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封建制的界说

——读马克思关于《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兼论马克思对欧洲中心论的批判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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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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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还坚持不懈地研读人类学和历史学方面的著述,写出了三万多页质量很高的读书笔记,现载于198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上的关于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摘要(以下简称《摘要》)即是其中之一。在这一《摘要》中,马克思在批评柯瓦列夫斯基的错误观点的同时,正面论述了封建制的若干本质规定。由于该《摘要》写于马克思的晚年,体现了他一生的思想积淀,因而马克思在其中提出的关于封建制的论点也就更具有成熟性和权威性。

      一、先从马克思对中国的非封建称谓谈起

      在中国,对于封建制的理解相当模糊与泛化:人们不仅把相当于西欧中世纪的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制度称为封建制,而且把与中国特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相关联的血缘亲属关系及其思想文化上的表现也归结为封建制的范畴。所以,近代的中国革命不仅要反对经济政治等实体性的封建或半封建制度,而且还要批判思想和伦理上的忠义仁礼孝。在日常的称谓中,从中国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到日常生活中的男女授受不亲,从等级制度、特权思想、裙带关系、家长制作风到宗法习俗、独断专行、一言堂等等,统统定性曰“封建”。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马克思在他全部关于中国的著述中从来不用“封建”字样来指谓中国。不用查询全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仅以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的有关于中国的文章为例,就足以说明问题。这卷选集上共发表10篇马克思关于中国革命和中英关系等方面的论文,直接提到中国的不下百处:其中大部都直接呼之为中国,同时还采用了另外一些形容或定性的提法,如“天朝帝国”、“满族王朝”、“古老的帝国”、“帝国当局”、“北京朝廷”、“天朝皇帝”、“新的王朝”、“帝国”、“天朝”、“北京中央政府”等等。这里一切可能的提法几乎都已用尽,唯独不用我们所用滥了的“封建帝国”、“封建王朝”或“封建政府”来称呼中国。难道这是偶然的吗?

      马克思的《摘要》对此提供了真实的答案:原来马克思根本否认东方国家存在过封建制,并在《摘要》中对柯瓦列夫斯基的相关论点进行了逐一的批判。

      为了论证自己的封建制普适化的论点,柯瓦列夫斯基挖空心思,把东方国家历史上存在过的许多看似带有分封意味的举措都说成是封建化或封建制。印度曾经试行过军功田,对作战有功的人员以土地进行分封赏,柯瓦列夫斯基认为这就是封建化(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69页)。马克思批判说军功田并不是真正的分封,它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是国家随时可以收回的。历史上军功田的占有者为了把军功田变成世袭所有,曾经同王朝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至于说军功田改变了纳税关系,土地耕作“不是向国库,而是向由国库授予权利的人缴纳实物税或货币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69页),这恰如马克思所说:“纳地亩税并没有把他们的财产变为封建财产……柯瓦列夫斯基整个这一段都写得非常笨拙。”(同上)

      柯瓦列夫斯基还抓住印度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认为这也是封建化的表现。马克思则认为公职承包制并不是封建制独有的特点,早在西欧奴隶制时期就曾实行过这种制度。而荫庇制表面上类似西欧封建主对农民的保护,但它在印度“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同上,第284页),不足以说明问题。马克思还批评了柯瓦列夫斯基对土耳其人在阿尔及利亚建立军事移民区的看法,认为他“把这种军事移民区命名为‘封建的’,理由不足:他认为在某种情况下会从那里发展出某种类似印度的札吉的东西”。(同上,第312页)这段话表明,马克思既不同意土耳其人在阿尔及利亚的军事移民区是封建性质的,也反对柯瓦列夫斯基把札吉(印度的军功田)看成是封建的,因为这些田产最后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和由国家支配的。

      马克思对整个东方世界都持有与欧洲中心论不同的看法,认为不可将西欧中世纪经历的封建化过程简单地移植到东方来。无论是中国、印度或北非,在广大的非欧世界,封建制都是不可复制和承载的舶来品。欧洲中心论实质上是资本主义中心论,马克思一生都在与之进行不懈的斗争;埋葬资本主义和确证共产主义是批判欧洲中心论的主战场,否定东方世界其中包括中国的封建制存在是他批判欧洲中心论的重要一翼。过去中国学术界很少接触到马克思的这份思想遗产,不了解马克思对自己民族历史的判定,以致在封建制的问题上出现了许多错位和失衡。

      二、马克思论封建制的本质规定

      在《摘要》中,马克思第一次有机会全面论述了封建制的基本特征。

      “封建制”顾名思义,首先是指基本生产资料即土地的分封,由此形成领主和贵族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与柯瓦列夫斯基并无歧见,都认为土地分封是封建制土地所有制形成的根本原因。他们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东方存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如果土地不是私有,而是归公共所有,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对土地进行分封,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正是在这一点上暴露了柯瓦列夫斯基不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专制国家三位一体的事实,对东方士地制度的真实情况不甚了解。在东方,由于地理气候条件,土地需要灌溉,这项任务由国家承担下来,如马克思所说:“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七的专制政府的事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政府为了排除障碍,更有效地兴修水利和进行灌溉,把土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土地私有的可能。在亚洲,土地自古以来名义上“莫非王土”,这就与西欧的土地层层分封区别开来。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在他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中除了把军功田、公职承包制、荫庇制和军事移民区误认为是土地分封外,他拿不出任何土地分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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