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推理的原理多元化: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的新走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天平,男,1968年生,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国外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的发展中出现了道德推理多元化的新现象。就层次看,有原理多元化、实践多元化和个体多元化;就程度而言,有激进的多元论和温和的多元论;就合理性而言,则是原理多元化较为可取。人们运用于经济伦理的道德推理的原理主要有后果论、非后果论,以及结合了后果论和非后果论的综合社会契约论、规范性原则等。原理多元化与综合化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与道德相对主义有一定联系,但不能归结为道德相对主义,而是民主社会长期存在的经济伦理现象。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 B820.5

      道德推理方式是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含企业管理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道德推理,按照德·乔治(Richard T.De George)的观点,就是人们从道德上列举出种种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观点为自身行为进行辩护的过程,① 也就是经济主体运用某种道德理论为自身行为进行辩护,同时社会运用某种道德理论对其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过程。

      经济主体用来为自己辩护的道德理论与人们用以作出评价的道德理论可能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这就导致了道德推理方式多元化的可能。② 经济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学理使命就是要发展这些道德推理方式。为了完成这一使命,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研究中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走向:道德推理方式的原理多元化。

      一、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的道德推理多元化现象

      道德推理方式多元化的走向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信念:任何社会都具有多样性,都是多种多样的文化和传统的混合体,因此,世界各国、各地区,甚至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这不仅表现在文化方面,也同样表现在道德方面。这种现象非常复杂,大致可以这样归纳:就层次而言,有原理的、实践的和个体的层面之分;就程度而言,有激进的和温和的之分。德·乔治曾根据美国社会及经济伦理研究的特点,把经济伦理的多元论的道德推理总结为4种:激进的道德多元论、道德原理多元论、道德实践多元论、自我实现多元论。③ 这种划分对层次和程度的区分不是很明显。

      就层次来看,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的道德推理多元化走向首先是原理层面的道德多元论。道德原理多元论认为,人们对同一种行为的道德评判都包含着不同的道德原理或道德价值标准。其次是实践层面的道德多元论。这种道德推理既源于道德原理多元论的,也源于道德事实或对事实的道德感知的。人们由于道德原理的差异,或由于对道德事实或对事实的道德感知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道德实践。道德实践是一个最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例如,在中国古代伦理学史上长期存在对“知行”关系问题的讨论,但一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即使人们在基本的道德原理上达成共识,但也不能保证人们在所有道德问题上取得明晰化、一致化的意见,而在实践问题上则有更大的道德分歧。再者是个体层面的道德多元论,这也就是德·乔治所说的自我实现多元论。这一层面的多元论认为,处于多元化社会的人们只需在遵守那些基本的道德标准的基础上自由选择价值理念与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人们能够在社会的基本道德框架内追求个人的多样化、差异化自我实现,社会是能够容忍与接受的;至于个人是否关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组织生活则不重要。

      就程度来看,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的道德推理多元化走向有激进的道德多元论和温和的道德多元论。激进的道德多元论认为,人们对道德的看法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抱有截然不同的道德观念,包括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理解,以及对行为“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哪些是善的、哪些是恶的”等的评价;社会上不存在什么基本的道德价值准则、道德体系和基于统一道德规范的实践。温和的道德多元论认为,如果人们在道德观念上毫无共同之处,那么统一的社会就无法构成。因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就是人们对那些基础性的原则和理念的共同认可与接纳,而那些基础性的原则和理念与那些变动中的多元化的原则和理念并非水火不容。“一个社会中道德原理的多元性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可调和的分散性。这种在道德原理层次的多元论与具体道德内容的社会一致性是可以和谐共存的。人们用以评价道德现象的基本原理虽然存在差异,但具体评价的结果却是不谋而合。”“每一种评判都包含着不同的道德原理。道德原理依据的差异与道德评判结果的同一性和谐共生。”④ 温和的道德多元论者实际上就是原理层面的道德多元论者。

      二、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的道德推理多元化的“原理”

      在当代经济伦理学中,人们用于道德推理的原理大都是从一般性的伦理学理论中引申而来,主要有后果论、非后果论,以及结合了后果论和非后果论的综合社会契约论、规范性原则等类型,这也就形成了多元化的“原理”。

      1.后果论的道德推理

      后果论的道德推理也称为目的论的或效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关注经济行为的后果或最终结果。根据这种理论,经济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是由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最终结果来判断的,主要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

      利己主义注重经济行动者的自我(个体、群体、组织)利益。基于利己主义的经济行为,其目的是为行为者本身带来最好的结果,而不管对利益相关者的后果如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行为者采取这一行动必然会损害利益相关者。对某一行为者有益的行动也有可能对利益相关者有益,但有益的后果不在行为者的考虑之内。虽然开化的利己主义者在一定程度上(时间、范围)考虑行为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后果,极端的利己主义者则根本不考虑,但是他们都关注自我利益;在他们看来,伦理道德是谋求自我利益的工具。

      功利主义是英国伦理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的一种根据行为的最终效果来判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道德推理方式。它认为,一种经济行为如果造成了比其他经济行为更好的效果,它就是道德的。“效果好”在这里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功利主义原则在经济决策中最能显示其价值,也运用得最广泛。采取一个经济决策能够比采取其他决策带来更好的效用,它就是道德的。同样,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多的好处的经济决策就是道德的。因此,决策者必须评估每个决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确定它们的正负效用,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成本和收益,然后选择能产生最大净效用的一个决策。在功利主义中,行为功利主义类型从短期角度来判断,考察某一特定行为的总体后果;准则功利主义则从长期角度来判断,注重一系列行为的后果,因为规定了一套准则,所以持续遵循它会产生最大的净效用。弗里切(David J.Fritzsche)曾举例说,对于经济伦理中“不要对顾客说谎”的准则,行为功利主义认为,如果说谎的后果对顾客来讲是收益大大超过说谎带来的成本,那么它就是道德的;然而准则功利主义则会关注谎言对一系列顾客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谎言对信任、顾客满意度和生意都会产生影响,说谎没有带来最大净效用,因此行为功利主义会坚持“不要对顾客撒谎”的准则。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