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国旧制度末年的教会免税特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艳红,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从路易十四时代起,法国绝对君主制国家试图对特权团体征收国家直接税,而法国教会对政府的新税收政策进行了最为成功的抵制。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法国教会内部严密的组织性、它的特权与旧制度的财政体制的共生关系,以及支撑整个等级特权制度、王权亦不能僭越的传统价值观。作为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教会与王权在税收特权问题上的斗争突出地反映了绝对君主制国家改革的局限性,以及法国大革命在实现社会和政治整合方面的必要性。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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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中叶,当托克维尔和基内考察法国大革命的时候,都注意到了旧制度和大革命在国家制度上的连续性。他们都认为,在雅各宾派掌权时期恢复并在拿破仑时期被推向顶峰的中央集权制度起源于绝对君主制时代。在托克维尔看来,自中世纪结束以后,王权的行政机器对社会的控制和渗透是法国历史的支配性特征,这一历史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平等化的过程①。不过,最近几十年来关于旧制度和大革命的深入研究大大修正了托克维尔等人的看法。例如,对18世纪官职买卖制度的研究便揭示了国家官僚机器构建过程中的深刻矛盾。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则是要从另一个侧面探讨绝对君主制国家的内在矛盾及其局限性。

      在旧制度的最后一个世纪中,也许没有哪个问题像财政问题那样令国王和大臣苦恼。为了增加收入、应付战争和债务开支,从路易十四时代开始,政府便开始向一直免纳军役税(taille)的特权者开征直接税②。在绝对主义国家同特权阶层长达近一个世纪的斗争中,没有哪个团体对政府新税收政策的抵制像法国教会(clergé de France)那样成功。本文试图从法国教会的自身组织、它同王权的利益关系及它为自己特权辩护的思想依据等3个方面剖析它成功的原因,并据此探讨绝对主义体制的矛盾性和局限性,同时这也是对深化法国大革命认识的一种努力③。

      法国学者梅蒂维埃在分析旧制度的社会时,曾总结出3个方面的特点④。(1)它是个习惯性的社会。承自中世纪的“习惯”是规范地方、个人和不同团体之间关系的法律。(2)这是个“团体”和“等级”社会。个人只有在其基督教信仰方面才有意义,他的其他权利都只是他所从属的社会团体所享有的权利,拥有特权的团体组织是旧制度社会的基础。(3)这是个天主教社会。尽管18世纪精英阶层的宗教热忱大为降低,但天主教仍被认为是法国国家和王室的宗教。

      对于旧制度时代的税收制度来说,上述第二个特点的影响尤其大。首先是三个等级的划分。众所周知,教士和贵族长期免纳国家直接税。而且教士的地位似乎格外突出:“在我们这个最为虔诚的基督教王国,居于首位的荣誉归于神的代理人,即教士等级,它是法国三个等级中的第一个。”⑤

      旧制度时代的法国社会深受天主教会的影响。绝大多数法国人的民事登记由教区神父掌握。教会负责信徒的教化工作,承担着救济贫病的责任。这些工作是教士特权的依据所在,他们的特权范围很广⑥。教士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根据教会法,他不得由任何世俗法官提起诉讼,不得因民事债务而被捕,不得扣押他的私人物品。教士免服军役,军队调动时,他无须提供食宿或负担相关费用。在征收盐税(gabelle)的地区,税吏不得对教士住宅进行搜查。不过1724年和1727年的两份敕令授权总包税所职员在没有法官授权的情况下对教士、贵族和市民的住宅进行搜查。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关总想动摇教士等级的特权,国库和教会特权之间的关系时常是冲突的。

      西耶斯曾认为,教士并不构成一个等级,他们的特权是与其职能而非与其个人相连。但现代学者多认为西耶斯的观点并不正确,教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体,有人甚至认为只有它在组织上构成一个等级,是旧制度时代唯一的等级⑦。它的这种组织性是其他两个等级所不具有的。这里试对其相关的机构作一简介。

      首先是法国教士大会,它与教会的税收特权有密切关系⑧。对法国教会征收的王家税收须经由选举产生的教士大会表决。这一特权在旧制度时代几乎是独一无二的,教会也一直捍卫这一权利。12世纪时,教会在教皇许可的前提下开始向国王支付教士所得税(décime)⑨。但大臣们希望将这一收入制度化。其次,教会也担心国家在紧急时刻会没收其财产,故也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双方在财政方面的交易最终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教会财政体制。教会总喜欢认为,它对自身课税的表决权是古老的民族自由的珍贵残留物,甚至觉得这是世俗权威对教会的精神权威之优越性的一种默认,但事实上这种权力很大程度上是债务关系的产物,因为国王试图利用教会作为中间人进行借款:教会的信用一直比王权的信用好,借款利息较低。这个制度肇始于1561年10月的普瓦西契约。根据该契约,教会同意在16年内筹资赎回国王因发行年金公债(rentes)而抵押给巴黎市政厅的王室产业及商品税和盐税⑩。但16年后,当教会宣称它不再对此负责时,巴黎市政厅出现了支付困难,在国王、巴黎市和巴黎高等法院等多方压力之下,教会只得让步。1579年的梅伦大会上,教会同意随后10年内继续付款,但条件是教士大会以后定期举行,更重要的是,只有它才有权对教会财产征税。教士大会每10年举行一次,在以5结尾的年份召开的会议被称为大型会议或者契约大会。不久又出现在以0结尾的年份召开的小型会议或审计会议,它最初是为审核教会收税人的账目而召开的,但后来也能够表决所谓的“自愿捐献”(dons gratuits),此外教会在紧急情况下还可召开特别大会。由于后来教会为市政厅公债支付的数额越来越少,因此表决自愿捐献逐渐成为教士大会的主要事宜之一。在18世纪,这种捐献是法国教会对国家最主要的负担。

      麦克马纳斯认为,教会之所以到18世纪时还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套精干有效的官僚机构的工作(11)。教士大会休会期间,教会总干事负责日常事务。总干事共2人,理论上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干事的职责是维护法国教会的自由和特权,监督教会的总收税人和各主教区的税务工作,并向教士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总干事手下有组织良好的办事机构,1748年,这些机构合并为干事署(Bureau de l'Agence)。干事署同各主教区税务所保持着频繁的联系。主教区税务所是教会税务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分摊教会财产所有者(即各级教士和修道院)应付的税额,确保教士大会分派到本主教区的税款之完纳,筹集本主教区内的各种费用。主教区税务所有理事1名,监督税务工作,并负责向总干事和干事署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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