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9)05-0056-06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因此,正义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就是哲学、法学、政治学和社会伦理学所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千百年来人们对正义孜孜以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赋予了这一话题以新的内容。在今天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探索正义及其实现途径对于建设一个理性、法治与和谐的中国社会有着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人类社会之正义理念及其属性 正义观念乃是人类特有的情感意识。凭借这样一种情感意识,无数个体的人才得以汇聚为相应的社群、部族、社会和国家。所以正义的观念乃是社会与国家形成与维系所必需的情感意识基础。但是若论及正义观念的起源,其原初动机却并非那么高尚。 1.正义乃基于人之秉性的伦理制度选择 当我们理性地审视人之本性时,不难看到,作为个体的人,几乎毫无例外地兼有利他和利己两种倾向或秉性,且就绝大多数人来说,其利己的秉性甚至要多于利他的秉性。这是因为,一个人在通常情况下首先要在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后,才能顾及他人利益。正是在此意义上,当代西方经济学才有了对“经济人”②的假设。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上,正义的观念如同法律的观念一样,基本上是基于人性本恶这样一种悲观人性论发展而来的。把最初的人性设想为“恶”或“自私”,是人类社会很多制度的出发点。对此,休谟曾经指出:“政治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③正是因为人性中难以根除的道德之恶,人际之间才有种种的冲突,人类社会也才因为有种种的违法和犯罪而不能圆满,因此,必须求助于某种制度性安排来予以弥补,从而将人性恶的释放降低到最低限度。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就是我们所称的正义。它可以通过区分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并通过保护合法利益,从而维持并满足人类共同体的需要,并在人的利己倾向与利他倾向之间形成适当的平衡。就此而言,我们不难看出,正义乃是人们无可奈何而又无法回避的道德伦理和制度选择。 尽管正义的原初动机并非高尚,但是正义作为一种制度要得以实现,它却要求人们以仁慈、博爱、忠恕的精神,通过克制、遗忘和宽恕等方法尽力消解、去除因他人的非正义行为而产生的愤懑和报复的心理,从而无条件的恪守正义的规则。就此而言,我们又不难看出,正义作为一种制度,在其实现过程中又被赋予了道德高尚的意义。 人性的两面,其利他、善良的一面有如美丽的天使,其利己、自私的一面则有如丑陋的魔鬼。而正义的理念和正义的原初动机就生于斯,长于斯。人性利他、善良的一面,使人趋于正义的理想,正义仿佛近在咫尺;而人性利己、自私的一面却又处处与正义作对,正义的制度屡遭破坏,正义仿佛可望而不可及。或许正是因为正义不能轻易达成,所以其才弥足珍贵,成为人类社会为之长期追求和奋斗的目标。 2.正义之相互性与无条件性 由于人毫无例外地具有的利己倾向或秉性,因此,任何人即便具有正义愿望,希望遵守正义的规则,并且也想要在实际中为正义的行为,但是,他(她)的行为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社会中其他的人也必须要同样遵守正义规则。这种前提就是所谓的正义的条件性或相互性。“这种有条件的自愿性反映了正义的一个主要目的,即以等利害交换的方式满足人们的自我利益。”④对此,威廉·葛德文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正义是有来有往的”。⑤ 鉴于正义的产生存在这样的前提条件,那么,只要有人在正义问题上不作为,甚至违反正义的规则,与之相应,其他的人在正义问题上也可能不作为,甚至做出非正义的行为。一如休谟所说:“你和我一样容易受到别人的影响而采取不正义的行为。你的榜样促使我效仿,同时还为我提供了违背公平的新的理由,它向我表明,我如果在别人恣意放纵的时候对自己严加管束,我就会因为自己的诚实而成为傻瓜”。⑥结果,这种非正义行为最终可能蔓延至整个社会,从而造成社会的动荡和分裂。为了防止这样一种现象的出现,正义的存在又必须是无条件的,也即:正义无论从制度意义上来说,还是就个人的品德而言,它都应该绝对地得以遵行,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这是所谓的正义的无条件性。⑦当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无条件的地遵行正义的规范时,正义的条件性和相互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社会的秩序才能得以维持。 二、和谐社会之于正义的要求 1.正义的一般社会功能 人由于身体条件的能力不足以抗衡大自然,同时也由于情感上的需要,有过群居生活的需要,这是人与人之间无可避免的连带关系,也是人的社会属性使然。在这种连带关系之中,作为个体的人要生存下去,相互之间对对方都要“与人为善”,都要有一定的善意,为一定的善行。但是由于人与生俱来的自利本性,却又使他们对群体有一种离散之心。显然,如果每个个人的自利本性和对群体的离散之心不受任何制约的话,那么任何个人都无法生存,而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社会也就自始无法得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