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公共性与公共理性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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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实践理性的特性,必须把它与公共领域联系起来。公共领域是一个公民追求公共善、有着公共规则的社会活动领域。在公共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个人(公民)形成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或就公共问题形成公共意见。在这里,为着共同善的追求,公民们必须与他人交往、讨论、论辩或共同活动。因此,公共性是其基本特征。然而,公民活动的公共性需要由公民的理性,即由实践理性的本性来确保。理性是人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就个体而言,理性既有普遍性的一面,也有共通性的一面。理性的普遍性与共通性都表明着理性的公共性。今天所说的“公共理性”是指在公共领域里起作用的理性,没有理性的公共性也就没有公共理性。这里试从实践理性的特性以及公共领域的维度展开这一讨论。

      一

      不可否认,在人类的活动中,理性(reason,Vernunft)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在社会实践领域中,理性既作为认知理性和工具理性发挥作用,也作为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发挥作用。后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实践理性。认知理性和工具理性对于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起着工具性的作用,而实践理性则起着规范性或指引性的作用。

      然而,就实践理性而言,不同的主体需要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理性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在逻辑上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共通性。在康德看来,有两类法则,一类是服从于因果律的自然法则,另一类则是自由的法则。所谓自由的法则即是人类的自由意志为自我的立法。自由意志既是这类法则的根源所在,也是人类行动合理性的根源所在。认知理性所处理的是那些具有自然因果性的对象,实践理性则建基于人类的自由意志,它要以规范或价值来调节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规范要能够起到调节关系的作用,必须为一定社会中的人们所共享或共同认可;仅有一个人所遵守的规范不能称为社会规范,而只能称为私人性的行动习惯。因此,虽然在不同的行为主体那里,实践理性呈现出不同的水平或层次,如有的人停留于习俗性道德的层次,有的人则处于反思性道德的层次;但是,实践理性本身则具有某种普遍性。如康德的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康德,第39页),所诉诸的就是逻辑上或形式上的普遍性,即它是不考虑一切意志主观上的差异而确立的一条法则,是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而言的法则。这种逻辑普遍性或形式普遍性,不仅是指人的理性的相同或相似结构(我们的思维不可违反同一律等),而且是指处于相同或相似背景条件下的所有主体都应采取同样行动。用斯坎伦的话来说,如果他不这样,至少不可合理地为自己的行动辩护。(Scanlon,pp.154-155)理性所要求的这种普遍性,是以交互主体性(主体间性)的视域来考虑自我主体的行动。因此,实践理性的法则是一种交互主体性的法则,是一种需要得到相关主体共同承认或共同遵守的法则;或者说,相关的主体如果不遵守这种法则,其行为就不可能得到合理辩护。所以,理性尤其是实践理性本身,具有一种公共的性质:理性的载体虽是个人的,但它的本质却是公共的。

      理性又必须具有某种共通性。从表现形态上来看,理性总是为一定的行为主体所拥有,它内在于个人的精神世界之中。任何人的内在世界都是一个私人世界。其私人性的视域可能与他人相融洽,也可能不相融洽。如果一个人的个人视域与他人的立场观点相冲突,他就难以与他人合作共存。但如果他将其个人视域转换为他者视域,也许就能发现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共通之处。一个人的私人世界总有某种封闭性、隐蔽性,因而如果没有某种程度的公开性、公共性,别人就不知如何与他交往,建构某种可期望的关系。这种在互动中建立一种相互关系的意愿,从生存需要上可以说是双向的,它使人们从私人世界转换到一种主体间的世界,从主体意志上和客观上达到一种主体间的共存。而且,主体间的世界的建构也具有一种存在论的可能。个人总是在对象化的世界中,从他人身上,从与他人的共同劳动、生活中发现自我、形成自我,从而证明自我的存在与本质力量。因而,个人总是社会的个人,与他人共同生活与共同劳动。一种存在论中的与他者的关系,使得个人有着打通自我的精神世界与外在世界的可能。然而,无论是从意向性还是从存在论的意义上看,在这样建构公共世界的时候,实践理性都展现了自身的公共性,以自身的公共性达成一种公共的理解和共识。尤其是,教化所获得的实践理性规则是人们共有的精神生命的资源。在这样一种自我转换或公共世界建构的过程中,行动主体的理性的公共性起着关键作用。

      公共领域是一种有着共同规则、共同善的领域,实践理性在这里至关重要。那么,人类的实践理性怎样展现在公共领域呢?从西方思想史上看,对于人的公共性的发现首先是在政治生活领域。在古希腊社会中,在自然组织的家庭之外出现了城邦这样的公共组织。家庭领域是私人生活领域,城邦则是公共生活领域;两者之间存在着鸿沟,并且私人生活领域在公共的视线之外。公民们生活的中心是城邦的政治事务。在伯利克里看来,如果没有参与政治事务,他就不是公民。(参见伯利克里,第41页)亚里士多德反复强调公共生活对于人的本性的重要性: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如果不是一只野兽,就是一位神。私人生活本身并不被看作是人的本性的体现,它仅仅旨在谋生;维持生命进程的家务活动和相关活动不允许进入政治领域。而德性是实践理性的体现。(参见亚里士多德,第9、127页)古希腊人所讨论的德性是公共政治生活的德性,如正义的重要性在于调节公共关系的重要性,智慧德性的重要性在于统治的德性,勇敢德性的重要性在于护卫国家,等等。(参见《柏拉图全集》第2卷,第347-543页)柏拉图在后期则强调法律作为理性的重要性,这也是在强调政治公共领域里的理性的公共性。(同上,第3卷,第365-421页)同时,在古希腊人那里,自由体现在公共生活之中,自由是公民的平等自由、政治参与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就是公共(政治)生活的理性,因为在古希腊人那里公共生活就是政治生活。古希腊的实践理性的这一视野首先是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性区分为前提的。当然,这种将实践理性的公共性与政治公共性等同的理解,把理性的公共性的其他内涵遮蔽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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