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论之“是”与价值论之“应该”

——生态伦理观的新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青兰,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副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内容提要:

生态伦理学作为生态哲学的有机构成,是生态哲学界对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进行哲学反思的理性觉醒。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生态伦理学理论界产生了许多理论难题,如存在论之“是”能否推导出价值论之“应该”、自然抑或人类是价值世界的中心等理论困境。而要解决这些困境唯有实行价值的整合与超越——可持续发展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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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952(2009)06-0036-05

      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关于自然价值与生态伦理的探讨成为中外生态哲学界研究的热点。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到上世纪90年代,我国学界对此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生态伦理的价值主体是自然本身,二是生态伦理的价值主体应是人类而非其他。这些分歧的实质,是人道主义同自然主义的对立。生态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冲突集中表现为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同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的冲突。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与此相反,人道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则把人类整体的长远生存利益作为生态道德行为的终极目的和尺度,把人道原理作为生态学深层的价值论基础。

      一、存在论之“是”能否推导出价值论之“应该”

      在“人类中心”与“环境价值”之间的关系上,需要弄清楚以下具体问题:关于存在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分。也即“是”与“应该”的区分,这里的“是”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指事物存在的“事实”、事实固有的客观属性和客观规律性; “应该”则是一个价值论、目的论、伦理学的概念,它表示的是伦理的规范和人的实践行为的选择。从逻辑上说,事实(“是”)要能够有效地充当行为的理由,就必须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前提。事物的存在属性只是一个“中立”的事实,它只就自身的关系来说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因而不能充当行为的理由。“应该”或“不应该”的道德选择直接依赖的正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因此,如果缺少价值论的根据,单从存在论中是找不到道德原则的根据的。

      能否从“是”中推导出“应该”?或者说,能否把“应该”完全还原为“是”?这是生态伦理观所面对的一个最主要的理论难题。生态伦理观把生态自然规律(“是”)作为人类保护自然的道德行为(“应该”)的终极根据,因此,如果它不能令人信服地从自然规律之“是”中推导出道德行为的“应该”的话,那么,这种伦理观受到怀疑就是不可避免的。一些生态伦理学者从品质伦理学的思路出发,试图从人的最终道德根据来解决生态伦理的基础问题。① 保罗·泰勒就“生物中心伦理”做了严格的哲学论证。泰勒的中心原则是:“当其要表达和体现具体的最终道德态度时,我称之为尊敬自然时,其行为的品德就是好的和道德的。”② 从泰勒的这一思想中,可以看出,泰勒的生态伦理的基础奠定在人的“最终的道德态度”,他认为之所以有生态伦理学,或曰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在于人的好的品德。泰勒的生态伦理学不是从自然的生态描述中而是从人的最终道德态度中寻求依据。然而,在美国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那里,“是”与“应该”的区别则被不加证明地轻而易举地消除了。他认为,从“是”到“应该”“是一个瓜熟蒂落的价值飞跃”。“这里的‘应该’并不是亦步亦趋地从‘是’中推导出来的”,“但同时,‘是’与‘应该’的截然二分又不复存在了”。罗尔斯顿也承认,这的确“令伦理学家困惑而又惊奇”,但是,他仍然坚持认为:“我们只要拂去了盖在‘事实’上的灰尘,那里的‘价值’似乎就会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③ 罗尔斯顿的这种解释,对于习惯于理论思维的伦理学家来说,是不能不感到困惑而惊奇的。

      从自然的“是”中,推导不出道德的“应该”。想从自然的“是”中推导出道德的“应该”,这是在错误的起点上走向黑暗。道德感本身是自然进化流程中最高的“是”,是具体的人际伦理、生态伦理“应该”的来源。如果要消除“是”与“应该”的界限,应从这个最高的“是”入手,而不是立足于罗尔斯顿所谓的自然有机体稳定秩序的“是”。罗尔斯顿自然有机体稳定秩序的“是”只是自然的“是”,虽可引发人的道德“应该”,但它不是生命进化流程中最高的“是”。从最高的“是”中,就能够得出生命的具体“应该”。这些具体的“应该”不是从利益出发,不是经济上的精明算计,而是从人的内在本质上要求人必须遵从这个最高的“是”去“应该”,这个道德上的“应该”由于源于最高的“是”,故其本身就属于“是”,是“是”的进一步具体展开。我们说离开对人类利益的关注,就不能从“是”中推导出“应当”,这并不意味着“应当”与“是”毫无联系。我们只有承认了生态规律的真理性和不可抗拒性,才能发现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对人类生存利益的价值性,因而为了人类的生存利益才能得出“应当保护生态自然”的道德选择。就是说,从人类长远的生存利益出发对生态自然事实(“是”)的价值评价,是把生态自然的“是”同“要保护生态自然”的“应该”联系起来的价值论基础。总之,从自然的“是”中推导不出伦理的“应该”,只有将人类道德的“应该”视为自然生命进化流程中产生的最高“是”,生态伦理才会有自己真正的基础。正是从这个最高“是”中,人类尊重万物的“应该”才不会受制于人类的经济利益,而是源于生命内在的本质要求、源于对宇宙智慧高于人类智慧的敬畏。只有这样,真正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才可能诞生。

      二、自然抑或人类是价值世界的中心

      针对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人们进行了多元的分析和思考,其中,对环境问题的人文反思是学界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许多学人都把目光聚焦于此。在对环境问题进行人文反思的过程中,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把矛头指向了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的一种观念——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实现一场新的价值观的革命,把人类看成是生物共同体中普通的一员,如个体生物、物种、自然存在物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存危机。关于“人类中心”的概念,与任何理论问题一样,也要首先有一个定性的把握。人类是不是、或者是什么样的“中心”?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它大体上是一个关于世界存在的、“实然的”描述与判断,还是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价值或“应然的”观念?把握存在论与价值论的区分是一个基础,只有弄清概念是在何种意义上形成或成立的,才能够合理地判断其是非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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