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09)10-0020-03 道德悖论研究逐步兴起以来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成果,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正在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但也有一些人对此不以为然,他们怀疑道德悖论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有的学者曾断言“‘道德悖论’是一个虚假的命题”,“实际上并不存在”,笔者曾撰文与其商榷[1]。还有的学者一直认为,从道德评价来看道德悖论是一个“伪问题”,研究这样的问题会引起人们在道德矛盾认知方面的混乱。 这是一种错觉。产生这种错觉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看到道德悖论现象的成因与关于道德悖论现象的评价之间的学理界限,将两者混为一谈,而关于道德悖论现象的成因与评价的问题又是整个道德悖论研究的逻辑基础和起点。因此,厘清和阐明道德悖论现象的成因与评价及其学理边界,对于正确理解道德悖论现象和推进道德悖论研究是至关重要的。 笔者涉足道德悖论研究以来,逐渐发现道德悖论是一个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问题群”,在相关的文论中曾指出它至少包含道德悖论现象、道德悖论直觉、道德悖论感知、道德悖论解悖和道德悖论逻辑等问题。因此,应视“道德悖论”为一个集合性概念[2]。其中,道德悖论现象是整个道德悖论问题及其研究的客观前提,也是客观基础,其它道德悖论问题皆因关注道德悖论现象问题而产生,属于关于道德悖论现象的思维现象和主观部分。 道德悖论现象的成因与其评价的区别,集中表现在它们是道德悖论研究的两个不同命题,两个不同的论域。道德悖论现象,指的是社会和人在进行道德选择和价值实现的过程(包括不是直接从善良动机出发的非道德选择和价值实现过程)中同时出现善果与恶果的自相矛盾现象,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立足于这种基本事实,我们可以从两个方向来分析和认识道德悖论现象的成因。 其一,主体自身的素质和素养条件的局限,表现为主体选择的道德价值标准和要实现的道德价值目标超过了其力所能及的限度,使其在展现“善心”的过程中处于一种“力不从心”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表明主体的道德能力不足,其结果一般都会出现善恶同在的自相矛盾现象。 其二,主体行为选择和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具体伦理境遇存在的(或出现)复杂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这又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不变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主体行为所处的既定环境和所具备的条件,这些因素影响主体的善心和善举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从而出现善果与恶果并存与对立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另一种是可变的有利因素和不变因素。这种情况,在以社会为主体的非直接意义上的道德行为选择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更为常见。 道德悖论现象“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成因,要求“我们必须弄清,为了真正做到有道德,怎样才‘合适’。”[3]18而事实证明,要真正做到“必须弄清”和“真正做到有道德”却并不是那么容易,这使得道德悖论现象的发生不仅带有客观必然性,而且还具有普遍性。它提醒人们要注意,“在良心的实际问题中,境遇的变量应视为同规范的即‘一般’的常量同等重要”,因此,需要“境遇改变规则和原则”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而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作这样的“改变”是十分必要的[3]19、20。 道德悖论现象的评价则不同,它在本质上属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道德认知活动。中国伦理学著述中的道德评价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道德评价,指的是“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一种善恶判断”[4],多被视为一种道德实践活动或道德活动,关注的是行为主体人的动机和效果,以及社会道德的评价标准,这种学说传统是否需要检讨,此处没有必要展开,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它习惯遵循的两个规则。 一是关注善与否的结果,不论是动机论、效果论还是动机与效果统一论都是围绕善发表意见的,对恶的谴责旨在说明和维护善。这合乎人类价值认识的规律,自然是无可厚非的。马克思说:“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5] 二是以社会提倡的道德为评判是否为善的标准。由于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一种历史范畴,不同阶级不同时代的人们的善恶标准不一样甚至根本不一样,所以对同一种(类)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人们会因所持标准不同而出现“见仁见智”式的不同意见,因而每一个社会的道德评价都会强调标准的同一性和普遍适用性。一些人之所以对道德悖论现象的客观存在表示怀疑,对道德悖论研究持不以为然的态度,就是立足于道德评价的这种学说传统。 但是,传统的道德评价这两个规则并不适用对道德悖论现象所进行的道德评价。虽然,认知道德悖论现象的成因需要从评价悖论现象这一“结果”入手,却不可简单套用道德评价的传统模式。“道德悖论现象”这一命题是遵循逻辑悖论的方法原理,即依据“公认正确的(道德)背景知识”、“经过严密无误的(道德)逻辑推导”、“可以建立(善与恶)的矛盾等价式”的原理构建的,它所反映的是道德行为选择和价值实现的实际效果。这就要求,对道德悖论现象进行评价首先要注意尊重逻辑悖论这一构建原理,不仅要关注主体行为选择和价值实现中的善,也要关注这一过程出现的恶,亦即效果问题上的“两面性”。这恰恰是传统的道德评价所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