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主体性维度看“普世价值”何以不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吉发,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西安 710065),长安大学人文学院(西安 710064)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本质上是价值实践生成论。作为超越客体性的主体性范畴,价值表征着客体的主体化运动。实践是价值生成的源泉,主体是价值存在的尺度,主体性决定着价值属性。主体性的历史演进彰显了价值的历史性,主体性的现实存在彰显了价值多样性,主体性的实践生成彰显了价值的具体性。人类有其共同追求的“共有价值”,它既是历史沉淀的现实,又是包含多样的统一,同时还是实践生成的具体。“普世价值”不是人类的“共有价值”,“普世价值”的价值主体是非现实性的“绝对人类”。“普世价值”因“绝对人类”的“主体虚设”而成为“价值虚构”,其本质是资产阶级鼓吹的绝对抽象的“价值意志”。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字号:

      近期学界关于“普世价值”的讨论仍在继续,并更呈理性的发展态势。然而就目前讨论的总体状况而言,论者多从政治的层面论析“普世价值”的欺骗性和虚伪性,而关于“普世价值”的学理性批判(即关于“普世价值”的抽象性和虚幻性的学术问题)却还不够深入,这将最终导致对“普世价值”的政治性批判也难以彻底。这样,从价值主体性维度分析“普世价值”抽象性和虚幻性的学理视角,就显得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了。

      一、价值是超越客体性的主体性范畴

      关于价值的界说,古今中外曾形成过主观价值论、实体价值论、属性价值论和关系价值论等不同的价值理论学说,这些理论学说的形成不断将价值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虽然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这些理论成果不乏存在其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局限,但其理论视角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特别是“关系价值论”(即价值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价值论,这一价值论主张价值观非主观的、又非客观的,而是关系的)的提出,为人们认识价值问题提供了一个更为合理的思维视角。然而,“关系价值论”作为我国学界关于价值问题的主流学说,其理论依据还不够充分,其中,关于“‘价值关系’究竟为何物”这一命题,仍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关键性问题。马克思认为,“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①,为此,马克思对价值的理解也是从实践的角度加以把握的,他把人类价值现象的学理分析置于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的基础之上,并进一步把“关系价值论”提升到了科学的理论高度,从而为人们正确认识价值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一)价值是客体的主体化运动

      价值是人类所特有的、在一切对象性活动中的普遍存在,是主体与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特定形态和产物,是客体属性、结构同主体需要之间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统一。由于价值所描述的是客体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关系属性,所以,“价值”也是人们用来表达主体本质,即把握主体内在尺度的概念。价值表征着客体的主体化运动,这种客体主体化又是以主体客体化为基础的。价值生成于、存在于主客体关系范畴内,而主客体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表现为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本身就是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内在统一。因此,在马克思的价值视域中,价值是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深刻地体现着主体性客观内容和尺度的东西。

      主体客体化就是客体作用于主体,主体打上了客体烙印,在主体身上呈现客体的过程;而客体主体化则与此相反,它是主体作用于客体,使客体按照主体自我的意志发生变化,从而构成了客体映现主体的过程。价值的生成不是主体客体化、而是客体主体化的必然结果,但客体主体化的发生又以主体客体化为前提条件。亦即客体主体化必须将主体客体化作为内在环节而纳入其中,从而构成其自我实现的基本条件。直观地看,主体要改造客体以实现自身价值,就必先在改造中认识客体,以形成对客体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真理性认识,这就表现为认识客体是改造客体的基本前提。改造客体是客体主体化的表现形式,而认识客体则是主体客体化的表现形式。因此,主体客体化是客体主体化的逻辑前提。

      客体主体化是主体把自身的需要、目的、意志和愿望,通过对象性活动不断赋予客体,使客体按照主体的需求本性发生变化,从而使客体不断成为有利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存在物,这就表现为客体向主体的运动,从而在客体身上实现了主体意志。主体以同化客体的方式主宰客体,客体以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顺应主体,这是主体能动性对客体自在性的价值超越。因此,价值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是一种以主体为坐标的主客体关系。客体主体化运动本身就是手段向目的的运动,手段服务于目的并表征着价值的主体性。

      (二)实践是价值生成的源泉

      价值客观性和主体性特征都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实践既是把主体需要、能力和客体属性、结构相联系、相统一的桥梁,同时也是确定人的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价值是客体的主体化运动,实践是客体主体化运动的客观载体。价值作为一种应然性存在,就必然是一种实践生成物,离开了实践来看待价值,本质上是“价值虚无”。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②这充分说明了人类的劳动实践是价值的创生之源,价值自身的客观确证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完成。

      社会实践是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主体本身就是实践活动的生成物,实践孕育了人的主体性。实践的能动本性,不仅表现为主体的生成,而且也表现为客体的生成。价值客体的生成过程,就在于把客体的“自在性”变成了实现主体意志的“为我性”。价值本身就是主客体关系基础之上的“为我性”存在,“为我性”是价值存在的基本特征。人类正是通过社会实践,把“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它扬弃了客体的“自在性”,从而实现了呈现于客体的“为我性”,进而创造了人类社会特有的价值世界。因此,实践既创生了主体,也创生了客体,并形成了主客体关系。作为主客体关系所表征的价值存在,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实践的创造物,离开了社会实践,价值就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神秘之物”。

      价值是人化世界的意义场,主体就是价值场的中心轴。价值场是人化世界的文明成果,人化世界是社会实践的本质所在。人类社会的主体性越强,人化世界的实践能力也就越强,从而生成的这个价值场就越强,价值场正是人的主体性的存在方式。

      (三)主体是价值存在的尺度

      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③马克思在这里最早论述了人类活动价值尺度的思想。人类活动有两大尺度:一个是“物的尺度”,而另一个则是“人的尺度”。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尺度”的思想,构成了人们认识价值问题的一把钥匙,从而也就揭示了衡量价值存在与否的“主体尺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