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种际正义及其生态限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小明 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升华学者、应用伦理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3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种际正义就是合理处理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关系的正义原则,它分为种际同一性正义与种际差异性正义两种。种际同一性正义虽然强调人与自然生物物种的平等,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无限欲求支配下产生的生态失衡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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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016-04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道德情怀的不断扩展,一些处理人类内部关系的道德原则被沿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于是便有了生态伦理。同理,我们也可以将处理人类内部关系的正义原则延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也可以探讨人类与其他生命物种之间的种际正义,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性的探讨很有意义。

      一、种际同一性正义:生态伦理的基石

      正义是人的正义,它可分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所谓同一性正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相同的人得到相同的对待,而差异性正义原则,则指不同的人通过符合比例原则而得到不同的对待。同一性正义主要是一种个体之间基于类同一性的比较关系:你是人,我也是人,所以我们要平等对待。差异性正义则主要是一种个体间基于各种差异的比较关系:各个体因各种差异的存在而有所不同,故他们所得到的相应对待也就应当不同。所以,尽管差异性的正义与同一性的正义都是正义的具体内容,但它们的基础却有根本性的不同:一个是基于差异性,一个是基于同一性。[1]

      现在,我们将两种正义原则延用于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于是便有种际同一性正义与种际差异性正义。所谓种际同一性正义就是指人类与其他生物种类之间基于某种(某些)同一性(比如都具有生命)而得到相同对待的正义原则;所谓种际差异性正义就是人类与其他生物类之间基于某种(某些)差异而得到不同对待的正义原则。由此可见,种际同一性正义其实构成了强调人与其他自然生命物平等的生态伦理的正义基础。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讲,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它们所达成的一种基本理念就是人与自然生态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动物解放与权利论提倡动物与人的平等,生物中心论主张“物种平等”,生态中心论则从“生物圈平等”出发,把与人平等的主体由生物扩展至包括无机界的生态系统,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也强调人类应当主动追求与其他生物物种的友好与平等[2]。其实,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主张其实都是从生命同一性的角度立论的,正因为都共同具有生命,所以它们才得以相应的平等。当然,也有人从内在价值的角度来谈人与其他生物的平等。但是内在价值在本质意义上仍然要以生命为基础,因为只有从生命的个体性、自我性及其实现过程中才能生长出价值的内在性。事实上,正是基于人们对生命共同本质规定的自觉把握,奈斯才提出: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是生态智慧的终极性规范,即人类应当追求普遍的共生或大自我的实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种际生命同一性的客观存在及人们对这种同一性的认识,是种际同一性正义形成的基本前提,它构成了生态伦理学大厦的基石,而基于这种“生命同一性”基础上的共生追求,亦即对种际正义的追求则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道德原则。

      二、自然差异性配置的“正义”性及其生态陷阱

      人与其他生物之间其实具有各种自然的、文化的差异,因此,按照种际差异性正义原则,人与其他生物之间对于资源的占有也应当是有差异的,这体现了正义的对等原则。事实上,从正义历史生成的角度来讲,虽然正义是人类文化的产物,因其内在生成原则——对等是通过人类文化加工而形成的“产品”,但是正义的文化生成并不是对相关自然原则的完全抛弃,而是对相关自然原则的积极扬弃,也就是说,正义的文化生成是有其自然基础的,这就是维护自然秩序的“差异对应原则”。自然界的生存竞争适者生存,自然界的弱肉强食,其实是自然存在秩序的一种表达,其内在原则就是差异对应原则,即有差异的物种在自然资源享有方面也是有差异的,强者占有较多,弱者占有较少。只不过,这种“对应原则”潜入人类社会后便发展成了“对等原则”,即差异者与差异占有之间要符合某种比例才行,而其相关“主体”——强者与弱者的差异也由自然物种之间的差异转化为人类内部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可见,差异性正义是有其自然之根的,这也就是人类社会中的差异性正义为什么总是与竞争相关、与效率相关,而当我们用人类社会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反观自然生存状态时,为什么会发现正义的粗放影子、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的内在原因。从对应到对等,从一种秩序到另一种秩序,方式变了,追求秩序的内在本质没有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类文明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只不过是通过人类文化而精细化了的自然原则而已。

      各生物物种的差异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这种物种差异是自然资源差异配置的天然前提。而这种资源的差异性对应配置,因其效用、因其对整个生态系统秩序的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粗略地体现了自然的“差异性正义”精神①,即不同的物种给予相应不同的资源配置。

      在自然物种的差异配置中,其本质原则其实就是按物种的自然生存需求差异来进行配置。各种不同生物的需求是根据它们在营养关系中的不同位置被确定的,因此,这些需求之间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为维持食物链环节的取食与被取食,各生物的数量是被限制的,并且不同生物之间的数量协调和死亡压力也因现实环境状况不同而存在动态差异,这完全有利于整体生态系统的维持。所以,资源差异配置作为一种根据物种差异需求而进行的配置,它的“正义”性在于自然配置的资源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并有利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关系的维护。由于各种生物的需求,是在其需求被自然天然限制的条件下获得满足,同时又在资源的差异配置中得到了保证,所以,在需求被限制的条件下,自然的按需求差异配置直接体现着生物物种共生延续、维护秩序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因为人类正义在本质上也不过是基于一种对人类整体生存秩序的自觉维护。在秩序维护上,人类正义——特别是差异性正义与自然的按需求进行的资源的差异性配置之间具有内在的连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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