也就是说,它只是对上述推论所得结论的一条附论,而不是主要的论证和推理。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弄清:休谟在提出此附论之前做了哪些推理并得出了何种结论。休谟是在其《人性论》一书的第三卷《道德学》的第一章《德与恶总论》中提出这个附论的。在提出这一附论之前,休谟的那些推理得到的结论是:“理性既然永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所以它就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1](498);“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1](508);“德和恶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1](509)“这个推理不但证明,道德并不成立于作为科学对象的任何关系,而且在经过仔细观察以后还将同样确实地证明,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1](508)归结起来,休谟此前的推理所得到的结论主要是:德和恶的区别不是源自理性的认知,不在于知性发现的事实,也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而是在于人心中的知觉,在于人的情感。因为“一切的道德都依赖于我们的情感”[1](557)。显然,这是休谟这一章所做推论要得出的主要结论。他对“是”与“应当”的问题的提出只是对上述结论所做的一个补充性的推论,一个附论。虽然这个附论很重要,但对休谟而言,它毕竟只是一个附论。这个附论所要证明的,也只是善恶的区别不是源于理性而是源于情感这一基本的道德原则。关于这一点,我们从休谟在上述有关“是”与“应当”的引文的结尾说到这一附论的重要性及其意义时所说的话中就可以得到印证:“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510) 如果我们上述的论证是准确无误的,那么,对休谟写下这段文字的目的和意义的某些解释就值得好好考虑了。首先,那种认为休谟这段文本的目的在于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并使之形成事实与价值之二元对立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不可否认,在这段引文中休谟是区分了两种判断或命题,但这种区分只是一种论证手段,而不是论证所要达到的结论或目的。其次,有人认为,休谟所提出的问题是为了反对宗教神学,提出这种看法的主要是麦金太尔等人。与通常的解释者不同,麦金太尔断言,休谟并不认为“是”与“应当”之间存在着不可消除的鸿沟。他的相关论述只是针对当时的宗教道德观,根据后者,人所应当做的就是上帝所命令的。也就是说,对休谟问题的目的的探讨,应当与当时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考虑。而在休谟之前的伦理学说主要是受制于宗教神学,因此,休谟提出该问题的目的在于反对神学伦理思想,强调道德的逻辑基础在于关于人的事实,而不是关于上帝的法则或目的。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尤其是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即从历史背景出发的方法论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从休谟那个时代的伦理学看,确实存在一个反对宗教神学支配的问题,休谟的怀疑论哲学本身也表现出这种反神学的特征。然而,从上文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休谟提出“是”与“应当”问题的真实目的,起码不是休谟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此外,休谟在原文中批评的是我们所看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而并非只是宗教神学的道德体系。需要再次明确的是: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问题,其目的在于说明区分恶和德是由情感所致,与理性无关。因为理性的功能只在于认知,在道德问题上它是无能的。可以进一步说,休谟提出“是”与“应当”问题,其目的在于阐明他的道德价值观,在于强调情感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以及理性在道德问题上的无能。 休谟把这一道德价值观的问题看作是道德哲学的最一般原则的问题,也是道德哲学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如果把这个问题的提出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相联系,我们不能不承认,休谟对善恶问题的看法显然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特别是牛顿光学的影响。这种影响直接来自洛克对事物的第二性质的看法。休谟承认自己关于善恶区别的思想受到洛克第二性质学说的影响。洛克认为,事物中并无色、香、味等属性,色、香、味是我们人的主观感受,休谟也认为,事物中也并没有恶和德这样的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价值之区分,是人的情感的产物。休谟不同意当时人们对道德价值的实在论看法,即不赞同那种认为恶和德的区分存在于事物本身之中,或者是作为实体存在,或者是作为属性存在的看法。也不赞成善恶的区别在于对象的关系之中的看法。有人据此认为,休谟的道德价值观是一种主观论的价值观,即认为恶和德的区分是人的主观感受的结果,是人的情感的产物。确实,休谟在其不严格的表述中也往往这样说。实际上,如果我们深入地考察休谟的道德价值论思想,我们就可以看到,他并非完全否认恶与德的区分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仅仅认为“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从这句话中的“不是单单”这几个字可以断定,休谟还是承认道德价值(善恶之区分)是与对象有关的。也就是说,休谟并非认为善与恶的区分完全依据人的主观情感,这种区分与对象也有关系。因此,休谟不是纯粹主观论的道德价值论者。他只是强调,就像我们看到的各种颜色、闻到的各种气味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一样,我们所说的善与恶也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或关系。但是,它们与事物本身的属性或关系也是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