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9)10-0033-09 一 人的发展、自我的成就,并不仅仅表现为精神层面的提升过程。它既以一定的社会存在为背景,又离不开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各个领域的现实资源。后者作为成己(个体的发展)与成物(广义的世界变革)过程的历史条件,同时也从一个方面使这一过程超越了内在心性或观念的层面,获得了具体的内容。 资源作为个体存在与发展的现实条件,具有社会的品格。吉登斯在谈到社会结构时,曾特别指出了其中的两个要素,即“规则”(rules)与“资源”(resources)。“规则”涉及对人的活动的协调,“资源”则关乎物质产品及物质世界各个方面的控制。① 这里的资源是就整个社会的构成而言,在引申的意义上,也可以将资源理解为成就自我与变革世界的前提之一。作为人存在与发展的广义条件,资源的意义本身也是在人的实践过程中获得和体现的。例如,矿石只有进入开采、冶炼的过程,才构成现实的生产资源;同样,唯有当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人的潜能的发展以及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时,教育机会才实际地表现为发展的资源。在这一意义上,资源与人的发展一似乎呈现互动的关系:人的发展和潜能的实现离不开现实的资源,资源的意义又由人的实践过程具体赋予。如果说,人性能力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构成了成己(成就自我)与成物(变革世界)所以可能的内在条件、普遍规范作为实然、必然与当然的统一,为成己与成物过程提供了建构性或调节性的引导规则,② 那么,社会资源则表现为成己与成物的现实基础和物化条件。在成己与成物的过程中,人性能力、普遍规范、社会资源呈现互动的关系。 资源与人的以上关系,也决定了资源本身的历史性。从衣、食、住、行这些生存活动的基本形式看,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凡能满足蔽体果腹、挡风遮雨等需要者,便构成了人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然而,在现代社会,“衣”已不仅仅是蔽体之物,而是同时具有修饰、身份表征等作用,“食”的意义也非单纯的果腹,而是与营养、保健等需要相联系;与之相应,只有同时具有后几方面功能者,才构成满足衣食之需的现实资源。引申而言,随着社会的演进,经济上的财富、政治中的地位、受教育的机会、获得信息的条件等等,都逐渐构成了与人的存在与发展息息相关的不同资源。 作为成己与成物过程的现实条件,资源具有社会性。资源的社会品格不仅体现在其作用和意义形成于知与行的历史过程,而且在于其获得、占有和分配总是完成于社会领域。个体的发展固然需要不同的社会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体都可以自然地获得所需的发展资源。如何合理、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在资源相对有限的历史条件下,这里便涉及正义的问题。诚然,对于正义,可以作不同的理解;历史地看,关于正义内涵的看法,也存在不同的侧重。然而,从实质的层面看,正义问题的核心无疑在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占有或公正分配。③ 就资源与个体的关系而言,其获得、占有与分配,首先涉及个体的权利。可以合理、正当获得、占有的资源,也就是有权利获得或占有的资源,在此意义上,正义所直接关联的是人的权利。不难看到,在这里,正义意味着对权利的肯定和尊重。事实上,当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正义理解为得其应得时,似乎也首先着眼于此:得其应得,也就是获得有权利获取者。④ 在以上论域中,权利体现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积极的方面看,它表现为一种基于正当理由的要求,在这一层面,所谓有权利获得,也就是有正当的理由要求得到或获取;从消极的层面看,权利意味着他人或社会不能干预、漠视、限制个体的诸种要求。 在当代哲学中,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考察无疑较为系统,而其关注之点,首先也指向人的权利。对罗尔斯而言,功利主义以人的感性意欲为出发点,从而无法达到普遍的正义原则;同时,功利主义又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追求目标,从而在逻辑上蕴涵着对少数人权利的忽视。与功利主义不同,罗尔斯首先将人视为理性的存在,并将正义与人的理性品格联系起来,认为“只有通过按正当与正义的原则行动,我们显示自己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之本质这一愿望才能得到满足”。⑤ 以“无知之幕”与原初地位的预设为前提,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每一个人都拥有对于最广泛的整个同等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这种自由体系和其他所有人享有的类似体系具有相容性”⑥;其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被这样安排,以使它们(1)既能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大限度地获利,又合符正义的储存原则;(2)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使职务和岗位向所有人开放”⑦。这种略显繁复的表述,往往被更简要地概括为正义的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前者(自由原则)指出了正义与平等权利的联系,后者(差异原则)则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正当的,即在该社会系统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能获得可能限度中的最大利益,同时它又能够保证机会的均等。 罗尔斯将平等的权利视为正义的核心,在理论上更侧重于权利的平等之维;相对于此,诺齐克将注重之点更多地转向了权利的个体性。罗尔斯的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在逻辑上蕴涵着肯定个体间利益的再分配,而在诺齐克看来,获取或拥有的正义具有更本源的意义,他具体地提出了如下的原则:“其一,一个人根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而获得了某种持有物(a holding),他便有资格拥有该物;其二,一个人根据正义的转让原则,从别人中获得某一持有物,则他便有资格拥有该物;其三,除非通过原则一和原则二的(重复)运用,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拥有某一持有物。”⑧ 合乎以上原则的拥有,便是有资格的拥有,它同时也是正义的拥有。以上正义观念,又被称之为正义的资格理论。这里所说的资格,与权利相通,所谓有资格拥有,也就是有权利拥有,而在对权利的以上理解中,个人的拥有权或所有权又被提到重要地位。从逻辑上看,正义的拥有就在于按正义的获取原则或正义的转让原则而拥有,这种表述似乎多少带有某种循环的意味,而其内在的意义则是突出个人的权利(首先是个人的拥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