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伦理思想的独特内涵

作 者:

作者简介:
于树贵,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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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法家因明确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而背上了“非道德主义”的恶名,其伦理思想也因此长期为学术界所忽视。然而,如果我们超越儒家伦理的立场,公正、客观地审视法家思想,可以发现法家的伦理思想不仅是丰富的,而且是自成体系的,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非常富有特色的价值体系。

      一、理论基础:自然人性论

      法家的伦理思想体系是建立在自然人性论基础上的。法家的人性理论不仅是在观察战国时期社会生活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而且也是对春秋以来人性理论的一次总结。

      战国时代是一个“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孟子·离娄上》)的时代。在诸侯之间残酷的征伐战争中,西周以来“有孝有德”(《诗经·大雅》)的道德生活不复存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对人性进行探索就成为这个时代的中心话题。儒家的孟子提出了“人性本善”的观点,荀子则在批驳孟子“性善论”的同时提出了“人性恶”的理论。然而无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无法解释当时的社会现象,其理论自身也充满了矛盾。孟子的“性善论”,因其“迂远而阔于事情”(《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不见用于当时,而其理论也已为荀子所批驳。荀子的“性恶论”同样不能自圆其说:既然“人之性恶明矣”(《荀子·性恶》),那么制定“礼义”的“圣人”本性又如何?而且“义与利,是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这实际上又否定了其“人之性恶”的一元论观点。

      法家学者另辟蹊径,从人的存在层面来探究人性,力求摆脱“性善”、“性恶”等道德式评价,提出了“人性自为”的理论。商鞅言:“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很显然,这既是对战国时期人们生存状态的一种描述,也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种客观认识。这是法家考察人性的独特视角。管仲学派正是从这一角度来揭示人性的:“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管子·禁藏》)慎到也同样认为:“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韩非不仅继承了法家前辈的人性思想,而且不厌其烦、淋漓尽致地揭示了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自利行为。在韩非眼里,举凡“君臣”、“父子”、“夫妇”,雇佣关系中的“主人”与“雇工”,各种职业人员“舆人”、“匠人”、“医生”等等,“皆挟自为心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断定法家人物都是些“天资刻薄人也”(《史记·商君列传》),因为其他学派对“人性自利、自为”也有着共同的认识。鲁昭公六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的叔向给子产写了一封信,说道:“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很明显,叔向非难子产的理论依据就是“民”都是自利自为的,只要有机会,民的逐利本性就会显露出来。而有了“刑书”,就可以使他们的某些“争”合法化,从而降低贵族们作为裁判的权威性。鲁昭公二十九年,晋国“铸刑鼎”,孔子也评论道:“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这表明孔子与叔向的认识是一致的。并且,孟子的“制民之产”,完全是遵循“人(小人)性自为”理论而设计的。生活于战国末期的荀子,有见于当时的社会道德生活,则开始明确地承认“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礼论》);只不过他是站在儒家的立场上赋予这种“自为”、“自利”以恶的属性而已。道家创始人老子表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第十二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心不乱”(《老子》第三章),这说明老子也认识到了“民”的“自为自利”本性。在《老子》看来,统治者只有限制或取消那些能够引起民“欲心”的外在事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民的“自为自利”本性,因此必须“无为”。庄子更进一步地提出了“等万物,齐生死’’的相对主义观点,其目的就是通过取消外在事物的差别,从根本上遏止人们“自为自利”的本性。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主张,更是直接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种种“亏人利己”、“恶人贼人”现象的认识基础上的。“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今家主独知爱其家,不爱人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只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是以不惮举其身,以贼人之身。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墨子·兼爱中》)由此,墨家提出通过“交相利”的“互市”之法,即“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实现“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同上)的理想社会。因此,“不论是对等互报原则,还是‘兼爱’原则,都是以满足利己心或个人利益为立足点的”(朱贻庭,第59页)。其实,不只是儒、墨、道、法这几家主要学派,其他如与孟子辩驳人性的告子,孟子所批驳的杨朱,荀子所批驳的它嚣、魏牟等人,都以不同方式承认人所具有的“自为自利”本性。只是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对理想社会秩序的不同认识,各家各派才对于这种人性采取了或褒或贬、或抑或扬的不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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