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3-0005-07 “自由”是现代性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各种思潮中,许多重大的思想分歧都根源于对“自由”问题的不同理解,而在围绕现代性自由观的种种问题中,“个人自由”与社会共同体的“普遍自由”的矛盾及其解决,又具有中心的地位。对此矛盾进行反思,是我们深入理解现代性深层逻辑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学术课题。 一、“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现代性的一个基本矛盾 黑格尔被称为第一个意识到“现代性问题的哲学家”,① 他曾富有洞察力地指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② 这里的“主体性”,实际上是“个人主体性”。“个人主体性”作为现代性的哲学表征,其核心内容是把主观意识的“自我”实体化为“主体”,强调自我意识的同一性是保证其他一切存在者存在的最终根据,认为只要确立“作为突出的基底的我思自我,绝对基础就被达到了,那么这就是说,主体乃是被转移到意识中的根据,即真实的在场者,就是在传统语言中十分含糊地被叫到‘实体’的那个东西”。③ 自笛卡尔以来,“‘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它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④ 因此,所谓“自由”,首要的是个人主体性的自由。康德最为清楚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个人意志的自律性和自主性所意味着的就是个人的自由,“每个有理性东西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这一实践理性原则,最集中地体现出了人的自由。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也是第一个从哲学高度深入反思并揭示了上述“自我意识”的“主体性”的自由原则所具片面性的哲学家。在他看来,“个人主体性”及其自由原则无疑是有其重要的积极价值的,但是,它在根本上是一种“知性”原则,它片面地把知性置于理性的位置上,把有限设定为绝对,这必然使得“主体性”原则表现为一种“对象性的逻辑”并因此表现为一种控制性、征服性的“暴力”,这种“暴力”必然把他人“作为客体加以压迫”,从而导致人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分裂和“伦理总体性”的瓦解。对此,黑格尔说道:“在现代世界,解放必然会变成不自由,因为,失去控制的反思力量已经获得独立,只有通过主体性的征服暴力,才能实现一体化。现代世界受到了错误的同一性的折磨,因为在日常生活和哲学当中,现代世界把一种有限设定为绝对。”⑤ 黑格尔把个人自由与共同体的分裂这一矛盾的现实根源归结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展现个人自主性的土壤和基础领域,“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但他又只能通过与别人的接触,才能明确他的目的的范围。因此,某些人就会将其他人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又通过与他人的关系而获得普遍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也满足了自己。”⑥ 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的产物,它与古代世界的城邦不同,在古代世界的城邦中,个人与城邦是合为一体的,其中不存在也不需要个人的“主体性”。与此不同,市民社会却是以“个人主体性”为前提并塑造“个人主体性”为特质的,在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⑦ 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代表着个人主体性这一“特殊性”环节的生成和伸张;就此而言,它区别于柏拉图那缺失这一独立特殊性环节的实体性的伦理生活共同体,即“理想国”。这无疑是现代性的重大成果,但是,这种特殊性是以分裂普遍性的社会共同体作为代价的,普遍性的社会共同体被视为个人主体性的单纯工具和手段而失去了独立的意义。 在黑格尔看来,解决“个人主体性”与“普遍共同体”矛盾,实现二者内在统一的途径就是“国家”。“国家”意味着辩证法的最高目标,即理性与现实的和解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与实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意味着理性的实现,意味着自由在现实中的实现,意味着现实世界成为了一个“符合”精神和理性要求的“自由世界”,而“国家”正是这种“现实世界”最根本的表现和最核心的内容。洛维特指出:黑格尔“把1821年当下的普鲁士国家理解为《逻辑学》所界定的意义上的现实,即理解为内在的本质与外在的实存直接形成的统一,理解为该词‘强化’意义上的现实。在这种如今已达到的‘现实的成熟’——因而也成熟得走向衰落——中,思想不再批判性地与现实对立,而是作为理想的东西和解地站在实在的东西的‘对面’。意识到自身的理性——国家哲学——与作为现存现实的理性——现实的国家——相互统一起来了,在实体性的时代精神的‘深处’是同一个东西”。⑧ 黑格尔自己也在几乎同样的意义上表述道:“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在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⑨ 在国家中,“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不再是知性的对立关系,而是实现了内在的统一:“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保存着这个统一。”⑩ 黑格尔对现代性自由观内在矛盾的揭示及其克服方式为后世留下了一份内涵十分丰富的遗产。面对这份遗产,人们所提出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是:黑格尔对“个体自由”与“普遍自由”这一矛盾的解决方式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内在的统一而避免独断和抽象?换言之,理性与现实、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统一是否能够以“精神辩证法”的方式来达成? 二、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自由的抽象化 对于上述问题,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回答:“黑格尔应该受到责难的地方,并不在于他如实地描写了现代国家的本质,而在于他用现存的东西来冒称国家的本质。”<11> 马克思指出,虽然黑格尔强调“具体的自由”在于“私人(家庭和市民社会)和普遍(国家)利益体系的同一性”,但最终它必然沦为“抽象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