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025-04 以伦理构想为主体的儒家治世之道具有强烈的工具价值意味,其主旨在于解决社会秩序构建这一重大的现实问题。可以说,关于秩序的思考是贯穿于先秦儒家治世之道中的一条内在逻辑理路。 一、秩序:治世之逻辑起点 先秦时期是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动乱时期,先秦诸子对此皆表现出深切的忧虑。但是对于造成这种无序状态的原因,诸家的理解却不尽相同。儒墨两家皆意识到“秩序”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墨家认为社会动乱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墨子·兼爱上》)而“不相爱”的根源则在于“别”:“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下之害也。又比为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与今之贱人,执其兵刃毒荼水火,以交相亏贼,此又天下之害也。姑尝本原若众害之所自生。此胡自生?此自爱人、利人生与?即必曰:‘非然也’,必曰:‘从恶人、贼人生。’分名乎天下,恶人而贼人者,兼与?别与?即必曰:‘别也。’然即之交别者,果生天下之大害者与?是故别非也。”(《墨子·兼爱下》)所谓“别”,指依据周礼而定的人与人之间尊卑亲疏的等级分界,亦即等级秩序。在墨家看来,追根究底,等级秩序的存在是造成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 与墨家的观点相反,儒家将社会动乱的原因归结为原有等级秩序的缺失。孔子认为,“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春秋时期的“无道”情状,根源在于“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之类的僭礼现象,这种现象意味着依据周礼而定的等级名分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人与人之间原有的等级分界被模糊了。既然秩序的破坏是社会动乱的症结所在,那么秩序重构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立足点。基于此,孔子认为为政之首在于“正名”,即重新构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显然,孔子是将秩序重构作为其治世之道的逻辑起点。 荀子以对“分”的阐释明确了秩序构建对于治世的逻辑起点意义。战国时期七国割据,社会局势较之春秋时期更为混乱。荀子指出,造成这种社会状况的根源在于“无分”:“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荀子·王制》)所谓“分”,即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区分与辨别,具体而言即“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荀子·荣辱》)。究其实质,“分”即等级秩序之构建,“无分”即等级秩序的缺失。荀子具体描述了“无分”带来的社会后果:“强胁弱也,知惧愚也,民下违上,少陵长,不以德为政。如是,则老弱有失养之忧,而壮者有分争之祸矣。事业所恶也,功利所好也,职业无分,如是,则人有树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祸矣。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荀子·富国》这就是说,如果没有知与愚、上与下、长与幼、男与女及职业的等级秩序之分界,就会导致“分争”、“争功”、“争色”的祸乱,如此家庭、政治与社会便会处于混乱不堪的状态。由是,荀子得出这样的结论:“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荀子·富国》)要实现“救患除祸”的目的,“莫若明分使群”(《荀子·富国》)。所谓“明分”即重构社会秩序,在人与人之间确立等级的分界,使其各安其分,各尽其责而互不侵犯。在荀子看来,“明分”为治世之立足点,只要确立了合理的等级秩序,一切社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分不乱于上,能不穷于下,治辩之极也。”(《荀子·儒效》)“治国者分已定,则主相臣下百吏,各谨其所闻,不务听其所不闻;各谨其所见,不务视其所不见。所闻所见诚以齐矣。则虽幽闲隐辟,百姓莫敢不敬分安制,以化其上,是治国之征也。”(《荀子·王霸》) 概言之,正是基于对秩序构建这一问题的思考,先秦儒家设计了一整套治世之道。可以说,秩序乃先秦儒家治世之道的逻辑起点。 二、秩序:礼义之价值归依 儒家认为,社会秩序的构建决不可能仅仅通过外在的强制权力而实现,而是应该以伦理价值系统的构建作为内在的支撑,礼义则是这个价值系统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他竭力主张“为国以礼”,并在政刑与德礼的比较中突出了德礼教化对于治世的根本性意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孟子虽然同时肯定了礼与法的重要性:“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但却将“省刑罚”作为实施仁政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就意味着在孟子的心目中,“刑”依然是“德礼”的辅助手段。荀子将礼与刑并列为“治之经”,同时又认为“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荀子·议兵》),礼是治世的最高准则,是“本”;刑罚虽然有效,与礼相比却不足以威服大众,是“末”。此外,一些先秦儒家经典如《仪礼》、《礼记》、《周礼》、《左传》等皆表达了以礼作为秩序构建重要手段的思想。 儒家言“礼”常与“义”并举,如:“先王修礼以达义。”(《礼记·礼运》)“礼义”一词的使用在荀子那里尤为频繁,如:“体恭敬而心忠信,术礼义而情爱人”(《荀子·修身》),“法先王,顺礼义”(《荀子·非相》)。熊公哲认为,“荀子言礼每举义,言义并举礼,其意实一”[2]。所谓“其意实一”,意谓两者是在同一层面上表达对人的要求。荀子将“礼义”的内涵作了如下阐释:“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荀子·王制》)这就是说,“礼义”指称的是约束人的行为的种种伦理义务,作为治世之则,“礼”与“义”具有互通性。 礼义为何而生?儒家认为,礼义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为了解决秩序构建这一重大的社会问题,其中以荀子的论述最具概括性。《荀子·王制》中言:“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这句话不但将“分”(秩序构建)作为“义”(礼义)的逻辑起点,同时亦以“义以分则和”这一结论性的话语清晰地阐明了“分”(秩序构建)与“义”(礼义)的内在逻辑关系。 首先,“礼义”是“分”的价值支撑。荀子所言“义以分”与“制礼义以分之”(《荀子·礼论》)的内涵是相同的,意思是“礼义”是“分”的依据①,“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以“礼义”的构建为内在的价值支撑,相较于强权(政)、暴力(刑)等外在性手段,伦理的力量更为有效。荀子所言代表了儒家治世之道中的共同倾向:通过以礼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之确立,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分界控制在恰当的范围内,以此达到社会秩序构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