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9)10-0060-05 道德回报是社会以利益为载体对主体的道德行为施与的善恶评价,奖励和惩罚是道德回报的两种基本形式。在伦理学界,一般认为道德回报具有无容置疑的合理性。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明确提出:“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感激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同样,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愤恨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①美国思想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好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受不到惩罚,却仍然要求人要无条件地讲道德,把道德的本性看作自我牺牲,就会造成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的悖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应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应当是德福统一的社会;一个具有伦理权威的社会,应当是善恶因果性有效运行的社会。所以,道德回报是道德向社会展示自身公正的有效方式,是道德获得社会认同,培植公民道德信心的重要方式。但是,道德回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不等于真理性,道德回报面临着许多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使道德也成为了问题性存在。 一、道德回报能否成立? 道德回报本质上是寻求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对等,是对行为主体道德权利的认同,是道德体现自身公正性的重要形式。虽然就个体而言,道德义务应该是纯义务,如果行为主体在动机中渗透个人权利的考虑,则其道德行为的高尚性将会受到损害,道德回报的根据反而不存在了,但是,就社会而言,道德义务则不应该是纯义务,否则,道德之于人就成为单一的利益付出,道德于个人的生存合理性就会丧失。因为人们接受道德并不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既得利益而获取一种纯粹的精神上的高贵,道德于人既是目的性价值存在,同时也是工具性价值存在。但道德的工具性价值不能靠个人实现,否则就是道德的沦落。社会用道德回报来实现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运用的是道德的工具性价值,表达的则是社会的道德公正。 道德回报成立的前提是,道德回报必须在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并给予对等性确认。但道德诚然又不可能拥有这样的前提。困难在于,道德回报往往并不是同一质态的即时性价值回报,而是利益上的时空置换。比如说,一个年轻人为老人让座,社会的道德回报并不是马上给年轻人一个座位。可能是等这个年轻人老了以后.新生代的年轻人转而给他让座,我们会说这就是对他年轻时让座的回报。可这样解读道德回报严格地说只具有教化意义,并不能说明道德回报的真实图景。现实的情况可能是,让座的年轻人还没有老就已经离开了人世,或者,他还没老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自己的专车,他甚至没有给后一代的年轻人留下为自己让座的机会。在此情形下,他是否就没有得到道德的回报呢?当然不能这样说。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由于自己的善举,道德总会以适当的形式对他表达敬意,比如,他可能因为人品的高尚而获得一个好的发展机遇,或在人生的某个困难时刻得到他人的接济与扶持。因为我们相信,道德回报并不一定为人们所感知,道德遵循着自己的逻辑,它会以跨越时空的方式在冥冥之中推动行为与利益之间的因果关联。由此,任何人所得到的任何帮助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的道德回报,但到底是对主体的哪一次行为的回报,这种回报是否实现了义务与权利的对等,道德永远不能精确回答。 那么,道德回报是对道德的回报,是对行为的回报,还是对主体的回报?不能说道德回报是对道德的回报,因为道德本身作为非人的存在物没有必要回报也没有能力接受回报,但道德回报的价值所指却恰恰是道德本身,社会正是为了弘扬道德才建立了道德的回报机制。也不能说道德回报是对行为的回报,行为同样没有接受回报的必要与能力,但在义理上,行为却又应该得到回报,因为行为本身承载了道德,并使道德的社会效用得到展示。似乎也不能说道德回报是对主体的回报,虽然道德回报的最终得益者是主体的人,但主体做出道德善行是利益的付出,道德回报将利益返还给主体,有悖于主体的行为初衷,因此,道德回报在主体这里不是回报,而是违背主体意志的善意报复。当我们甚至连道德回报的对象都不能明确时,道德回报的现实依据就丧失了。 道德是否值得回报?这个问题也直接构成对道德回报的合理性质疑。当我们说道德回报应该时,是基于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性假设,即主体的道德行为是一种自觉的道德选择,尤其是道德善行,应该是主体利他心的现实演绎。但是,这个公理性的假设本身却是非通约的,许多思想家将人的道德行为并不看成是一种理性的自觉。在柏拉图那里,善的理念是先于人的存在的存在,现实生活中的善并不属于人本身,而只是善范型的复制品。由此而论,道德对善行的回报显然找错了对象,道德不应该回报行善的人,而应该回报让人分有了善的理念的终极意义上的善本体。在道德情感论者莎夫兹伯利、卢梭等西方思想家看来,利他与仁爱是人的本性,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已经具有的先天本能,正是人的善良情感激发着人的善良行为,并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按此理解,我们所推崇的高尚行为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高尚,而只是受到了本能性的善良情感的驱使。既然如此,对其进行道德回报显然就过于夸张了。或者,按照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孟德维尔的理解,世界上根本没有真正的利他,任何利他都只是一种巧妙的自私自利,是借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谋福利而已。果真如此的话,道德回报岂不变成了对自私行为的怂恿?至少是对不高尚行为的道德奖励? 而且,本来是弘扬道德的道德回报.还潜隐着对道德本身的否定,在客观上构成对道德的伤害。道德回报虽然不是行为主体的主动索求,而是社会的主动性施与,但是,道德回报的客观后果必然会在道德行为与利益后果之间建立逻辑性关联,使得道德行为的道德纯粹性遭到破坏。按康德的理解,只有出于绝对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高尚的道德行为,而道德回报的结果却构成了对主体义务心纯粹性的干扰。换句话说,道德回报作为一种客观的、受动的权利被行为主体享用时,不自觉地给行为主体带来了道德伤害——让主体不自觉地实现了利益与道德行为的价值连接。其更危险的后果是,它制造了道德善行蜕变为道德虚伪的可能,因为一个人很可能以牺牲利益的方式来谋求利益,高贵的道德于是成为了谋取私利的手段。万一出现这种情况,道德回报将不只是对当事人进行了不当的利益引诱,而且对道德本身构成了尊严性贬损,让道德沦落为不义行为的工具。事实上,任何人获得利益都要付出成本,即“当事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得到某种满足而所实际花费、或是预期要付出的代价和损失”②。但社会对成本的付出性质有严格的价值规定,一个人付出自己的脑力、体力、时间、空间等代价去获取利益,并以遵循社会法律为前提,这样的成本付出是正当与合理的,若以色相、尊严、人格等作为成本去谋取利益,即便是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也不会得到道德的宽容。将道德本身作为谋利的资本,不仅损害着主体的道德人格,也损害了作为文化存在的道德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