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角下的俄国专制制度

作者简介:
[俄罗斯]安德烈·尼古拉耶维奇·梅杜舍夫斯基,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俄罗斯历史》杂志社主编。

原文出处:
北方论丛

内容提要:

专制制度作为民族国家建立和发展的一种形式,是欧洲社会政治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僚化管理是现代化与改革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制制度的社会职能在于通过法律和强制手段实现民族一体化、统一文化和传统社会的社会转型。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官僚体制的角色地位,它可以是改革的积极拥护者,或者完全相反,成为改革的严重阻力。从这个角度而言,揭示俄国现代化进程中专制制度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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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09)03-0103-08

      历史上大国兴衰问题的研究对当代史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原因如下:第一,在全球化和与之相联系的民族同一性日渐淡化的条件下,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民族一体化进程;第二,同革命史研究一样,这是阐释现代民主社会建立的典型论题;第三,对现代史学跨学科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指导意义。

      国际学术界围绕专制制度现象的研究方法上歧见甚深,而且缺乏统一的概念。史学界形成了解释专制制度的三个基本流派:法律角度(核心是主权在君)、社会学角度(专制制度是社会体制、政治制度和权力机制的体现)、历史角度(专制制度是社会和国家发展的特定阶段)[1]。对这些方法进行有机的综合并深化专制制度的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专制制度的理论概念

      近代专制帝国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一种形式,这些国家的构成或简单,或复杂:不仅包括占主导地位的核心民族,还包括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形成各自民族特性的、人数众多的其他民族。这些民族融入统一主体民族的一体化水平受诸种因素的制约:民族自我意识的发展程度、表现在宗教与世俗、社会与社会政治价值观方面的文化同质性程度;是否具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民法通则);交通、市场关系和城市化、民族主义和个人主义文化以及教育和识字的发展水平,统一的军事和民政事务管理,合理化官僚体制的形成。一方面,这种社会制度与历史上传统的等级社会相对立。等级社会的特点是个体融入等级和团体的体系之中,缺少民族同一性,体现等级或者局部的法律和政治利益。另一方面,它又与公民社会和建立在宪法制约基础上的政治体制相互对立,即便后者是不稳定和虚幻的[2]。

      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向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过渡是渐进的,历时长久,表现为一体化的过程和与君主专制相联系的多民族庞大帝国的建立[3]。这个概念确定了研究的时间范围(16世纪到20世纪初)、分类(专制国家统一法律框架下政治制度的区别)及其社会职能(所有的专制国家都致力于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现代化,从这个意义而言未能最终如愿)。

      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构拟出专制制度的典型特点(法国的专制制度是公认的最初的传统模式)。首先是民族(多民族国家的核心民族)和作为社会心理定式、社会行为、国家政策主要动机的稳定的民族总体自我意识的形成。在专制帝国的历史上,这一过程与作为帝国领土主权基础的边界的形成相关。而地理要素又与民族国家、殖民帝国的自然界限相关:专制国家首先在欧洲西部产生(16—17世纪的英国、西班牙、法国),然后是东欧——俄国、奥匈帝国、德国(18—19世纪)[4]。

      地缘政治背景下,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的对比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存在着两个基本的领土扩张方向:西面向美洲地区扩张,东面向西伯利亚地区扩张,这一进程的结果是大国之间划分世界势力范围(英俄两国在中亚地区的角逐)。外部的威胁因素对东欧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独立意义(奥斯曼帝国是俄国和奥匈帝国的主要对手)。探索文化同一性(先是按照宗教原则,而后根据世俗原则),控制战略交通要道则属于其他因素。边界及其变动问题只能通过有意识的努力去解决,但有时也会借助于人口从中部地区向边远地区自发的迁移活动(所谓的全民经济殖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俄国边疆地区的农业殖民最为典型,它促使农民摆脱农奴地位),以及从宗主国向殖民地迁移富余劳动力和罪犯(如大不列颠帝国)。

      狭义而言,与封建制度相比,专制制度是西方社会中央集权民族国家形成的特定阶段。从这个角度看,专制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体系,尽管在个别国家存在一些特殊之处,但专制制度本身具备一系列稳定的特征——具有一定的民族自我意识、经济和社会一体化水平(税收制度),实行统一的(尽管尚未完全统一)法律和政治制度,实行中央集权,常备军队具有重要作用,为实现政权的团结实行合理化的官僚制度,主权在君的意识形态原则占统治地位。俄罗斯学者П.Н.阿尔塔舍夫、Н.И.卡列耶夫、М.М.克瓦廖夫斯基、Н.П.巴甫洛瓦·西里万斯基的著作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5]。历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特殊方向,是将政权和管理机制、能够发号施令的社会阶层(贵族精英、官僚、领袖人物)置于问题关注的中心,侧重对统治制度基础结构问题的研究。

      二、专制制度的分类和俄国专制制度的地位

      专制制度的分类由于作为分类基础的专制制度模式和标准各异而有所不同。这些标准包括:文化法律标准(罗马和德国的专制制度)、地缘政治标准(岛屿型和大陆型、西欧型和东欧型)、社会学标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专制制度)、阶段划分标准(传统专制制度和开明专制制度)、政治法律标准(君主专制制度和独裁专制制度)[6]。克服欧洲中心论,将问题的研究角度拓展到世界其他地区,使得人们可以在更宽阔的视野内探讨专制制度的分类问题,把西方的专制帝国同东方帝国(欧洲著作传统上称之为“亚细亚式独裁”)进行比较[7]。

      现代著作关于帝国类型的划分是根据帝国建立和维持其影响力所依靠的主导因素。根据这个方法,帝国可以分为军事型、政治型、经济型、意识形态型。但批评人士指出,第一,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列出所有的影响因素(谈到海上和陆地帝国时,还可以补充人口和地理因素,而在一些情况下还会专门强调其宗教因素);第二,这些因素在所有帝国中都发挥作用,很难对其进行区分;第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因素的力量对比是不断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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