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10-0053-06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名著《正义论》。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并论证了他的正义理论。从论证的过程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纯粹是从原初状态中选择出来的,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从论证的逻辑看,按照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观念的要求,也不应该预设任何形而上学的基础。虽然自霍布斯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大都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但罗尔斯显然刻意与形而上学保持距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真的没有形而上学基础吗? 一 两个基本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许多十分重要的贡献,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罗尔斯的各种理论贡献中,最重要的贡献有两个,一个是他提出了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一个是他重建了社会契约论。正义原则是正义理论围绕的核心,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我们现在来分别考察正义原则和契约论。 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原则分为两个,即第一个正义原则和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本身又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一般而言,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用来保证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被用来保证平等的分配。 我们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所谓正义,实质上就是以制度的方式把最基本的政治价值体现出来。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所体现的最重要政治价值有两个,一个是自由,一个是平等。一方面,自由和平等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又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偏废。对于罗尔斯,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没有自由的平等是专断的。如果说正义是社会的首要美德,是一个良好社会所需要的性质,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就应该体现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一个现代国家只有以制度的方式实现了自由和平等,它才能被称为正义的。 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社会正义的实质是这些政治价值的制度化。当自由和平等以制度的方式实现出来的时候,它们就成为每个人都享有的两种基本权利。自由和平等作为权利有两层含义:首先,自由和平等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权,它们应该得到所有政府的承认和尊重;其次,自由和平等通常也是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宪法的保护。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需要追问:无论是作为人权还是作为宪法权利,自由和平等的基础是什么? 另外一个问题涉及到契约论。对于罗尔斯,契约论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原则。作为方法,罗尔斯的契约论体现为原初状态的设置,并且被用来证明正义原则。作为原则,罗尔斯的契约论体现为义务论,主张正义优先于善。 无论是作为方法还是原则,契约论体现了以下三个基本观念。首先,契约论体现了“实践理性”的观念。历史过程同自然过程不一样。自然过程由因果必然性支配,在原则上是决定论的。历史过程则充满了人类的目的,而某些目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能够实现的。质言之,历史是一个容许理想发挥作用的舞台。实践理性的观念强调了政治的理想性。实践理性不是参照现实来给思想定位,而是按照理想来改造现实。人类理性首先思考什么样的社会是正义的,然后按照正义社会的观念将其建立起来。其次,契约论体现了“一致同意”的观念。正义原则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任何权威强加的,而是所有当事人选择出来的。人们的一致同意是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人们思考社会合作所遵循的正义原则。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中可能会追求不同的原则,这样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人们的意见会产出不一致,另一方面,所选择的原则可能是不公正的。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罗尔斯设计出“原初状态”,以使人们能够就正义原则达成一致。最后,契约论体现了“正当优先于善”的观念。“正当优先于善”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正义是优先的,每个人在追求善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正义原则,接受正义的约束;另一方面,当两者冲突的时候,正义压倒了善,而需要违反正义才能得到的利益则没有任何价值。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正当优先于善”既针对功利主义,也针对社群主义,从而构成了区分不同派别的根本原则。如果我们把契约论的观念归结为“正当优先于善”,那么这样追问就是自然的:罗尔斯主张“正当优先于善”的理由或根据是什么? 上述讨论可以归纳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如果正义所体现的政治价值是自由和平等,那么自由和平等作为权利的基础是什么?第二,如果为了区别于其他派别而把契约论的主张归结为“正当优先于善”,那么“正当优先于善”的根据是什么? 二 道德权利、本体自我和自主 现在我们来探讨这两个基本问题。为了使对问题的分析更为清晰,我们把这两个基本问题分开讨论。 首先是自由和平等的基础问题。在某些研究者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从而缺少一种更深的基础。例如,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出发点不是原初状态,而应该有一个更深的基础。这个更深的基础就是“自然权利”。在德沃金看来,罗尔斯的自由和平等可以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自由和平等,一种是抽象的自由和平等,前者属于人的法律权利,后者属于人的自然权利,而在两者的关系中,法律权利以自然权利为基础。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