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界的重要思想者,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试图建构一种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新框架,即“基于行为者的美德伦理学”(agent-based virtue ethics),从而极大地推进了当代美德伦理学的深度与范围。在他看来,“一种后维多利亚时代甚或后基督教时代的美德伦理学,不可能简单地回到亚里士多德。因为他的世界与我们的世界大相径庭。我们更需要做的是,把我们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学到的东西,用来创造一种独具现代形式的美德伦理学”。(Slote,1994,p.719;下引Slote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 关于斯洛特美德伦理学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背后所蕴涵的思想预设和知识观念,以及其对于我们可能具有的启示性价值,笔者已在《斯洛特的美德伦理学及其心理学预设》一文中有所讨论。(李义天,2009年b)同时,笔者在那篇文章中也提到,斯洛特的独特思路容易招致怀疑,因为他为了追求理论的纯粹性和极至性,似乎不惜沾染主观主义的弊病。(同上,第88页)因此,我们对于这位依然活跃的当代学者,需要保持冷静的批评眼光。本文将借鉴学术界的相关批评,对斯洛特美德伦理学的上述问题予以剖析,指出其可能存在的局限。 一、基于行为者的美德伦理学:斯洛特的理论特色 就整体而言,斯洛特对美德伦理学的理解是恰当的。他清楚地意识到,“美德伦理学在其描述中主要采用美德论术语,它要么把义务论术语当作是从美德论中派生出来的,要么完全不使用它们。因此,一种美德伦理学主要思考何为高贵或卑污、何为令人赞赏或令人叹息、何为好或坏,总而言之,它的焦点在于行为者(的内在品质)。……这已经足够接近地说明了美德伦理学的特征及其各种形式的共性:既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派、伊壁鸠鲁派的古代美德伦理,也包括现代的美德伦理学,比如19世纪英国伦理学家詹姆斯·马蒂奴(James Martineau)”。换言之,“令美德伦理学同其他思路区分开的首要之处在于,它以行为者为焦点(agent-focused)”,它将自己的理论重心置于“有美德的个体以及使其成为美德之人的内在品质、倾向和动机”。(1997,p.177) 然而,斯洛特也注意到,虽然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同样注重行为者的品质和动机,同样“从关于品质特征和动机的(美德论)评价中引申出关于行为的评价”,但是,它“关于品质和动机的评价,却建立在有关人类福祉或繁荣的伦理事实的基础上,而没有把这种评价看作是根基性的、无需更深伦理基石的东西”。(ibid,p.207)也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目的论框架中,配称“美德”的优良品质和动机并非自身即善,而是因为它们有助于实现道德行为者的人生幸福或繁荣;那些被称作“美德之人”的行为者,也是因为他们能以.“幸福”为大前提进行目的论的实践推理,并能发现具体情境中的适度之处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对此,斯洛特指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 有美德的个人被描述为这样一个人,即他能够看出或识别出,在一定情况下什么是好的、正确的或恰当的事情。而这种说法清楚地表明,有美德的人做出光荣的或有美德的行为,乃是因为这件事是光荣的,而不是因为有美德的人选择了做这件事才使之获得了光荣的状态。因此,对亚里士多德而言……行为的伦理状态并不是完全从品质特征、动机或个人这里引申出来的。(1992,p.89) 这样,亚里士多德主义就将“正确”或“善”的标准置于行为者之外,行为的评价尺度最终绕过“美德”而挂靠在“幸福”上。但是,“幸福”是关于行为者的生存状态而不是内在品质的概念,因此,评价行为的最终标准便成为内在品质之外的某种东西。不仅如此,就连内在品质本身的伦理属性也需要通过“是否有助于实现行为者个人的幸福”这种后果论命题得到说明(1997,pp.207-209);在此意义上,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很难摆脱“后果论”以及“伦理利己主义”的指责。 面对亚氏美德伦理学的上述困境,为了实现一种更纯粹的美德伦理学,斯洛特完全从行为者的内在品质出发,以行为者为基础来建构理论框架。在他眼里,“基于行为者的美德伦理学就是把道德行动或伦理行动的状态当作完全从独立而根基性的动机、品质特征或个体的美德品质中推衍出来的东西。像这种基于行为者的思路,至少在关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标准解释中是找不到的”(2003,p.203),它“明确地代表了一种极至或激进的美德伦理学类型”(ibid,p.204)。自此以后,斯洛特在1997年与马西亚·拜容(Marcia Baron)、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合著的《三种伦理学方法:一场辩论》以及2001年出版的《源自动机的道德》等作品中,日益强调“基于行为者的美德伦理学”的内涵及其合理性。(cf.1997,2001) 根据这条思路,一个正确的行为既不是由于行为者依赖有效的外在规则,也不是由于行为者顾及令人满意的结果或目的,甚至不是由于行为者发现了当前情境中的适度之处,而是因为它源自行为者的某些优秀品质和动机。不仅如此,这些品质之所以“优秀”并配称“美德”,也不是因为它们像亚里士多德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有助于实现幸福的人生目的,或者像康德主义所想象的那样能够实施道德立法,而是因为它们本身就合乎直觉地令人钦佩(admirable): 如果有理论声称,某些总体动机本身在直觉上就是道德善的、值得赞赏的,而与其结果无关,也无需将其建立在特定的规则或原则上,那么,它对动机的强调便是根基性的。每种伦理理论都必须有个出发点,而基于行为者的道德理论则想说,对他人给予仁慈或关怀的道德之善,在直觉上就是如此显见,而无需更进一步的道德基础。(2001,p.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