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有关日本的战争罪行,在日本唯有南京大屠杀久争不息。走进日本的书店更可以看到,没有一个与中国有关的历史事件有“南京事件”那么多的著述,足见这一争论不再限于狭窄的专业范围,已成了社会关注度相当高的话题。为什么在日本唯独南京大屠杀会有那么多的争论?我们最容易想到的一是南京大屠杀在日军所有暴行中规模最大,二是南京大屠杀被认为是两国间“历史纠葛”的“象征”,三是南京大屠杀由战后审判定谳(当时试验、使用生化武器等未成为被控罪名①),四是日本一直有人号称南京大屠杀是为符“对人道之罪”的“编造”。这些原因都和与学术无关的“立场”有关。的确,如果没有立场的因素,南京大屠杀不可能引起那么大的争论。同时,如果仅仅是立场的不同,恐怕也难以形成持久的争论。我觉得南京大屠杀之所以成为持续的“热点”,确实也和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以及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有关。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是指事发时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日军暴行的全面调查和记录;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是指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等日方文献的不传。说“遗失”而非已毁,是因为该等文献也许尚存于天壤间,正如第十军法务部日志实际未毁而曾长时间不为人所知一样。由于有人坚持认为南京大屠杀的问题南京审判已经解决,再无疑问,所以对这一点还有必要特别说明:(一)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包括文字、实物、影像、口传——今天并不在少数,比如分批出版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所收已达55卷,我所说的不充分限于“第一时间”的记录和历史学意义上的“第一手”文献;(二)“不充分”绝不是说日军在南京的暴行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而是说作为东京审判特别是南京审判结论的根据还有待进一步充实。作为历史事件的南京大屠杀之所以还有研究的价值,这应该是一个重要理由。反之也可以说,如果南京大屠杀的问题已由南京审判解决,不仅今天发掘新史料的努力变得没有意义,对南京大屠杀的研究也变得没有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没有日本右翼的挑战和今天是不是需要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回顾整个论争过程,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作为互动一方的日本右翼确实取主动的攻势,许多问题确实由他们引发。 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的想法可以说也和日本右翼有关。长期以来,日本右翼一直号称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没有公正性可言,尤其是南京大屠杀案更被认为法庭接受的是“一面之词”。如雷士信夫在《“南京大屠杀”是这样制作出来的——东京审判的欺瞒》中认为东京审判对待检、辩两方的证据“极不公平”: 法庭见解(指法庭对证据的说明——引者)要而言之,可以说无论辩护方提出的证据还是辩护方的最终辩论对法庭都没有起任何作用,因此从内里看等于是说:“法庭的判决是基于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和检察方的最终陈述做出的。” 我不是说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全错,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全对。我只是说作为一个具有常识的日本人在阅读检察和辩护双方的证据时,深感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包含了极多的歪曲、夸张、虚构,同时感到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合理的较多。② 东京法庭既然没有站在“中立”的仲裁者的立场,南京大屠杀自然是诬枉不实的。如果说对南京大屠杀质疑以至于否定的议论在日本之所以至今仍有市场,我想这种对东京审判的强烈质疑长期未能澄清至少是主要原因之一。 东京审判审理南京暴行案时,当年参加攻击南京的辩护方证人、被告的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在否定上不留任何余地,比如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所说他的部下因捡一只鞋而受军纪处罚是最典型的例子③,有些则承认有“个别的”军纪风纪问题④;但即使并不完全否认日军有军风纪问题,声称公诉人提出的南京暴行既未耳闻、更未目见则如出一口。虽然我们说是否预闻其事与是否符合真实并不等同,但如果认定一定数量的当事人的相似见闻违背真实,毕竟也需要证明。所以正面回应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已不仅仅是因为今天虚构派的一再援用。也许是因为东京审判已有结论,也许是认为只要澄清事实这些“证言”即可不攻自破,对这些“证言”的专门检讨迄今未见。我曾辨别东京审判未受控方质疑的被告方重要证词的疑问,但也未写成专文。其实只要比对东京审判被告和证人的证词与后来公开的本人日记等第一时间的记录,不难发现两者间的不一致并不是偶然的“误差”,而是基本的不同。本检证拟以日军中支那方面军军部及所辖上海派遣军、第十军相关人员的证词为对象,逐一作一检查,看一看所谓辩护方证据的“合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篇检讨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上海派遣军司令官(1937年12月2日卸任)、中支那方面军司令官(11月7日起任职)松井石根大将的证词。 一、问题的提出 东京审判的甲(A)级战犯中有3人的被控罪名涉及南京大屠杀。⑤ 一是事发时(下同)任外务大臣的广田弘毅,一是中支那方面军参谋副长(副参谋长)武藤章,另一位就是中支那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三者均被处以绞刑。其中广田弘毅的主要罪名为对侵略战争的“共同谋议”(诉因第1)、“实行对华侵略罪”(诉因第27),“怠于防止”(诉因第55),南京大屠杀只是罪名之一;武藤章除了“共同谋议”“实行对华侵略罪”外,另有“实行”对美、英、荷等国侵略罪(诉因第29、31、32)和对违法行为的“命令准许”(诉因第54)及“怠于防止”,南京大屠杀则因位处下僚,在判决时得以免责。在检方的起诉中,松井石根的罪名包括了“共同谋议”、“实行对华侵略罪”、“命令准许”南京大屠杀等38项⑥,最后法庭仅认定了“怠于防止”南京大屠杀一项有罪,这不仅是唯一仅因一条罪名被处以极刑的甲级战犯,也是除甲级战犯中文官级别最低的白鸟敏夫外唯一仅因一条罪名被断罪的甲级战犯。