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为何如此重要?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俊人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社会公正为何如此重要?”是本文基于当代中国社会语境所提出并欲解答的问题,它同时也具有普遍的现代社会实践意义。作者力求从理解人类社会及其发展的基本目的入手,解析由此基本目的所构成的基本价值秩序及其优先性选择的一般情形,进而论证我国当代社会公正问题的特殊情形及其解决的基本进路,亦即政治观念的、制度的和社会互助伦理的进路。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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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社会公正问题愈发凸显,已然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主题之一。在西方国家,这一问题的凸显大抵始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就世界范围而言,国际社会的正义问题似乎始终困扰着我们这个世界,仿佛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始终开放着的难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社会公正成为当代中国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倘若社会公正的合理解决的确已经成为关乎我们这个社会能否继续改革发展的重大社会难题的话?在我看来,社会公正问题的凸显决非理论界刻意主题化的结果,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持续发展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峻挑战,因而回答上述问题也就远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社会实践课题。

      一、公正和福利是人类社会的两个等价的根本价值目的

      让我们首先从人类社会的基本目的入手开始本文主题的讨论。由此,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的基本目的一般地理解为人类对于组织社会或者对社会本身的基本价值期待。组织社会并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甚至也是人类文化创造(如语言、艺术和宗教)和文明进步(如创造工具和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前提和条件,这一点已然为考古学、人类学和人类社会学的研究反复证实。但是,如何组织社会?为什么人类必须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却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形成首先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经过从原始群集性劳动(如捕猎)到社会自组织(如部落、群聚性原初社会等)的漫长演进,伴随劳动产品的剩余和群体内部劳动产品的分配、相对的劳动分工以及私有制的出现等生产关系要素的逐步形成和扩展演化,一种更高级更广大范围的组织化社会开始形成,这是人类社会生成的雏形。概略而言,人类组织社会并确立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主要基于两个最根本的目的,即寻求生活的“福宁”(well-being)和“福利”(welfare)。原初的生存和生活经验让人类懂得,孤独的生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或者,反过来说,群体或社会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个体生命所不得不面临的风险和代价,而且可以给各个个体带来更大的福利。比如,围猎、产品交换等等。孤独个体的捕猎行为既具有较大的生命风险,也难以获得较高的捕猎效益,只有通过多人的“组织化”围猎才可能猎获较大较多的猎物。更何况,在面对自然灾害和其他偶发灾难时,群体或社会的抵抗能力和能量,显然非任何哪怕是最为强健的个体所能比拟。同样,以社会组织的方式生产和生活,使得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的交换成为可能,因之大大提高了人类的生产力,并增加了人类获取生活福利产品的可能或机会。现代经济伦理的研究充分表明,社会分工不仅标志着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巨大解放和提升,而且社会分工本身就具有相较于个体孤立劳作更高的道德伦理价值。因为,它充分尊重各个个体自身的能力个性和特点,不但使每一个人的能力、劳动意愿和价值追求得到更充分自由的发挥和实现,同时,也通过互通有无的产品交换互补,更大程度地满足了不同个体的生活需求。

      然而,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组织社会和国家的“福宁”和“福利”之目的呢?比起明确人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目的来,认识和实施社会组织的基本方式和手段要更为复杂和艰难。组织社会并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发展,意味着人类生活和行为之公共生活领域及其公共结构的生成,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及其公共结构的价值基础首先是、而且也只能是社会公正。每一个社会成员对“福宁”的价值诉求都必须得到平等的满足,因而,凡社会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社会分配都必须符合或者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标准。所谓社会公正,最一般地说就是平等地分配社会的“基本善物”(罗尔斯语,“the primary goods”,亦译“基本益品”),包括各种基本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对等分配和承诺,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藉以实现这一公平分配的基本方式是构建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包括宪法根本、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之基本制度、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即政府系统所制定的各种重要政策,等等。在此意义上说,社会公正首先体现为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因而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与否或公正程度,根本上决定了社会的公正与否或可能达成的社会公正程度。

      制度是政治社会或国家用以规范和调节社会公共生活和公共行为的基本规范体系,具有不可违抗和僭越的“刚性”特征。比如,国家法律和政府律令。然而,有两个相关要点必须明确:其一,所谓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制度指政治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法律系统和政治律令,相当于西方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所说的“显型制度”;而广义的制度则泛指各种具有行为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包括社会风俗礼仪、伦理道德、乃至健全的宗教信仰体系等等,因而,社会公正的内涵也就有可能扩展到政治法律正义之外的人际伦理公正和一般价值意义上的公正平等。其二,对于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功能不可仅仅从消极的意义上加以理解,还需要给予其积极的理解。康芒斯对“制度”做了一个值得仔细体会的界定,他说,所谓制度,即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扩张和解放”。将制度界定为“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实际是指集体行动所需遵循的普遍规范对个体行动的约束,这是对制度的消极理解;而将制度同时界定为“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扩展和解放”,则是对制度规范的积极理解。换言之,对集体行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功能不只是约束和控制个体行动,而且也对个体行动具有积极的引导、扩张和解放作用。因此,可以说,这些规则(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人们行动范围得以大大扩展、行动能力得以大大提升的基本制度资源。就此而论,制度及其有效运行本身不仅具有社会公正的价值意义,同时也具有行动效率的价值意义。如此理解的制度和社会公正显然比那种简单消极的理解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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