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剑鸣,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美国早期的政治话语中,“人民”是一个核心词汇,但关于“人民”的界定却复杂多样,颇不确定。在美国建国精英看来,“我们合众国人民”并不是雅典民主所依赖的那种同质性的公民共同体,要构建一种有效的政治国家,就必须重新界定“人民”。他们为“人民”勾画了两种相互联系而又存在很大差别的形象:作为一个道德整体的“人民”,乃是政治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而现实政治世界中的“人民”则被视为“愚昧而轻率的大众”,并不具备直接行使政治权力的素质和能力。他们在思考和设计国家制度时,一方面利用抽象的“人民”名义来确立政治国家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则极力抑制和过滤普通民众的政治影响。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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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革命时期,“人民”是一个出现频率极高的字眼。但是,革命领导人对“人民”的态度却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他们一方面声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另一方面又力图建立一个抑制“人民”影响的政治国家;他们有时把“人民”奉若神明,采取重大政治行动时总是使用“人民”的名义,有时又公开批评和贬低“人民”,把“人民”说成是“愚昧无知的大众”。这些看起来自相矛盾的做法,在美国早期史和民主理论研究中历来颇受关注。有些学者认为,建国精英在根本上对“人民”缺乏信念,他们只是在理论上利用“人民”的名义,而在政治行动中则往往带有“反人民”的指向。① 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在建国精英的意识中,“人民”与新国家的创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许多与“人民”相关的问题,在他们中间引发了深入的思考和热烈的讨论。谁是“人民”?如何界定“人民”的政治和社会属性?“人民”是否具有共同的意志和一致行动的能力?“人民”是否应当自己统治自己?如果“人民”把权力“委托”出去,会对于政府的性质和“人民”的自由产生什么影响?“人民”将权力“委托”以后是否还具有政治行动的能力?与这些问题相对应的,是美国早期国家构建中必须处理的另一组重要问题:应当把美国建设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政治国家的权力来源是什么?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在政府中如何体现?政府的权力应当如何分配和行使?权力由什么样的人掌握才能保证政府作出公正合理的决策?怎样才能既使国家具有效力同时又能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考察美国建国精英解答这些问题的思路,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内在思想逻辑,把握美国宪法条文背后潜藏的各种政治理念的来龙去脉。

      一、“人民”一词的不同含义

      “人民”是一个古老的政治词汇,在美国革命以前就常见于各种政治文献之中,其定义历来复杂多样而不确定。据18世纪的英语词典,“people”一词具有多种相互联系而略有区别的含义:“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员”(nation),“组成一个社会的人们”,“平民大众”,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人们”;有时还特指“不是君主和贵族的平民”、“某一特定阶级的人们”。② 在英语文献中,一般只有带定冠词“the”的“people”,才具有明确的政治含义,因而在中文的行文中只能给“人民”一词加上引号,以对应于英语中“the people”的用法。

      在不同的政治理论作家笔下,“人民”一词具有不同所指。古典作家在谈到“人民”(demos,populus)时,有时指城邦的“公民群体”,有时指“普通民众”、“穷人”或“多数人”;而在抽象意义上使用“人民”的情况,似不多见。③ 17世纪以来的政治理论著作中,“人民”一词出现的频率明显升高,“人民”的含义也得以扩充,尤其是形成了抽象意义上的“人民”的概念。哈林顿在讨论“共和国”的合理性时,所用的“人民”一词带有某种抽象的意味。④ 在洛克的笔下,“人民”可指任何一个社会中具有政治行动能力的成年男性群体,因而具有明显的抽象性质。⑤ 孟德斯鸠讨论政体时也反复使用“人民”一词,有时指的是政治社会的成员,有时指的则是“普通民众”或“普通公民”。⑥ 卢梭则明确地把“人民”称作“抽象整体”,并视之为最高主权的最终所有者。⑦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的政治话语中,“人民”逐渐呈现两种不同的面目。在英国革命时期的政治精英的心目中,“人民”同时具有两个不同的“身体”:他们既是“主权者”,又是“臣民”;“权威与屈从”、“优越与低劣”被同时赋予“人民”,而在现实的政府中“人民”并没有任何真实的权力。⑧ 在18世纪英国的“乡村辉格派”的心目中,具有双重性的“人民”形象变得更加清晰:作为抽象整体的“人民”被说成是政治权力的终极源泉,而作为政治社会成员的具体“民众”,则受到普遍的蔑视、惧怕和戒备。⑨

      在北美殖民地初期的政治话语中,“人民”也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在马塞诸塞殖民地领导人约翰·温斯罗普看来,“人民”就是“自由民”或“companye”,他们具有三个共同的特征:拥有自由持有的财产;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享有同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⑩ 罗得岛、新罕布什尔和纽黑文等拓殖地的建立,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在其各自的语境中,“人民”可以与“全体自由居民或他们的大多数”、“自由民”、“自由种植者”、“全体人”互换。(11) 进入18世纪,殖民地有些政治文献把“人民”提升到了更高的位置。在一些清教牧师的口中,“人民”意味着自由的人、信奉相同宗教的人和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12) 他们是为了“理性地”结成社会而“联合起来的人们”;(13) 有的时候,“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14) 显然,这种“神圣”的“人民”并不真实可信,因为清教领导人大多不信任民众,认为他们的意志是“腐败的”,他们既不能管好自己,更无法治理社会。(15) 有人甚至明确地断言:“在几乎每个时代和每个国家,人民作为一个集体始终难以在行动时带有任何一点节制和智慧。”(16) 可见,在殖民地精英心目中,“人民”也具有两种面目:抽象的“人民”具有崇高而神圣的地位,而现实政治中的“人民”则不过是“愚昧而轻率的大众”。

      美国革命开始以后,整个社会的观念和制度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关于“人民”的认识也不例外。“人民”的概念首先受到了共和主义思想的改造,从“臣民”转变为“公民”。在革命初期,北美居民有时还习惯性地自称“臣民”,(17) 但他们逐渐意识到,“臣民”处在他人的权力控制之下,须仰“主人”的鼻息,而“公民”则分享主权,拥有政治权利和其他特权,其政治地位甚至高于贵族。(18) 他们宣称,如果美国政府把“人民”变成了“帝国的臣民”,就违背了“共和主义的精神”。(19) 同时,一个共和性质的政治国家,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治理,因而具有共同意志和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就只能是“广大公民中的多数”,(20) 或者是“用公约联结起来的多数个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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