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抑或特殊主义?

——对儒家伦理理论特性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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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舜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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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10-0048-05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伦理理论特性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儒家伦理究竟是一种以普遍性抽象原则为基础的普遍主义的伦理学,抑或一种特殊主义的处境性的、角色性的伦理学,人们在此认识上表现出较大的理论分歧。虽然这种分歧不是处在绝然对立的立场,但在儒家伦理理论特性的认识问题上的分野,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儒家伦理真义的理解及其实践功能的不同取向,在客观上影响着当今儒家伦理与现实对话的方式与旨归。因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继续加深认识。

      一

      当代伦理学界,对于道德理论的反思气氛比较浓厚,存在着一种为现代伦理学界称之为“反理论”的思潮。这种“反理论”的思潮不可能不影响到人们对儒家伦理理论的反思。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禁要问:儒家伦理能否被视为一种道德理论?如果可以的话,又是一种具备什么特征的理论?有论者指出:“儒家的道德哲学是成德之教,孔孟立教之初,并非有意建构一个伦理系统,为人类的正确行为提供指导原则。儒家的根本关怀,在于如何在人间建立和谐的秩序。基于此种关怀,儒家进而肯定实现这理想的主体根源,于是发展出主体道德哲学。虽然如此,论者或会怀疑,纵使儒家不是企图建立伦理理论,但是其道德哲学是否也可视为一种理论,并且恰好也是反理论者所批评的该种理论?”① 这种设问正是建立在现代伦理学界的这股“反理论”的思潮之上。

      这股所谓“反理论”的伦理思潮源起于当代社群主义伦理学家对道德理论的诘难,它是指以社群主义为代表的伦理学家,针对传统的功利论(边沁、密尔为代表)、义务论(康德为代表)和新契约论(罗尔斯为代表)等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的缺陷,而掀起的一项伦理学运动,其目的是恢复和重新建构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伦理学(或曰美德伦理学)。“反理论”思潮的本质是一场道德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的争论,是对西方道德理性主义的一种反动。我们知道,西方伦理学家一直尝试着建立一个在“理性”基础上的普遍有效的伦理学理论。从强调“借助自然的理性之光”推导出道德原理的笛卡尔,到强调道德必须建立在知性基础上的康德,凡理性主义学者均无一例外主张应该用人类理性来发现一种客观的、普遍有效的道德观。然而,这样一种追求建立在知性基础上的普遍性的道德理论的努力,在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美德伦理学家来看,是彻底失败的。因为在美德伦理学家看来,通过这种努力建立起来的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包含着一个根本的缺陷,即他们都从自己所认为的人性特征出发,然后论证自己所接受的道德规则正是具有这种人性的人类可以接受的,因而是正确的道德规则。但事实是,根据人性的事实并不能推出道德的应然。换句话说,普遍主义伦理学者恰好落入了休谟所指出的由“是”推出“应该”的误区之中,因而他们的努力必定要失败。恩格尔哈特在其《生命伦理学》中也指出,现代的希望一直是企图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来发现一种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不仅是程序性的而且应该对道德异乡人——即隶属于不同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普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这种道德应该超越多种多样的宗教信仰共同体和意识形态共同体之外,这就是现代哲学工程的目标。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努力已经失败。这种失败的结果构成了当代俗世文化的基本格局。②

      通过对普遍主义的道德理论的批判,美德伦理学家主张道德价值的确立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必须要借助于特殊的道德情境。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抉择绝非是普遍规则直接演绎的结果,离开了个人的德性以及这种德性赖以存在的特定的传统和社群的生活方式,这种普遍规则对于具体的个人行为就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和影响。真正的伦理学是建立在德性基础上的德性伦理学。要言之,“反理论”思潮的中心内容就是反对把道德建立在纯粹的知性基础之上,反对把道德原则高度抽象化、普遍化,反对化约主义(reductionism)的道德理论,而主张“在特殊文化中关注道德的特殊德性”③,处境性地、脉络性地和角色性地理解人和人的道德,重拾被现代道德工程所遗落的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伦理”。

      毫无疑问,美德伦理学者(主要是主张社群主义的学者)对普遍主义伦理学的批评并非没有根据,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论证就是尽善尽美的。比如他们宣称“现代道德工程”在现代的彻底失败就是一种很强的逻辑断言,因为即使以前的普遍主义伦理学家的努力都失败了,也不能断言以后的努力不能成功。而且就其自身的理论系统来看,也有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的地方。有学者在谈到德性论与儒家伦理的关系时,就曾质疑过社群主义的观点:“当共同体主义(即社群主义)将实践理性只界定为特定的共同体的人们所遵循的理性原则时,这种在特定范围内可充当准则和规范的实践理性,在证明人的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上,是不能由其自身提供合理的标准的,它必须求助于具有普遍性的实践理性原则。换言之,虽然我们可以批评自由主义的伦理学建构普遍的道德规则的努力,然而我们却不能为了规则的具体性而全然不顾实践理性的可普遍化的特点。难于想象,一种道德理论对于特定范围内人们的行为的正当性与否都不能提供判断的标准,那么,其苦心建构的实践理性又将如何指导人们的行为实践?另一方面,依共同体主义,德性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隶属于某一特定的传统和生活方式的,它是一种技艺,也是一种心灵的习惯。从理论上看这一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我们是否可以由此而为某一特定传统和生活方式中的德性加以无批判的辩护呢?”④ 另有学者也指出,伦理学上的普遍主义原则之预设是必须的,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能否发生实际的效用,在于这种普遍性的原则是否能够照顾到处境的特殊性。一种理论化的又合乎实践要求的伦理学应该有两类道德思维的双层结构,即同时承认一般原则与特殊判断在道德决定上的作用与意义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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