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043-05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了一系列的优先性命题,如自由优先于经济利益和功利、正当优先于善、自我优先于目的等,这些优先性命题构成了其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论证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不拟对这些优先性命题的含义和种种争论展开正面论述,而是通过对《正义论》的分析,把优先问题本身单列出来专门讨论,以期从另一个角度厘清这些争议。 一、关于论证的价值观念的顶板 “A优先于B”有多种含义,这里讨论其最基本的关于价值排序和价值选择的含义。假设有价值A、B或价值化的A、B,且判断者更为珍视A,就得出A优先于B。如果A在判断中处于基础地位,在涉及的原则集合内所有的非A都不优先于A,尤其当A是一个总体性原则或价值时,我们就可以说,A对于判断者或某个理论体系来说是一个价值观念的顶板。 作为顶板的A往往以自命前提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一位哲学家的价值观念顶板,也就理解了他的论证的实质。西塞罗甚至认为:“坚持不同的至善观就是坚持完全不同的哲学体系。……你只要在哲学体系里确立了那一点,也就确立了一切。”[1]但既然A往往是自明的,那么如何揭示出这些顶板呢?这就要通过一种道德风俗考古学式的痕迹分析方法来考察。由于我们所面对的理论体系并不能包含思想家所有的思想(见下文的接近性条件),所以如同考古学一样我们实际上面对的是不完全的材料;但这些材料包含了多方面的信息,我们可以客观地发现出来,用这些“痕迹”来做某种重构。这种方法应用于价值顶板的发现的理论基础已经为哈特曼所指出:“价值探察就是原则的探察”,(作为顶板的)原则、价值是不依赖于他物而相反是他物依赖于它们的东西(实体);因此,可以从依赖于原则、价值的事物的结构中发现原则、价值[2]。具体到价值观念顶板的发现,其方法是——如果对A而言,在语言使用或理论建构中有一种普遍的形式:对理论T或命题P或原则B而言,其是正确的、好的或错误的、坏的,是因为其符合、支持或不符合、违反了A,也就是在论述中A不断地被作为其他理由、理论、原则的理由和判据,而自身并不寻求理由和判据,这样,就能从各种理论的论证中把捉到它们的价值观念顶板。其实质是要通过语言分析和元哲学的分析,发现优先于非A的A,则A可确定为集合内的顶板。换言之,即使我们不知道理论家命题的具体含义,也能从论证的形式中把捉到他的顶板,在这个意义上,道德风俗考古学式的痕迹考察是一种形式考察。 遵循这种识别思路,作为《正义论》中论证的最后判据可列举如下:自由、平等;基本善;人性;自保原则、利益[3];合理性[3](401);一个人良好的生活计划;心理上的不懊悔;人的价值高过其他一切价值、正义是制度的首要德性[3](590)。需要说明的是,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但没有反对自保原则和利益本身。这里的顶板识别原则是:
是一顶板原则,Az是一总体性原则;
并不屈从于
(即不能相互还原);
和
就同为顶板原则。值得注意的是,顶板和罗尔斯所说的支配性目的有共通之处,但也有不同;支配性目的是单一性的,顶板可以是复数的,其间既可相互抵牾,又可相互支持。 这样,我们可以大体指出罗尔斯正义论的证明性质,就是论证那些作为顶板的原则和价值,换言之,就是为了支持理论家本身已有的信念。其证明形式是:A优先于B;其理由是由于A(A是顶板);所以我们选择A。这里实质上是循环论证:由于我们选择A,所以我们选择了A。当然任何理论家的论证都不会如此简单。因为这里包含一系列的顶板,其理论框架为
、
……
优先于
、
……
;就如同上文所列出的罗尔斯的一系列的顶板一样。其论证为:
优先于
,是由于
;
优先于
是由于
……
优先于
是由于
。
、
……
成了相互支持的一组信念(能否真正相互支持则要看具体情况)。这其实和罗尔斯本人对证明性质的认知是相同的,“证明是许多思考的相互支持,是所有因素都相互适合共同构成一个一致的观点这样一个问题”[3](583)。他对他自己的正义理论的合理性的最后说明就是,他的正义论更符合“我们所考虑的信念中的那些确定的点”[3](583),这些“确定的点”就是本文所说的顶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