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伦理学中义利问题的类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贾新奇,北京师范大学 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贾新奇,男,山东聊城人,历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

原文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义利问题是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的一个大问题,相关的思想材料和理论观点非常丰富与复杂。在所谓“义利之辩”中,古代哲学家涉及的论题不是一个,而是三个。义利问题不是一个问题,而是虽然相关却可清晰区分开来的三种不同类型的问题。确立“问题类型意识”,将义利问题的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对于深化传统义利思想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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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9)06-0051-06

      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伦理学中,有一些论题的讨论绵延于整个伦理学史,出现于几乎所有哲学家的理论体系中。这些论题的阐发如此重要,不仅成为重要的哲学理论遗产,还广泛影响了人们的实际道德意识;同时,它们的历史如此久远,展现的内容又如此纷繁复杂,以至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如何分析、理解这些相关理论始终是后世学者面临的任务。显然,义利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从哲学史研究的角度对传统“义利之辩”的总结、分析工作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展开,此后有很多后继学者试图深化对“义利之辩”的理解,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毫无疑问,这些工作取得了多方面重要成绩,但同时不可否认,对于传统义利思想的研究远未臻完善。此项研究遇到的一个“瓶颈”,是对传统“义利之辩”缺少“问题类型”的分析意识。简单地说,“义利之辩”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不是某个单一的问题,而是性质不同的多个问题。确立“义利之辩”的问题类型,是梳理相关材料、准确把握古人义利观的逻辑前提。本文首先根据这一思路概括传统伦理学中义利问题的几个类型,然后对这一思路本身略作阐释。

      一

      现代学者中,张岱年先生对传统义利思想的研究具有开创性,并且影响广泛。他在20世纪30年代完成的《中国哲学大纲》就“义利之辩”列了专门一章,胪列、梳理了从孔子到颜元有关“义利之辩”的众多基本材料,并且把其中蕴涵的义利思想归纳为三种主要观点。张先生注意了“义”、“利”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涵义。如说“利”在有的地方指私利,在有的地方指公利,还有的地方统指一般的利益。这种语义辨析对于材料的准确理解非常必要。不过,张先生的一些断语仍然是值得推敲的。比如,他有一个重要观点:“儒家并不反对公利,然而亦不讲公利,其所注重,乃在发挥人之所以为人者”[1]386。其实,儒家哲学是否表达对公利的关怀,取决于当下讨论的论题,也就是不同语境中“义利之辩”所涉及的问题。只要注意区分语境和论题就会发现,所谓儒家不讲公利只是在特定语境、针对特定论题才如此,而在别的语境和论题中并非如此。

      后来的许多学者在研究“义利之辩”时,往往把论题做窄化处理。焦国成先生的说法较有代表性:“义利关系是主要被局限在主体的道德行为选择领域中进行的。儒、墨、道、法诸家对此各有所树,从而形成了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非常著名的‘义利之辩’。”[2]152类似的见解贯穿在不少论著中,如张国钧先生基本上也遵循了这一思路①。陈瑛先生主编的《中国伦理思想史》中说:“义利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是道德与利益、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关系问题……义利关系涉及道德的原则、道德的来源、作用、选择、评价依据与修养要求、人格理想等伦理学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关系到理欲、公私问题与王道、霸道等治国方针的解决。”[3]276-277显示作者对“义利之辩”问题的复杂性有所察觉,不过,作者没有对“义利之辩”的问题类型进行明确的概括,也没有把对问题复杂性的意识很好地贯彻到对思想材料的梳理当中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把“义利之辩”限定在主体的道德行为选择领域。

      具有哲学、伦理学之外学科背景的学者,有时能够突破上述较狭窄的理解。龚长宇先生把义利选择区分为“社会个体的义利选择与社会整体的义利选择”[5]28两种,指出“其中个体义利选择体现为对个人利益与道德人格的权衡与取舍;社会义利选择体现为对经济发展与社会正义的调适与整合”[4]28。这是很有见地的看法。但是,他把义利问题的类型概括为两种,似乎还不够全面,更重要的是,他没有把问题类型的区分运用到对传统“义利之辩”的考察上。当他处理相关思想材料时,几乎把社会整体的义利选择这一线索抛在一边。所以,就有了诸如“儒家义利论的阐发主要是由孔子、孟子、荀子三人完成的,儒家义利论强调公义与私利的对立,主张重义轻利”[4]34的结论。

      明确提出义利关系有不同类型的,据我们有限的了解,是王泽应先生的《义利关系的不同类型及其实质》[5]一文。文章提出,义与利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考察有不同的类型范式;从内容上考察,义利关系可区分为四种,即物质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物质生活需要与精神生活需要的关系,以及志向动机与功利效果的关系。这些说法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不过,该文的主旨是讨论一般的义利关系,不是研究传统伦理思想,再者结合传统“义利之辩”的实际来看,文章对义利问题类型的归纳也有调整的余地。

      总之,在传统“义利之辩”的研究上,确立明确的问题类型意识并对问题类型做比较准确的概括,是深化这一研究所必需的。

      二

      义利问题的第一个也是最广为人知的类型,关涉的是个人道德选择问题。在道德生活中,是从道义出发还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尤其当道义与个人利益相矛盾时是选择道义还是选择私利,这是古代哲学家反复申述的问题。这一“义利之辩”中的义,是指道义,而利是指个人利益,在一些语境中特指与道义相背离的个人利益。

      坚持重义轻利、在一些情况下舍利而取义最力的,是儒家和墨家。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6]《里仁》他承认人关心自身利益的合理性,但同时强调要把对个人利益的关切置于道义的制约之下,合乎道义者才去追求,不合乎道义者要放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6]《述而》② 孟子继承了这种观点,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7]《告子上》生命是最大的个人利益,但为了践行道义也可舍弃。至于墨家,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与儒家并无二致。墨子批评当时见利忘义的风气,“今天下莫为义”贵义。他认为,沉湎于一己私利、对道德声誉漠不关心的人是不配叫做士的:“思利寻焉,忘名忽焉,可以为士于天下者,未尝有也”[8]《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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