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的追求与和谐的实现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大鸣,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成都 610031)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正义是人类社会崇高的价值追求,然而它却渊源于人类利己与利他的情感冲突,这种情况决定了正义在动机上的相互性或有条件性和在制度层面上的无条件性。正义所具有的这样两种属性互为存在的对立面并成为人类社会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社会和谐的达成有赖于正义的实现,社会和谐对于正义有着多层次的要求:社会不仅要借助于正义的机制构建起良好的秩序,实现社会的稳定,而且要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实现社会成员人心的自由和祥和。而所有这些不仅要借助于法律的支持,而且要依靠道德的教化。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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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9)05-0056-06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因此,正义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就是哲学、法学、政治学和社会伦理学所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千百年来人们对正义孜孜以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赋予了这一话题以新的内容。在今天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探索正义及其实现途径对于建设一个理性、法治与和谐的中国社会有着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人类社会之正义理念及其属性

      正义观念乃是人类特有的情感意识。凭借这样一种情感意识,无数个体的人才得以汇聚为相应的社群、部族、社会和国家。所以正义的观念乃是社会与国家形成与维系所必需的情感意识基础。但是若论及正义观念的起源,其原初动机却并非那么高尚。

      1.正义乃基于人之秉性的伦理制度选择

      当我们理性地审视人之本性时,不难看到,作为个体的人,几乎毫无例外地兼有利他和利己两种倾向或秉性,且就绝大多数人来说,其利己的秉性甚至要多于利他的秉性。这是因为,一个人在通常情况下首先要在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后,才能顾及他人利益。正是在此意义上,当代西方经济学才有了对“经济人”②的假设。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上,正义的观念如同法律的观念一样,基本上是基于人性本恶这样一种悲观人性论发展而来的。把最初的人性设想为“恶”或“自私”,是人类社会很多制度的出发点。对此,休谟曾经指出:“政治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③正是因为人性中难以根除的道德之恶,人际之间才有种种的冲突,人类社会也才因为有种种的违法和犯罪而不能圆满,因此,必须求助于某种制度性安排来予以弥补,从而将人性恶的释放降低到最低限度。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就是我们所称的正义。它可以通过区分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并通过保护合法利益,从而维持并满足人类共同体的需要,并在人的利己倾向与利他倾向之间形成适当的平衡。就此而言,我们不难看出,正义乃是人们无可奈何而又无法回避的道德伦理和制度选择。

      尽管正义的原初动机并非高尚,但是正义作为一种制度要得以实现,它却要求人们以仁慈、博爱、忠恕的精神,通过克制、遗忘和宽恕等方法尽力消解、去除因他人的非正义行为而产生的愤懑和报复的心理,从而无条件的恪守正义的规则。就此而言,我们又不难看出,正义作为一种制度,在其实现过程中又被赋予了道德高尚的意义。

      人性的两面,其利他、善良的一面有如美丽的天使,其利己、自私的一面则有如丑陋的魔鬼。而正义的理念和正义的原初动机就生于斯,长于斯。人性利他、善良的一面,使人趋于正义的理想,正义仿佛近在咫尺;而人性利己、自私的一面却又处处与正义作对,正义的制度屡遭破坏,正义仿佛可望而不可及。或许正是因为正义不能轻易达成,所以其才弥足珍贵,成为人类社会为之长期追求和奋斗的目标。

      2.正义之相互性与无条件性

      由于人毫无例外地具有的利己倾向或秉性,因此,任何人即便具有正义愿望,希望遵守正义的规则,并且也想要在实际中为正义的行为,但是,他(她)的行为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社会中其他的人也必须要同样遵守正义规则。这种前提就是所谓的正义的条件性或相互性。“这种有条件的自愿性反映了正义的一个主要目的,即以等利害交换的方式满足人们的自我利益。”④对此,威廉·葛德文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正义是有来有往的”。⑤

      鉴于正义的产生存在这样的前提条件,那么,只要有人在正义问题上不作为,甚至违反正义的规则,与之相应,其他的人在正义问题上也可能不作为,甚至做出非正义的行为。一如休谟所说:“你和我一样容易受到别人的影响而采取不正义的行为。你的榜样促使我效仿,同时还为我提供了违背公平的新的理由,它向我表明,我如果在别人恣意放纵的时候对自己严加管束,我就会因为自己的诚实而成为傻瓜”。⑥结果,这种非正义行为最终可能蔓延至整个社会,从而造成社会的动荡和分裂。为了防止这样一种现象的出现,正义的存在又必须是无条件的,也即:正义无论从制度意义上来说,还是就个人的品德而言,它都应该绝对地得以遵行,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这是所谓的正义的无条件性。⑦当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无条件的地遵行正义的规范时,正义的条件性和相互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社会的秩序才能得以维持。

      二、和谐社会之于正义的要求

      1.正义的一般社会功能

      人由于身体条件的能力不足以抗衡大自然,同时也由于情感上的需要,有过群居生活的需要,这是人与人之间无可避免的连带关系,也是人的社会属性使然。在这种连带关系之中,作为个体的人要生存下去,相互之间对对方都要“与人为善”,都要有一定的善意,为一定的善行。但是由于人与生俱来的自利本性,却又使他们对群体有一种离散之心。显然,如果每个个人的自利本性和对群体的离散之心不受任何制约的话,那么任何个人都无法生存,而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社会也就自始无法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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