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重视规范价值的研究

——兼论“普世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俊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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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07-0005-05

      以往的价值论研究,主要从主客体角度进行,以主体需要为价值尺度,突出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这当然没有问题,但还应补充和增加主体间关系的维度。各种形式的主体都是社会地、文化地形成的,也在社会交往中成为现实的主体。为了解决不同主体间的矛盾,包括价值选择和评价方面的矛盾,就需要一定的规范作为共同的或社会性的评价标准和价值标准。由这些规范所规定的价值,就是规范价值,它们不同于直接由具体的主体需要及其满足来确定的价值。这个问题笔者在《哲学动态》2007年第1期《重视规范价值的研究》一文中曾有论述。对于规范价值,还需要从历史和文化发展的角度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这就要对科学规范与价值规范的关系进行进一步探讨,也需要说明价值规范和价值共识的关系,其中还涉及到普世价值问题。

      一科学规范与价值规范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类的活动尽管多种多样,但可分为价值活动和科学活动,价值活动中形成的规范是价值规范,科学活动中形成的则是科学规范,两者有本质的不同。笔者认为,这不仅是把问题简单化了,而且其中存在着一些混乱。人类的活动有多种形式,而在内容上都会涉及价值与科学(事实、规律)两个方面,这便是人的活动必须考虑的两个尺度。很显然,这里说的“科学”,与作为科学研究活动的“科学”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含义也不一样。前一种意义上的科学,是指人的任何活动都必须涉及到的事实、规律,即属于认知和科学要解决的问题;而后一种意义上的科学,则主要是指科学研究活动。在前一种意义上,人们可以把价值与科学相对应,这种对应和区分是周延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就不是如此,与科学活动相并列的有教育活动、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宗教活动、道德活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等。这些活动都属于人类活动的多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活动,都会既涉及到价值的内容也涉及到事实、规律方面的内容,活动主体都必须从这两个方面、两个尺度来进行考量和权衡。如果把科学规范理解为科学活动中的规范,那么还有教育规范、艺术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而所有这些规范都是从价值方面着眼的。

      其实,第一,任何规范都产生于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基于人们之间的理解、交流和有效合作,如果只限于主体—客体关系而不涉及主体间交往关系,或者说只是单一主体而不涉及多主体的关系,那就不需要规范。生产过程、科学研究过程,直接地看是主体改造和探索客体的活动,主要涉及主客体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一个主体在活动,而是作为许多人参加的社会性活动,是人们结成一定社会关系而进行的活动。这样,不同主体彼此间就需要理解、交流和合作,产品需要交换,成果需要认同和推广,这些与主体间关系分不开,所以就需要一定的规范。这些活动的社会性程度越高,对规范的需要就越突出,比如在手工业时代,有没有技术规范不太重要,但在大工业时代,没有技术规范简直就无法组织生产,交换活动也难以进行。第二,技术规范、科学规范的产生和发挥作用固然不能离开对客观规律的认知,但不决定于客观规律,因为客观规律对人的活动的制约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根本不用什么规范。规范都是针对人们的活动、行为来制定,也只能规约人、限定人、范导人。交通规则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闯红灯,但不会规定禁止往桥下开、往水泥柱子上撞,因为无人会刻意那么做。尊重规律、遵循规律办事可以作为一种规范或规范性要求,科学活动要尊重科学规律,经济活动也要尊重经济规律,艺术活动同样要尊重艺术规律,但如此要求并不等于“决定于”规律,而是基于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应该这么做。第三,科学活动作为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作为众多研究者进行的一种共同事业,当然需要一些规范,这些“科学规范”的价值或作用,就在于能够更好地使人们进行科学探索活动,为了相互间更好地进行学习、交流以及评价、检验一定的科研成果而设立的。即是说,科学活动中的规范同样强调的是价值方面。

      二 价值共识与价值规范

      规范都是社会地、文化地形成的,是在人们的交往中形成并得到人们的认同、认可,以一定的共识为前提。共识是规范之为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具有本质性的一个特征,因为若无共识,规范就不能确立也无法发挥作用,即不能作为一种标准对人们起到规诫和范导的作用。如果说,由统治者、管理者颁布的制度即制度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首先靠暴力为后盾,但也需要获得较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共识(意识形态宣传就起着这种作用),那么在精神文化生活领域的规范,则主要是靠人们的共识而确证着自己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当然,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一定的权威人士,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艺术创作中的权威人士,他们提出的某个观点、倡导的某种风格,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同认可,被当做是有权威性的观点或效仿的样板。之所以会如此,首先是人们对他们作为权威人士而形成了一定共识的结果,同时也是由于他们的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无论怎么说,若无之前人们对权威人士的共识和之后对权威人士的观点或风格的认同,是不会将之作为一种规范而对待的。

      人们在现实的共同生活中,总会形成一定的具有超越性的想法和观念,经过文化理论方面的权威人士的加工提炼,成为比较系统的具有理想性的东西,获得了人们的比较普遍的认同,成为一定的具有共识性的、观念性的存在,它们因此也就成为一定的规范,成为人们评价或判断各种社会性事物的共同标准,进一步在人们的生活中被看做一定社会行为是否具有价值的标准。比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关于王道、仁政、君子等观念,经过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就成为后世长时间占统治地位的评价标准,成为某种政策和行为是否具有政治合理性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一些宗教信仰,既是观念性的存在,也作为一种规范规约着信众们的选择和评价,是他们评价和判断各种社会性事物的标准。

      价值共识作为价值规范的一个内在支撑因素,是无法与价值观念或价值理念截然分离的。价值规范之所以能作为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价值共识,而价值共识能发生普遍的持久的作用,也必需借助于价值规范这个社会性中介。我们可以从分析的角度,比如从认识论的角度强调共识是作为一种共同性的认识,是认识内容方面的重叠部分,从实践论的角度突出规范对于范导、规训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它们是无法分离的。作为“模范”层次的规范是如此,其他层面的规范也同样如此。规范作为调节主体间关系的一种形式,总具有某种公共性的特点,这里的公共性,就包含着思想认识方面的公共性,也包含着对象性基础方面的公共性,还包含着作用机理方面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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