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历史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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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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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于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及其革命性这个持续经历着争论的问题,近年来学术界的有关讨论已经逐步深入到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的双重意义,即“历史”之作为解释原则和“历史”之作为研究对象二者的关系如何这个更为核心的层次。对此,王南湜教授在《历史唯物主义何以可能——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双重意义的统一性》一文中,专门论证了这样一种观点:正是历史唯物主义之为一种方法或解释原则,换句话说,只有在实践的辩证法或历史的辩证法的基础上,历史之唯物主义地作为研究对象才获得可能。(王南湜,第53页)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实际上是把一个人们较为熟知但却很少深究的问题——马克思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在新的讨论背景下重新凸显出来了。

      对于这一问题,夏甄陶、欧阳康、孙伯、张一兵、孙正聿、吴晓明等学者曾经在不同的问题背景下和理解框架中有所阐释。虽然他们各自的理解思路不尽相同,但不约而同持有一个基本立场:马克思的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是统一的,二者在本来的意义上就是“同一个东西”。王南湜教授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的双重意义具有统一性的论证,再次重申了这个立场。如果以这一基本立场为逻辑前提去继续思考,那么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这一问题就会以一种新的面貌重新呈现在人们面前:如何理解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如何理解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这样一来,王南湜教授所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就逻辑地等价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何以可能”这个问题了。以前者为提问方式,问题的焦点就对应于:“历史之唯物主义地作为研究对象,何以可能”,而如果以后者为提问方式,问题的焦点则对应于:“历史之唯物主义地作为解释原则,何以可能”。

      对于这两个问题,王南湜教授都进行了阐述。不过,他在阐释由维柯所开创的并由黑格尔和马克思所发扬光大的把握历史的哲学方法时,虽然指出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作为把握历史的方法,“是指一种基于本体论视域的见识,而不是一种只是作为认识工具的东西”(王南湜,第49页),但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的“本体论视域”的具体内涵,因论题和篇幅所限并未展开充分说明。而这样一来,他所说的马克思辩证法的历史原则、实践原则和辩证原则三者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在这篇论文中也就相应的未能得到充分的明示。作为对王南湜教授有关论述的进一步讨论和补充,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何以可能”的问题出发展开分析,试图表明:把“历史”作为一种解释原则,是马克思从黑格尔辩证法那里继承下来的“合理内核”;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过程也就是马克思把辩证法从“神秘形式”改造为“合理形态”的过程;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颠倒”的实质,是将历史运动的主体由神秘的“绝对精神”唯物主义地置换为客观的“社会关系”;“历史”之唯物主义地成为解释原则和“社会”之唯物主义地作为研究对象,这两者才真正构成了一种“两极相联”的关系,二者统一的基础就是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存在论。

      二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获得可能的条件,首先就在于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历史原则”这一“合理内核”的继承。因此,如何理解马克思在坚持“历史原则”的前提下对黑格尔辩证法所进行的“颠倒”,便成为理解马克思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关键问题。

      正如王南湜教授所指出的:“黑格尔……发展出了一种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这一原则一方面导致了历史原则被引入辩证法或思辨逻辑之中,发展成了辩证法体系的一个根本规定,另一方面则导致了逻辑进展原则被引入对历史的理解之中,历史因而被理解为本质上是一个逻辑的展开过程。”(同上,第51页)这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其一,绝对精神是发展的,它作为能动的主体在不断地展开自身所包含的逻辑规定,是一个不断创造的过程;其二,绝对精神所产生的一切都是它内部的逻辑环节;其三,绝对精神把它所产生的一切都统一于自己的发展过程之中,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这个唯一的过程的阶段或产物。

      如果单独来看其中的“历史原则”的话,不难发现其基本精神的合理性:“历史”意味着事物的运动和发展过程,“历史性”则意味着事物所具有的运动性、发展性和过程性、规律性等性质。正是基于对黑格尔“历史原则”的如上理解,马克思从早期开始受到黑格尔的理论影响之初,就接受了任何事物都具有历史性的观念,这种看法一直贯穿于他全部理论生涯的始终。这一点在马克思对“历史”概念的具体运用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根据笔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马克思本人一些重要论著文本材料的统计,在马克思于1842—1844年之间写的16篇短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和《资本论》第1—3卷中,马克思主要是在如下意义上使用“历史”这个概念的:其一,按照出现频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马克思大量使用的是“历史发展”、“历史过程”、“历史条件”、“历史运动”、“历史事实”、“历史时代”、“历史进程”、“历史规律”、“历史关系”、“历史存在”和“历史可能性”、“历史必然性”等概念;当把“历史”单独作主语的时候,也往往是在与上述概念相关的含义上使用的;其二,在上述文本中,马克思大量使用“历史”概念直接用作定语或状语,“历史的”或“历史地”这种用法总共出现了359次;其三,马克思对“历史”概念的这些用法从早期到晚期几乎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这意味着不论是把“历史”作为解释原则还是作为研究对象,其语词含义应该是基本确定并前后一致的:当用作主语时,“历史”意指事物运动的过程;当用作定语或状语时,意指事物运动的性质或状态,如过程性、发展性、规律性等等;其四,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等著作中使用过“社会历史”这样一种将“社会”和“历史”联用的用法;与之相关的是,笔者发现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使用过“历史领域”这个概念(只有恩格斯使用过10余次),而只使用过“社会领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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