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日期:2010-04-01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0)03-0010-06 “普遍价值”是指一些相对的,被大多数人们所认同的价值观念的集合,它可以在具体的良知和理性所认同的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超越地域、宗教、国家、民族。普遍价值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普世价值”有根本区别。并且“普世价值”名称带有浓厚的宗教“救世”色彩,所以笔者认为,从概念的明晰和防止人们理性“虚妄”犯错误的角度出发,应大力倡导“普遍价值”。用“普遍价值”替代“普世价值”,强调“普遍的”价值,这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是有文本依据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肯定“普遍的东西”不仅“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存在于现实之中”[1]。马克思等在《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经典著作中从其哲学存在论“人的世界历史性存在”的根本立场出发,从物质生产的普遍性、人的感性活动的“共同性”和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等方面肯定“普遍价值”的存在。人们的实践的共同性为社会意识的共同性、普遍性和普遍价值的存在提供了根本的坚实的基础。普遍价值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现实的历史的事实,它是社会保持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与人生的价值基础。我们不赞成将普遍价值绝对化的倾向。这种将普遍价值绝对化的倾向表现为两种截然相反、实质相似的现象:一种是将普遍价值绝对性的肯定;另一种是将普遍价值绝对性的否定。这两种现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无益的。普遍价值问题在以往马克思主义研究中被严重“遗漏”和“遮蔽”了。 一、普遍价值存在的文本依据 世界上究竟有没有普遍价值?这些普遍价值存在的学理合法性和现实合理性在哪里?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的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一定会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种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2]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提出了两个重要思想:第一,人类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是有差别的,存在着对立的;第二,这种“千差万别”的社会意识是在“某种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种“共同的形式”思想对于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肯定普遍价值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价值是反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意义关系的。它的本质不是客观规律绝对性的真;它的本质是善,是人们关于善的判断。普遍价值的定义可以有许多种,但其核心是承认和肯定价值具有一般善的属性和相对普遍性。普遍价值与价值的普遍性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价值的普遍性是指任何价值只要它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它就具有与其属性相适应的适用范围,这种适用范围当然超过人们有限的经验局限,而上升到理性范畴。从而获得理性超越意义上的普遍性。换言之,任何一种价值的合理性、科学性越多越大,它的普遍性也就越大;反之亦然。但这种价值的普遍性是针对价值的内容和应用、价值的价值评价而言的。与我们这里所说的普遍价值是根本不同的。普遍价值是对于价值本身的一种规定,是对于各个不同价值形状之间有无共通性和联系关节点,能否相互联系、相互借鉴吸收、相互促进发展的一种认知和确定,因而具有本体的,理性思维上的意义。离开了哲学理性思维意识,离开思维与存在根本关系的前提是无法研究普遍价值问题的。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共同的形式”,正是建立在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哲学意义上的。 显然,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共同的形式”是指“社会意识”的“共同的形式”,不是社会物质、物质生产的共同形式,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包括哲学、价值在内的人类精神生产都有社会意识性,都属于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共同的形式”是指各式各样的社会意识在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相互之间具有一些相同、相通、相似的属性特征或诉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不仅在人们的经验中,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得到验证,而且在理论上也得以确认。 要在理论上证明普遍价值,只有运用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才能做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奠基经典。其中主要从六个方面为我们提供普遍价值存在的依据。这就是:第一,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共同性;第二,社会关系相互依存的共同性;第三,社会意识产生于人们的物质交往和语言交流;第四,普遍价值的本质是“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马克思恩格斯语);第五,普遍价值在形式上有“共同”性,在内容上则是“共同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确认“这种共同的利益……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存在于现实之中”[3]。真、善、美具有普遍价值,它们不仅具有“共同的形式”,而且具有“共同的利益”,像一加一等于二那样的科学知识,人的生命权、扬善惩恶,自然风光,诗情画意都具有普遍价值,这是从马克思主义研究普遍价值时所必须面对的“事情本身”;第六,普遍价值具有现实性、历史性。“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马克思恩格斯语)。除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都包含着许多普遍价值的丰富思想。 二、普遍价值的基础是“共同的”实践活动 研究普遍价值最重要的还是社会实践的共同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批评费尔巴哈“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感性的活动”[4]。在这里,“感性世界”的“感性的活动”就是实践。这在学界是共识。这里的关键是“感性世界”的“感性的活动”用了3个重要语词标识出3个重要规定:“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活生生的”表明实践的感觉性和具体性;“个人的”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原则。“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5];而“共同的”则是文本上早就有,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注意的关键规定性。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共同的”与“个人的”、“活生生的”并列,说明实践不仅具有“个人性”、“活生生性”,还具有“共同性”。而这种共同性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是与个人性、活生生性等量齐观的。这种“共同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社会意识具有“共同的形式”存在着客观必然的联系。但比“共同的形式”更基本、更本源,因为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毕竟是第二性的,社会实践才是第一性的、本源的、根本的。社会实践的共同性决定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社会实践的共同性包括实践主体的共同性、实践过程的共同性、实践结果的共同性;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共同性和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共同性;包括实践的、过去的、当下的和未来的共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