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0-0585(2009)01-0153-08 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国家或区域中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从根本上看,它是一个静态、比较的概念[1],而资源型城市是指因当地资源的开发而兴,并在一段时期内主要依靠资源采掘支持整个城市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城市类型[2],从本质上看,它是一个动态的发生学概念[3]。因而,资源型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可能经历若干职能的变化,而这些职能的变化受到不同条件的影响,在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城市中表现也可能有所不同,即中国资源型城市存在职能的多样性。本文的目的,就是从实证的角度对中国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变化与职能差异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些职能多样性背后所反映的规律性。 许多学者将资源型城市看作是一种职能类型,这主要与对矿业城市(Mining City/Town)的理解有关。矿业城市是一个严格的职能概念,但在中国事实上严格职能意义上的“矿业城市”(指建制城市)很少。中国的城市职能很少是单一专业化的,大部分城市都具有比较突出的工业职能,且是所在区域的政治经济中心,具有多样化的中心职能[1]。资源型城市是中国式“矿业城市”的一个代表性说法,但它并不能视为一个严格的职能概念[3]。关于资源型城市发展的研究已有颇多积累,但过去主要集中在对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环境问题等的宏观政策论的探讨[4~13],至于为何或有无必要推行转型的政策,究竟以何种模式进行转型等等,相关的基础研究实际并不充分[14]。本文从职能演化角度的探讨,期望对资源型城市的转型政策提供一些基础参考。 关于中国城市职能分类,孙盘寿等[15]、张文奎等[16]、周一星、田文祝等[1,17,18]、陈忠暖等[19]学者已不同角度进行了许多实证研究,徐红宇等最近进行了整理[20]。由于一般的职能分类方法本身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这里不再展开综述。本文首先对中国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划分方法进行探讨,继而,对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分类及其结果进行说明;最后,对中国资源型城市的职能演化特征进行分析,并总结相关结论。 1 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划分方法 回顾对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划分,李文彦在1978年首次对资源型城市中的煤矿城市进行了定量划分的尝试[4]。他以“吨煤工业总产值(K)”作为煤矿城市职能划分的指标:K=V(本市工业年总产值,元)/C(煤炭年产量,吨),K<100为采煤业城市,K在100~200之间为采煤业—制造业城市,K在200~500之间为制造业—采煤业城市,K>500的一般不作为煤矿城市看待。作者意识到了资源型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变化,并采用加工业发展水平与采煤规模之间的相对关系来说明城市综合发展的程度,但“吨煤工业总产值”是一个相当间接的指标,由于当时无法获得准确的从业结构和产业结构数据,实际上是作者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这一指标也很难推广到其他类型的资源型城市。 樊杰采用聚类分析的方法,以39个工业行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指标值,首先基于欧式距离采用最短距离法合并最近的两个类,再综合煤炭采选业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和工业综合化程度等两项指标调整聚类结果,把煤炭城市划分为5个阶段性形态[7]。这种方法较好地体现了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和职能变化的特点,但是它的实质是一种产业结构类型的划分,而不是严格的职能界定。这种方法适用于将煤炭、石油、金属等类型城市分别进行划分,如果多种类型放在一起,则无法得到一致的结果。还有一些学者借鉴哈里斯的职能分类方法对资源型城市或矿业城市进行了职能定义。比如赵宇空以矿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20%[8],张以诚采用10%作为矿业城市的定义标准[9],沈镭等以矿业从业职工占全部从业职工的15%作为矿业城市定义[11]等等。这些指标虽然都比较简明,但大都缺乏明确的依据,也欠缺相互之间的定义。 根本上,对资源型城市职能的划分,一定需要以全国的城市职能分类体系为基础。城市职能分类方法有一般描述、统计描述、统计分析、城市经济基础分类、多变量分析方法等等[21]。在哈里斯(C.D.Harris)的统计描述分类体系中,作者以采掘业职工占全部从业职工人数的15%作为下限标准对矿业城市进行了划分,以制造业职工占全部从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并且制造业职工占制造业、零售业和批发业三业总职工数的60%以上作为标准对制造业城市进行了定义[22]。纳尔逊(H.J.Nelson)的统计分析方法,则根据城市就业比例的算术平均值(M)和标准差(s)对城市职能进行了相对划分[23]。城市经济基础分类和多变量分类中则采用了更加综合的分类标准[24]。在借鉴上述方法的基础上,周一星等在1997年首次对中国的综合城市职能分类进行了系统探讨。作者以沃德误差法的聚类分析为基础,结合纳尔逊的分类原理,使用了多因素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城市的职能进行划分。由于采用了比较系统的城市分行业就业结构资料,该分类结果比较客观,并且对每个城市职能特征的描述也比较全面[1]。在该分类体系中,资源型城市分别被归入了“采掘业城市”(Ⅲ5、Ⅲ6)、“工业城市”(Ⅲ4A,B)和“大型特大型工业城市”(Ⅱ2D)等几个职能组。虽然该分类使用的数据年代较早,但涵盖城市比较全面,是迄今为止对中国资源型城市职能分析的最好蓝本。这一成果为中国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划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数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