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7.9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自古希腊以来,伦理学领域的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之争(如苏格拉底和智者关于德性的争论)一直绵延不绝。如今,作为道德相对主义的后现代伦理学强调否定性、流动性、破坏性,执著于不确定化、多元化、相对化,推崇无立场、无原则的伦理学,甚至为此不惜离“家”出走,流浪荒野。后现代伦理学对现代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断然否定和全面解构,把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普遍主义之争推到空前尖锐的地步,其结果必然引发应用伦理学领域的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之争。生命伦理学就是激烈争论的主战场之一。 极为典型的是,当代生命伦理学的奠基者恩格尔哈特(H.Tristram Engelhardt)曾在《生命伦理学基础》(1986年)中提出了后现代伦理学境遇中的生命伦理学达成共识的基础原则:形式的允许原则和质料的行善原则②。20年之后,他在新近主编出版的《全球生命伦理学:共识的崩溃》(2006年)一书中却明确否定了后现代伦理学境遇中的生命伦理学达成共识的可能性③。恩格尔哈特前后矛盾的转变,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下问题:他何以由肯定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到宣称生命伦理学共识的溃败?生命伦理学是否可以达成共识?如果能,共识的基础又是什么?归结为一个问题,就是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和共识何以可能? 我们认为,脆弱性是生命伦理学的基础,与脆弱性密切相关的祛弱权问题应当成为生命伦理学的核心理念和理论基础。关于脆弱性的伦理思考,正如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在《善的脆弱性》的修订版序言中所说:“即使脆弱性和运气对人类具有持久的重要性,但直到本书出版之前,当代道德哲学对它们的讨论却极其罕见。”④ 一般而言,人类社会主要推崇人类生活的乐观状态,相应地,伦理学主要推崇人的坚韧性而贬低人的脆弱性。建立在坚韧性基础上的理论形态主要是乐观主义伦理学,典型的如柏拉图以来的优生伦理学、亚里士多德的幸福德性论,边沁、密尔等古典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康德等古典义务论的德性和幸福一致的至善,达尔文主义的进化论伦理学等。尤其是尼采的超人哲学过度夸大人类的坚韧性而蔑视人类的脆弱性,其推崇的必然是丛林法则而不是伦理法则,希特勒等带来的道德灾难和人权灾难就是铁证⑤。麦金太尔通过考察西方道德哲学史也指出,脆弱和不幸本应当置于理论思考的中心,遗憾的是,“自柏拉图一直到摩尔以来,人们通常只是偶然地才思考人的脆弱性和痛苦,只有极个别的例外。”⑥ 乐观主义伦理学在乐观地夸大人的坚韧性的同时,有意无意地遮蔽了人的脆弱性。 不可否认,对坚韧性的否定方面即脆弱性的思考也源远流长。苏格拉底的“自知其无知”,契约论伦理学家(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的国家起源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人的脆弱性。不过,脆弱性在坚韧性的遮蔽之下并未成为传统伦理学的主流。以坚韧性(理性、自由和无限性等)为基础的传统伦理学所追求的目的主要是乐观的美满和完善,即使探讨脆弱性也只是为了贬低它以便提高坚韧性的地位,如基督教道德哲学把身体的脆弱性作为罪恶之源以便为基督教伦理学做论证,或者主要是在把人分为弱者和强者的前提下对强者的关注,如尼采的超人道德哲学等。这和关注普遍脆弱性并基于此提出人权视阈的祛弱权还相去甚远。 二战以来,深重的苦难和上帝救赎希望的破灭激起了人们对自身不幸和脆弱性的深度反省,人们在反思传统乐观主义伦理学贬低脆弱性并基此夸大、追求人的无限性和完满性的基础上,已经明确地意识到了脆弱性在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这是以脆弱性同时进入当代德性论、功利论和义务论为典型标志的。当代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波普尔批判谋求幸福的种种方式都只是理想的、非现实的,认为苦难一直伴随着我们,处于痛苦或灾难之中的任何人都应该得到救助,应该以“最小痛苦原则”(尽力消除和预防痛苦、灾难、非正义等脆弱性)取代古典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⑦。如果说波普尔主要从消极的功利角度关注个体的脆弱性,麦金太尔的德性论则把思路集中到人类的各种地方性共同体,认为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以人的生命的脆弱性和无能性为境遇的,因而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靠着依赖性的德性和独立性的德性共同起作用才能维持下去的⑧。当代义务论者罗尔斯批判功利论,把麦金太尔式的个体德性提升为社会制度的德性,明确提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并把公正奠定在最少受惠者的基础上⑨。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重要的理论成果已经把脆弱性引入了应用伦理学领域。 上述对脆弱性的理论研究和近年来新的天灾人祸和伦理问题(如恐怖事件、金融危机、环境危机、克隆人、人兽嵌合体等问题)一起,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把人类的脆弱性暴露无遗,彻底摧毁了柏拉图以来的乌托邦式的空想或超人的狂妄,祛弱性不可阻挡地走向前台,深入到应用伦理学各个领域,尤其是和脆弱性直接相关的生命伦理学领域。如今,在欧美乃至在世界范围内的生命伦理学和生命法学的研究中,对脆弱性的关注和反思,业已形成了一股强劲的理论思潮。美国生命伦理专家卡拉汉(Daniel Callahan)说:“迄今为止,欧洲生命伦理学和生命法学认为其基本任务就是战胜人类的脆弱性,解除人类的威胁”,现代斗争已经成为一场降低人类脆弱性的战斗⑩。其中,丹麦著名生命伦理学家亚鲁德道弗(Jacob Dahl Rendtorff)教授、哥本哈根生命伦理学与法学中心执行主任凯姆博(Peter Kemp)教授等一批欧洲学者对脆弱性原则的追求和阐释特别引人注目。他们以自由为线索,把自主原则、脆弱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尊严原则作为生命伦理学和生命法学的基本原则,并广泛深入地探讨了其内涵和应用问题。他们不但把脆弱性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甚至还明确断言:“深刻的脆弱性是伦理学的基础。”(11) 这对恩格尔哈特否定生命伦理学共识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对此,智利大学的克奥拓(Michael H.Kottow)却不以为然。他特别撰文批评说,脆弱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生命伦理学的道德原则,因为它们只“是对人之为人的特性的描述,它们自身不具有规范性”。不过,他也肯定脆弱性是人类的基本特性,认为它“足以激发生命伦理学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